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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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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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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 2020 001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同意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859 号)同意注册,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6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4.6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0,136.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899.56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475】号《验资报 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分别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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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0 年 9 月 14 日账户余额情 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元) 用途
龙利得
智能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明光支行
521076814541000024 100,000,000.00 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
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滁州分行营业部
8112301011900641418 135,605,200.00 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
产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奉贤支行
20000035033131101040461 50,258,80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9210078801400001457 42,312,226.42 归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31050182360000006268 50,000,000.00 归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 378,176,226.42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899.56 万元,与上

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包含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 上市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五家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明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奉贤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以下称“乙方”)、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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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 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晨荣、冯洪锋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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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 支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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