AI assistant
Leaguer (Shenzhen) Microelectronics Cor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58513_rns_2025-08-27_44cc4403-247b-4011-a730-241ba69a6a0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力合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公 司名义向上交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离任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1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提 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范运作》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2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本制度第九条的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
及时披露或澄清;
-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
机制;
3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 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获悉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 险的,应当忠实、勤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得配合主要股东炒作股价、发布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的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 年。
4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因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而通过现场、网络 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董事会秘书应与其他相关责任人参加投资者说 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5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