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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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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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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2021-033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与平原示范区签署的协议等属于公司对外投资意向性文 件,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取得(需另 行向监管机构办理再融资申请),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和项目的具体 实施须根据公司再融资情况与平原示范区协商后再确定。

2.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 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 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 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 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近日,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原示范 区”)签署了《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及 补充函,公司拟在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建设“绿色智能文化 科创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项目聚焦于本 公司主营业务即绿色环保数字彩印、高级瓦楞工业终端产品智能制 造等。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上述与平原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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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协议等属于公司对外投资意向性文件,实际项目投资总额和 项目的具体实施须根据公司再融资情况与平原示范区协商后再确 定。

  • 2.审批程序

本次投资已于2021年8月2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3.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 1.名称: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 2.法人代表:王景书

  • 3.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滨湖大道与太行大道市民之家

  • 4.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 人。

  • 5.公司与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深

  •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6.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 情况。

7.履约能力分析:2010 年2 月,经河南省政府批准新乡平原 新区正式成立,规划面积188 平方公里,核心起步区50 平方公里。 2013 年12 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将平原新区更名为新乡市平原城 乡一体化示范区。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 三、项目合同(包括协议和补充函)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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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协议和补充函主要条款

1.1 项目名称暂定为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项 目。

1.2 投资主体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8.5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1.5亿元人民币;但补充函明确约定, 公司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取得, 若因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情况导致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 时序等发生变化,则公司须与平原管委会协商一致后就《龙利得

(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进行修订,公司无需承担 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此,项目实际投资总额须根据公司再融 资情况等与平原示范区协商后确定。

1.4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聚焦于公司主营业务,即绿色 环保数字彩印、高级瓦楞工业终端产品智能制造。力争打造华北地 区最超导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的工业4.0文化印包产业 综合大平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定制厂房、实教基地、实验中 心、培训中心、研发中心、营运中心、贸易中心、数字平台中心在 内的12-15万平方米基建工程。

1.5 项目建设周期及时序:项目自取得募集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之日起(除政府规划与设计等方面遇阻外)预计3个月内开工建设, 首期建设周期15-18个月。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21-24个月内实现 投产,自投产之日起36个月相应达产。

第二条 项目用地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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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项目选址:项目拟选址于通惠河路以南,海河大道以北, 泰山路以西,尧山路以东,建设用地面积约200亩。(项目选址的具 体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等以甲方规划部门审核确定 的位置和实测数据为准)。

2.2 项目建设:乙方应按照项目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 建设方案设计,并按照甲方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修规及建筑方案实 施。

第三条 项目土地供应

3.1 甲方按照“招拍挂”程序依法依规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 乙方或乙方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参与竞拍项目土地 使用权,若竞拍成功需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3.2 甲方以有偿出让方式向乙方或乙方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项目公司提供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50年。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片区上位总体规划、拆迁安置及建设用 地范围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交付乙方的土地达到“七 通一平”:宗地红线外“七通”(通城市道路、雨水管、污水管、 供水管、供电、通讯、天然气),宗地红线内“土地现状平整”。 另根据企业需要,争取在项目投产之日前通蒸汽。

4.2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工 商注册、建设规划、消防、安监等方面的手续,并实行一站式服 务,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供电、供水、天 然气等基础设施申报,乙方负责提供所需资料及费用。

4.3 甲方应在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 个月内(公示时间除外)及时审批完成乙方项目的施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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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争取国家、省、市支持 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优惠,并协助办理协议约定的相关手续。

4.5 甲方应积极配合或协调乙方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 题。

4.6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周边关系,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 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生产和经营行为,并积 极落实乙方应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

4.7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或乙方项目办理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办证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在甲方辖区内就成立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 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提交工商申请材料,并保证项目的工商、财 税、统计、对外销售关系均在甲方辖区内。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协 议项下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事宜,享受本协议项下乙方的 权利义务,同时乙方与项目公司对本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2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定程序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后 6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公司股权转让形式的 变相转让等)。

5.3 乙方或项目公司保证项目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 主要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污染排放符合 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环保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指导意见,并积极协调 项目与周边园区环保处理设施的统筹设计、建设及运营工作)。

5.4 项目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亩;项目自达产之日起,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8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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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乙方应于土地摘牌后60日内向甲方上报规划设计方案,并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非乙方原因除外)。 第六条 支持政策

6.1 甲方按照项目地块土地出让价格超出6.4万元/亩的部分 (扣除上级计提部分)的同等金额支持乙方用于项目建设。

6.2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给予乙方项目支持,具体如下: 第一年至第三年,按项目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0%比例的同等金额 给予支持;第四年、第五年,按项目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比例的 同等金额给予支持。

6.3甲方应保证乙方对平原示范区的其他支持政策正常享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5.2 条款的约定内容,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因转让行为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承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5.4 条款的约定内容,则乙方须按照差额 部分的同等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 行义务,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 的直接损失。但根据补充函约定,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 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取得,如公司再融资情况导致项目总投资、 建设内容、建设时序等发生变化,则公司与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协商 一致可对投资协议进行修订,公司无需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 任。

第八条 协议解除和终止

8.1 甲方公开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若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未 参与或未竞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则本协议自行解除,本协议项下 项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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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若乙方仍未在甲方辖区内成立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则本协议自行解除,本协议项 下项目终止(非乙方原因除外)。

8.3 若自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 超过6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的或累积一年终止项目建设的,则甲方有权 无偿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同时解除本合同,终止本协议项下项 目。

第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 人签字加盖双方印章且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监管机构批准后 生效。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由公司在资本市场以再融资方式解决。 公司与平原示范区本次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项下规划的投资符 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该项目实施,充分 发挥公司现有行业经验的积累推进业务的延伸和优化,拓宽企业发 展空间,利用项目所在地的区位优势和政策支持,有效降低公司智 能制造业务的综合生产成本,更好地把握包装印刷行业的发展机 遇,拓展了公司的销售半径及销售渠道,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 业影响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项目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 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目前尚无法准确预测此次合作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 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如此次合作事项能顺利展开,有利于公司 在中西部地区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将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积极影 响。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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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与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 员会签署《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及补充 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重大风险提示

1、公司与平原示范区签署的协议等属于公司对外投资意向性文 件,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取得(需另 行向监管机构办理再融资申请),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 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和项目的具体实施须根据公司再融资情况与 平原示范区协商后再确定。

2、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 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建 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 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 影响。上述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 者的业绩承诺。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

3、公司与平原示范区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 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 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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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公司与平原示范区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

  • 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 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 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 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 5、本事项目前尚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一定的不

  • 确定性。

  • 6、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七、备查文件

  • 1.《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

  • 2. 关于《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补

充函;

  • 3.《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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