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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0
Sep 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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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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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通嘉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9/09/08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1,2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本公司為吸引、留任、激勵優秀人才,並提昇員工向心力,以使公司業務 持續正向、穩定發展,共創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金額: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超過1,200,000 股,且 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預估發行後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38,820仟元 ,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09年度、 110年度、111年度、112 年度及113年 度之估算分別為5,197仟元、15,590仟元、10,931仟元、5,690仟元以及1,412 仟元。(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暫以109年5月7日收盤價每股新台幣32.35元為 基礎計算)。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依既得條件,暫估費用化後每年分攤之金額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於109年度、 110年度、111年度、112 年度及113年度可能減少各約為0.08元、0.23元、 0.16元、0.08元及0.02元(依目前已發行股份46,882,200股計算加計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 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 二六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從屬 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 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之。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 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 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 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 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 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 1,200,000股。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每股新臺 幣0元。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依第 (七)項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既得條件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個人績效」於既 得日前最近一次個人績效考核成績達到“符合”(含)以上 ,於下述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本公司任職,將依下列時程 及可既得比例取得受領新股。 既得期間 可既得比例 給與日至次1年之10月15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2年之04月15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2年之10月15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3年之04月15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3年之10月15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4年之04月15日 六分之一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給與日起至既得期限屆滿前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 、一般死亡、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 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於既得日之前最近一次個人績效未達成者,其該次尚未既得 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3.於既得期限屆滿前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五)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 式處理: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時即視為達成所有 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員工死亡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 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 分之權益。 (六)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 銷。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限屆滿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 、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限屆滿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 現金增資認股。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 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八)項的規定終止或解 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將向員工無償收回。 (八)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 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 、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 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 格,本公司有權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 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 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 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 代為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之「給與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101)基秘字第139號: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 之規定辦理。 |
| 備註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1,2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10/08/0310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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