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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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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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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 2020 001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同意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859 号)同意注册,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6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4.6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0,136.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899.56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475】号《验资报 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分别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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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0 年 9 月 14 日账户余额情 况如下: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元) | 用途 |
|---|---|---|---|---|
| 龙利得 智能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明光支行 |
521076814541000024 | 100,000,000.00 | 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 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滁州分行营业部 |
8112301011900641418 | 135,605,200.00 | 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 产项目 |
|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奉贤支行 |
20000035033131101040461 | 50,258,800.0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
29210078801400001457 | 42,312,226.42 | 归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
31050182360000006268 | 50,000,000.00 | 归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 | |
| 合计 | 378,176,226.42 |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899.56 万元,与上
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包含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 上市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五家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明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奉贤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以下称“乙方”)、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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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 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晨荣、冯洪锋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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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 支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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