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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guer (Shenzhen) Microelectronics Corp.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Sep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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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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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 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就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LIU KUN 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通报批评,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 LIU KUN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刘元成先生、吴颖女士、黄兴平先生、高峰先生、钟丽辉女士、陈丽恒先生、张 志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 报批评,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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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吴颖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 报批评,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聘任吴颖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周世权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通报批评,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聘任周世权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 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符 合归属条件的 129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6,000 股。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相 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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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28.40 元/股调 整为 28.15 元/股。

七、《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相关激励对象在本次归属前离职、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未达标或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相关限制性股票未满足归属条件,公司本 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同意公 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忠轩、陈慈琼、常军锋 2023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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