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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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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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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588 通嘉 公司提供
| 序號 | 5 | 發言日期 | 105/05/10 | 發言時間 | 17:18:58 |
| 發言人 | 黃雅卿 | 發言人職稱 | 財會資深處長 | 發言人電話 | 03-5543588 |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五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5/05/10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5/10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 0 元,即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1,2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及「個人績效」,於下述 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本公司任職,將依下列時程及可既得比例取得受領新股 既得期間 可既得比例 一○七年四月一日仍在職者 25% 一○八年四月一日仍在職者 25% 一○九年四月一日仍在職者 25% 一一○年四月一日仍在職者 25% 「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及「個人績效」認定條件: A.公司整體財務績效 係指既得日之前一年度公司年度預算營業收入達成率,按達成率認定可既得之比例 如下: 營收達成率 可既得比例 90%(含)以上且未達95% 60% 95%(含)以上且未達100% 80% 100%(含)以上 100% B.個人績效 係於既得日之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成績達到 “符合” (含)以上。 (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另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悉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留任、激勵優秀人才,並提昇員工向心力,以使公司業務持續正向 、穩定發展,共創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超過1,200,000 股,且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預估 發行後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33,600仟元,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05年度、106 年度、107年度、108 年度、109年度及110年度之估算分別為3,307仟元、13,227仟元 、9,027仟元、5,107仟元、 2,466仟元以及466仟元。(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暫以105 年5月09日收盤價每股新台幣28元為基礎計算)。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依既得條件,暫估費用化後每年分攤之金額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於105年度、106 年度 、107年度、108 年度、109年度及110年度可能減少各約為0.05元、0.20元 、0.13元 、0.08元、0.04元及0.01元(依目前已發行股份46,309,100股計算加計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既得期限屆滿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 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限屆滿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 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 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 及處分指示。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 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 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本辦法之「給與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基秘字第139號: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之規定辦理。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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