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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 AGM Information 2024
Jun 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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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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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三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案由: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 【董事會提】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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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 一一二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裕峰及蔡美貞會計師 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 ( 二 ) 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7 ~ 8 頁附件一及第 10 ~ 29 頁附件三。
第二案
案由: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0頁附件四。
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本公司發行一一三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敬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明:
-
一
-
( ) 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 267 條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 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二 ) 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及條件如下:
-
1 、發行總額:發行總額為新臺幣 4,200,000 元,每股面額 10 元,共計 420,000 股,擬 授權董事會於本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依相關法令規定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
-
2 、發行條件:
-
(1) 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 0 元,即無償發行。
-
(2) 既得條件: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個人績效」於既得日前 最近一次個人績效考核成績達到 “ 符合 ”( 含 ) 以上 ( 績效評核量尺分數 ≧5.8 分 ) , 於下述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本公司任職,將依下列時程及可既得比例取得受 領新股。
-
1
| 既得期間給與日至次1年之10月11日給與日至次2年之04月11日 | 可既得比例 |
|---|---|
| 六分之一六分之一 | |
| 給與日至次2年之10月11日給與日至次3年之04月11日給與日至次3年之10月11日給與日至次4年之04月11日 | 六分之一六分之一六分之一六分之一 |
- (3) 發行股份之種類:本次發行新股為普通股股票。
- (4) 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 辦理註銷。另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悉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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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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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 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之標準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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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 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 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員工具董事及 ( 或 ) 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 委員會同意;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應提報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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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本公司為吸引、留任、激勵優秀人才,並提昇員工向心力,以使公司業 務持 續正向、穩定發展,共創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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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 項: (1) 可能費用化金額: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超過 420,000 股,且未達既 得條件前不得轉讓,預估發行後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 47,040 仟元,每年 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 113 年度、 114 年度、 115 年度、 116 年度及 117 年度之估算 分別為 5,203 仟元、 23,343 仟元、 12,617 仟元、 5,224 仟元以及 653 仟元。 ( 以無 償發行,時價估算以 113 年 2 月 27 日收盤價每股新台幣 112 元為基礎計算 ) 。
-
(2)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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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既得條件,暫估費用化後每年分攤之金額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於 113 年度、 114 年度、 115 年度、 116 年度及 117 年度可能減少各約為 0.06 元、 0.28 元、 0.15 元、 0.06 元及 0.008 元 ( 依 113 年 2 月 27 日已發行股份 58,917,843 股計算加計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 )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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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訂定「一一三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31 頁~ 33 頁 附件五,本案通過後,發行辦法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擬授 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
第二案
案案由:一一二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敬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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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提】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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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 本公司擬於一一二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 11,637,570 元,轉增資發行新股 1,163,757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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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依配股 ( 增資 ) 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持股比例分配 之,盈餘配發每仟股 2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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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除權時股票停止過戶之日起五日內, 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整股之拼湊,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 240 條規定,依面額改發現金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凡參加帳簿劃撥配發股票之股東,其未滿一股之畸零股款,將做為處理帳簿劃 撥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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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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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 股(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如俟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或本公司因買 回、註銷、公司債股份轉換、發行新股或其他影響股份變動原因,致影響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股比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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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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