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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ER HARMONIOUS DRIVE SYSTEM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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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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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 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 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 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 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 投项目(如有):

  •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 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支出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 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 或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 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 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 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科创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科创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 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科创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 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 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 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科创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 关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 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 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 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