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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3
Aug 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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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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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通嘉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12/08/04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42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本公司為吸引、留任、激勵優秀人才,並提昇員工向心力,以使公司業務 持續正向、穩定發展,共創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金額: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超過420,000 股,且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預估發行後可能費用化金額為 新台幣25,620仟元,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12年度、113年度 、114年度、115年度及116年度之估算分別為2,834仟元、 12,713仟元、6,872仟元、2,845仟元以及356 仟元。 (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暫以112年3月15日收盤價每股新台幣 61元 為基礎計算)。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依既得條件,暫估費用化後每年分攤之金額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於 112年度、113年度、114年度、115年度及116年度可能減少各約為 0.03元、0.16元、0.08元、0.03元及0.01元(依112年3月15日已 發行股份56,883,828股計算加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對本公司每 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 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 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 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 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二之標準認定之。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 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 、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惟員工具董 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員工非具經 理人身份,應提報審計委員會。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惟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 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 限制。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4,2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420,000股 。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每股新臺幣 0元。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依第 (七)項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既得條件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個人績效」於既得日前 最近一次個人績效考核成績達到“符合”(含)以上(績效評核量 尺分數≧5.8分),於下述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本公司任職,將依 下列時程及可既得比例取得受領新股 既得期間 可既得比例 -------------------- --------------- 給與日至次1年之10月11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2年之04月11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2年之10月11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3年之04月11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3年之10月11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4年之04月11日 六分之一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給與日起至既得期限屆滿前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 一般死亡、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 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於既得日之前最近一次個人績效未達成者,其該次尚未既得之 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五)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 處理: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時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 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員工死亡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六)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限屆滿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 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享有 股票、現金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利,其他股東權利則與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 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八)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 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將向員工無償收回。 5.既得期間內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 而未既得之減資退款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 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 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八)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 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 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 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 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 司有權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 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 第八條、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 民國之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 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 處理之。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之「給與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101)基秘字第139號: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之規定辦理。 |
| 備註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42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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