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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ER HARMONIOUS DRIVE SYSTEM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Dec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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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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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 、 国泰君安 )作为正在 “ ” “ ” 履行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绿的谐波 、 公司 )持续 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0 年 8 月 28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薛波、周丽涛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 年 12 月 2 日-2020 年 12 月 4 日

(四)现场检察人员

周丽涛、嵇坤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 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 1、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 2、对公司高管的等人员进行访谈;

  • 3、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 4、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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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等资料;

  • 5、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 6、查阅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察人员核查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察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 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左昱昱、左晶。现场检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绿的谐波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 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 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 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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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 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 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察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进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 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市以来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 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绿的谐波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 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20 年 8 月上市以来,公司在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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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与大股东及其他方的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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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薛 波 周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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