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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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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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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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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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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龙利得”或“公 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委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东吴证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人。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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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介绍

1、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为肖晨荣、冯洪锋,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 况如下:

肖晨荣:参与苏试试验(300416.SZ)、建研院(603183.SZ)等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2017 年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威星智能(002849.SZ)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并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执业记录良好。

冯洪锋:2011 年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千红制药(002550.SZ)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项目,2014 年保荐胜利精密(002426.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6 年保荐赢时胜(300377.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电科院(300215.SZ)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2017 年保荐威星智能(002849.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和建研院(603183.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并参与多家企业的改 制辅导工作,执业记录良好。

3、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无

其他项目组成员:洪志强、李琼娟、陈振宇、陆韫龙、张东亮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25,9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龙平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 年 4 月 2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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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 150 号

联系方式:0550-8137066

经营范围:从事先进制造业应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应用、印刷科技、计 算机科技、包装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高端印刷包装物、 高级纸制品(瓦楞)工业产品、绿色环保包装印刷物、印刷包装装潢产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水性数字印刷技术、 互联网智能物流、智能制造的技术设计与研发;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服务;原纸、 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的生产、销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 机械设备、日用百货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 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东吴证券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资银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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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质量控制部门审核、项目问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 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立项审核

项目小组在初步尽调后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报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 告、初审结果等相关资料提交投资银行总部立项审议委员会审核;投资银行总部 立项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管理部备案。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 须经过立项审核程序后方可进入到项目执行阶段。

2、质量控制部门审查

在项目执行阶段,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于辅导期和材料申报两个阶段, 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不少于 2 次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质量控制部组 织实施,投资银行质控小组组长指定至少 1 名组员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辅导阶段的项目,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辅导期以来的文件从公司的治理结 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项目组辅导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制作申报材料阶段的项目,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工作底 稿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项目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所开展的 主要工作、是否能够成为公司出具相关申报文件的基础,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 意见。项目组根据质量控制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的有关内 容,修改完毕后,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负责人同意后向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 会提交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3、项目问核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以问核会议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人员 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 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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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机构审核

项目组履行内部问核程序后,向投资银行内核工作组提出内核申请。经投资 银行内核工作组审核认为龙利得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会议的评 审条件后,安排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召开内核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包括 李齐兵、马军征、杨淮、刘立乾、于晓琳、苏北、包勇恩共 7 人,与会内核委员 就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 勉尽责进行了审核。

项目经内核会议审核通过后,项目组须按照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落 实并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同时,项目组须对内核会议意见形成书面答复报告并由 内核会议参会委员审核。投资银行内核工作组对答复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 督审核,经内核会议参会委员审核同意且相关材料修改完善后方能办理相关申报 手续。

(二)东吴证券内核意见

东吴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逐项审核。内核委员会认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运作规范;有一定的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申请文件的制作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内 核委员会认为本保荐机构可以保荐承销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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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同时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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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18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2018 年 10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 的议案》、《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龙利 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通过〈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通过〈龙利 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通过〈龙 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龙 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龙利得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 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龙利得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2016 年、 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关联交易情况说 明的议案》、《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专项意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的议案》。

3、2020 年 6 月 14 日,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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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及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 议,决定对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部 分内容进行调整。

4、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 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 市法律意见》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上市的授 权和批准合法、有效,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已经 获得必要的批准,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关联交易问题、重大债权债 务问题、税务问题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 形。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 当,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 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内容合法、准确、完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 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 和审慎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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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依据《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 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系于 2012 年 2 月 1 日由 发行人前身安徽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利得有限”)按其经审计 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龙利得有限成 立于 2010 年 4 月 2 日。2012 年 2 月 1 日,安徽省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 人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41182000016257)。

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4 月 2 日,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 3 年,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 年财务会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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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申报会计师出具了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照证券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公司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公司资产完整,业 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 年内主 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 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 权属纠纷。

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 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 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五)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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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 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之规定。

(六)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最近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

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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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因素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详细的披露。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真实、客观、充分地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所有重大 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业绩下滑风险

我国包装行业分散,前 10 大企业市场占有率合计不足 10%,市场集中度较 低,竞争激烈,总体呈现出研发能力不强、规模经济不足、转型速度缓慢等特点。 同时,瓦楞包装产品单价较低,对运输成本敏感性较强,存在销售半径。公司目 前生产基地在安徽和上海,主要客户在华东地区,客户覆盖范围相对较小,尽管 公司的研发技术和工艺水平在行业中尚处领先,但行业门槛较低,公司面临市场 区域内原有竞争对手及新进入者的竞争,使得未来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 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直接原材料主要为原纸,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 比例均超过 80%。2016 年底以来,原纸价格上涨较快,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价格 呈上涨趋势。未来如果原纸市场价格持续大幅波动,一方面对公司成本管理能力 提出了较高要求,另一方面,若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变动 方向不能完全同步,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公司毛利率发生变动,影 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

(三)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主要为一些大中型客户定制瓦楞纸包装产品,报告期,公司向前五名客 户合计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1.69%、45.60%和 40.07%,客户较 为集中。

公司产品主要销售给食品饮料、日化家化、粮油类等下游应用领域,客户主 要为立白集团、榄菊集团、益海嘉里、美国沃伦等,上述客户主要为其所属行业 的大型企业,向公司采购规模较大,使得公司对单一下游应用领域也存在单一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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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销售集中的情况。

虽然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果公司与主要客 户的合作发生变化,或主要客户自身经营发生困难,都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 造成影响。

(四)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达到 了 81.07%、76.90%和 74.88%。公司供应商比较集中,若主要供应商不能及时、 足额、保质的提供原材料,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影响。

(五)存货规模较大风险

为满足生产需要,公司需储备多种规格及物理指标的原材料,报告期各期末, 原材料占存货比重分别为 92.37%、93.58%和 94.55%,存货维持在较高水平。报 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8,977.52 万元、21,088.45 万元和 20,852.76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41.08%、32.11%和 27.08%。存货规模较大使公司 面临较大的采购组织和存货管理难度,如果公司的采购组织和存货管理不力,可 能导致公司存货发生贬值的风险,或者因严重积压占用营运资金,对公司的正常 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风险

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龙利得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按照 15%的优惠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假设公司按照 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报告 期各期将分别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 656.37 万元、660.65 万元和 650.62 万元,占 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0.20%、6.48%和 6.65%。

此外,报告期各期,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993.45 万元、 581.30 万元和 579.8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5.44%、5.70%和 5.93%。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政府补助对公司利润规模有一定影响。尽管报告期内 公司收入快速增长,利润总额也显著增长,如果公司未来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和政府补助,将对公司的净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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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在奉其奉绿色环保印刷包装智慧工厂及安徽厂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 动线项目建成后,瓦楞纸箱设计的总产能将进一步提升。虽然这两个项目完全达 产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公司瓦楞纸箱的产能相比之前已经有所增加。

同时,本次募投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项目完工后,公司将形成一定规 模的内盒生产能力。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现有业务、产品、客户与技 术基础上进行的扩张,公司管理层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详细的技术论 证和市场调研。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项目建成后, 市场环境、技术、政策等方面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目前,公司的发展势头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同时 包装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公司消化增加的产能不存在重大障碍。但包装产 品升级更新较快,行业竞争激烈,若市场开拓的举措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则公司 产能存在消化风险。

(八)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其主要结算货币为美 元。报告期各期的出口产品销售收入 4,959.28 万元、4,873.79 万元和 3,134.42 万 元,分别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7.89%、5.80%和 3.69%。报告期内公司的出口 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为稳定,汇率的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存 在一定的影响。

(九)上海龙利得经营场所租赁风险

上海龙利得于 2015 年向上海兴森特殊钢有限公司租赁了厂房用于生产经 营,但该厂房未办理房产证。

由于上海龙利得的经营场所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且租赁的厂房未办理权属证 书,尽管租赁期限较长,且在协议中约定了出租方在不能保障承租方在持续、稳 定地承租标的房产情况下的赔偿条款,然而,仍然有可能因为拆迁、租赁合同出 现纠纷等原因使得公司面临搬迁厂房的风险。此外,若出现租赁协议到期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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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公司续租或租赁期间出租方违约等情况,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十)技术风险

公司多年来始终坚持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公司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成为自主 创新、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通过近几年的研究开发,公司已在防渗水、防渗油、 防酸、防锈、耐磨、轻质高压、透气保鲜、低克重、轻量化、高强度、环保低碳 等包装印刷产品领域获得了技术优势。但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客户要求的 不断提高以及竞争对手工艺的进步,公司将可能存在产品和工艺落后的风险。

五、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的持续成长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包装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指出推进包装工业创新发展、科学发 展,打造包装经济升级版,实现行业由大到强的实质性转变。印刷业“十三五” 时期发展规划提出在“十三五”期间的主要目标: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动我国印刷业加快“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 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实现由印刷大国向印 刷强国的初步转变。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包装印刷行业的产业升级,推动包装印刷 行业的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行人目前拥有业内先进的生产设备 以及生产技术和工艺,发行人的持续成长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国内瓦楞纸包装产业集中度提升为发行人的发展壮大提供

良好契机

国内瓦楞纸包装行业集中度极低,前十大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超过 10%,而对 比国际市场,美国前五大纸箱厂市场占有率超过 70%,台湾地区前三大纸箱厂的 合计份额也超过了 50%,随着环保要求的提升和产业的升级需求,国内瓦楞纸包 装行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将逐渐整合,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等方式使 瓦楞纸包装企业逐渐集中化,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行人是瓦楞纸包装行 业华东地区的优质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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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整合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三)发行人具有技术工艺优势

发行人通过在瓦楞纸包装和印刷领域持续创新,在行业内逐步确定了技术和 工艺的领先优势。发行人目前拥有多项专利,并有多项专利正在申请中。发行人 拥有完整的研发体系和技术研发团队,团队核心成员拥有 10 年以上的瓦楞包装 行业工作经验,整体技术研发水平较高。发行人在技术和工艺方面的积累,将为 其未来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四)优质大客户为发行人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发行人在瓦楞纸包装领域拥有良好的市场口碑,目前公司客户包括立白、榄 菊、白猫、益海嘉里、伊利等优质客户,发行人与这些信用状况好、生产经营稳 定的大型优质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发行人及时准确地把握客户的需 求趋势,不断改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发行人保持产品销售和经营业 绩的相对稳定,降低经营风险。

(五)发行人先进的产能为其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发行人立足自身拥有的瓦楞辊技术和水性高清印刷技术,紧跟智能制造、智 慧工厂瓦楞包装工业发展趋势,向全球知名的瓦楞包装设备供应商定制先进的生 产设备、组建生产线。目前,发行人拥有先进的德国 BHS 瓦楞纸板生产线,并 配置了多台瓦楞纸箱印刷成型联动线,发行人的二级子公司奉其奉拥有业内先进 的日本和意大利进口瓦楞纸箱印刷成型联动线,发行人配置了整套瓦楞纸板和纸 箱生产线。奉其奉新建立的智能制造无人工厂,实现了包装印刷一体化发展,使 母公司后道纸箱产能大幅度扩充的同时实现印刷成型联动线的升级。公司生产设 备的智能化升级改造和纸箱产能的扩充,将使公司纸箱产品的质和量迈上新的台 阶,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产能保证和质量保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六、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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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要求进 行核查,本次保荐与承销业务中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保荐与承销业务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保荐机构也不存在各类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七、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 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具有 良好的发展前景;授权申请发行股票程序合法、有效;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特保荐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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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年 月 日 肖晨荣 冯洪锋

内核负责人: 年 月 日

李齐兵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杨伟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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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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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特指定保荐代表人肖晨荣、冯洪锋具体负责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

肖晨荣 冯洪锋

公司法定代表人:

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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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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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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