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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Mar 2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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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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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龙 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 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 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 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公司治 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和有效性;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关 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所反映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均属正常的 经营性往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 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除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以自有房产/设备提供抵 押担保之外及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文件的 有关规定。

四、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子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以及公司 及子公司流动资金的实际需求,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担保风 险可控,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是考虑到公司本 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后续发展做出的决定。为保证公司未来长远发展, 为满足公司业务拓展和日常运营流动资金的需求,董事会从经营实际 出发提出该利润分配预案,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

鉴于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拟以公司2022年度拟以公司 总股本346,000,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114,987股后 343,885,0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438,850.1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具 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且诚信状况良好, 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 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 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杨爱东、袁帅、谢肖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