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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ER HARMONIOUS DRIVE SYSTEM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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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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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 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 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在辞任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如因该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董事产生之日。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七条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生效。
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 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因 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 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书面 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 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
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 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 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 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 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义务,并不因其离 任而当然免除,在 1 年之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 的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依法进入公有领域。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 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 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 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 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遵守以下规定:
-
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
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