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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guer (Shenzhen) Microelectronics Corp.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Jul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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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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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微”或“发行人”)拟在中国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 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 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力合微本次 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如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证投资”,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兴证投资为实际控制兴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实施办法》 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兴业证券通过兴证投资参与力合微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进行跟投。

具体情况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核查

(一)兴证投资基本情况

经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兴业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了“关于设立另类投资公司的公告”,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 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一批)”公示,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设立 另类投资子公司兴证投资。

兴证投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09-2室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315764048H
法定代表人 刘宇
成立日期 2015年03月17日
经营范围 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需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兴业证券100%持股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实际控制人为福建 省财政厅。

(三)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兴证投资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 券 100%控制下的子公司,兴证投资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兴 证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兴证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了《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深圳 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承诺 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系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且为本次 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本次配售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本次获配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内不得出售,限售期届满后,本次获配股份的减持遵守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公司不会要求发行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 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六、本公司不存在与主承销商达成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 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条件;

七、发行人将不会在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九、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 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向发行人委派任何与本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本公司若最终获得本次战略配售,则不会参与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外 的其他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五)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六)核查意见

1、经核查,兴证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 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兴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按照《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行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 中确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 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I”、“专业投资者 II”和“专业投资者 III”3 个类别。普 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最低类别)”、“C1-保守型”、 “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等六种级别。 科创板 IPO 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4-相对积 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阅了兴证投资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资料,兴证投资 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专业投资者 I,且提供了 完整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资料,包括:1、《投资者参与认购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确 认函》;2、《投资者基本信息表》;3、营业执照副本;4、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 单。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兴证投资 属于专业投资者 I,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 、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7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27%,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如本次发行规模超 过 10 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 、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本次发行仅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进行战略配售,无高管及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 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4个月

3 、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兴证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但不 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如本次发行规模超过 10 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 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0 年 7 月 9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本次共有 1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 配售发行数量为 135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 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4 、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兴证投资已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认购协议,不 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 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 、限售期限

兴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兴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 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 行约定。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证投资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的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 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 况为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认购发行人股票;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证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向兴证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