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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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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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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 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地點:新竹縣竹北市台元一街3號(三期多功能會議室2樓)
  • 出席: 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之股數共計 26,927,472 股(含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 決權股數1,514,957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數 46,894,200 股之 57.42%

  • 出席董事: 李皓民先生、捷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明男先生、吳重雨先生(審計 委員會召集人) 、楊建國先生(獨立董事)

列席: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黃裕峰會計師、宏鑑法律事務所 黃朝琮律師
主席:董事長李皓民記錄:黃雅卿
壹、宣佈開會:出席股數已達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 貳、主席致詞: 略。
參、報告事項:
  • 一、 一七年度營業報告。 ( 請參閱附件一 )

  • 二、一七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 請參閱附件二 )

  • 三、一○七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請詳議事手冊 )

  • 四、修訂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部份條文報告 ( 請參閱附件三 ) 。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
案由: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承認。
【董事會提】
  • 一 一

  • 說明: ( ) 〇 七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裕峰及鍾鳴遠會計師 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 ( ) 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一及附件 四。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6,927,472權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25,484,804權
(含電子投票72,289權)
94.64%
反對權數945權
(含電子投票945權)
0.00%
無效與棄權/未投票權數1,441,723權
(含電子投票1,441,723權)
5.35%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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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案由: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承認。
【董事會提】
  • 說明: ( ) 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提撥新台幣23,447,100 元,按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5 元( 即每仟股配發500 元) ,截至108 年4 月24 日止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 46,963,200股,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股數69,000股實際可參與107年度 盈餘分配之股數為46,894,200股。現金股利分派採「分配至元為止,元以下無 條件捨去」之計算方式,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並俟本次股 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等相關事宜。

  • (二)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庫藏股轉讓或註銷、可轉 換公司債轉換、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或其他原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 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三) 一○七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五。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6,927,472權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25,484,804權
(含電子投票72,289權)
94.64%
反對權數944權
(含電子投票944權)
0.00%
無效與棄權/未投票權數1,441,724權
(含電子投票1,441,724權)
5.35%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伍、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敬請  討論。
【董事會提】
  • 說明: ( 一)本公司擬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中提撥新台幣 11,723,550 元,按發放現金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 配發現金0.25 元(即每仟股配發250 元),截至108 年4 月24 日止本公司 流通在外股數46,963,200 股,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股數69,000 股, 實際可參與資本公積發放之股數為46,894,200 股。現金配發採「分配至元為 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之計算方式,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 入,並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發放現金基準日及發放日等 相關事宜。

  • (二)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庫藏股轉讓或註銷、可 轉換公司債轉換、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或其他原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 量,發放現金比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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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6,927,472權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25,484,778權
(含電子投票72,263權)
94.64%
反對權數991權
(含電子投票991權)
0.00%
無效與棄權/未投票權數1,441,703權
(含電子投票1,441,703權)
5.35%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敬請  討論。
【董事會提】
  • 說明: ( ) 配合中華民國 107 8 1 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083291 號令修正及配合 營運所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 ( )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6,927,472權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25,484,768權
(含電子投票72,253權)
94.64%
反對權數968權
(含電子投票968權)
0.00%
無效與棄權/未投票權數1,441,736權
(含電子投票1,441,736權)
5.35%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三案

案由: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敬請  討論。
  • 【董事會提】

  • 說明: ( ) 配合中華民國 107 11 2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1072 號令及本公司政策,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 (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6,927,472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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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25,484,769權
(含電子投票72,254權)
94.64%
反對權數967權
(含電子投票967權)
0.00%
無效與棄權/未投票權數1,441,736權
(含電子投票1,441,736權)
5.35%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四案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敬請  討論。
【董事會提】
  • 說明: ( ) 配合中華民國 107 11 2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1072 號令,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份條文。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八。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6,927,472權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25,484,771權
(含電子投票72,256權)
94.64%
反對權數964權
(含電子投票964權)
0.00%
無效與棄權/未投票權數1,441,737權
(含電子投票1,441,737權)
5.35%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五案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敬請  討論。
【董事會提】
  • 說明: ( ) 配合中華民國 108 3 7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 號令,修訂本公司「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

  • (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九。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6,927,472權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25,484,765權
(含電子投票72,250權)
94.64%
反對權數969權
(含電子投票969權)
0.00%
無效與棄權/未投票權數1,441,738權
(含電子投票1,441,738權)
5.35%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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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案

案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敬請  討論。
【董事會提】
  • 說明: ( ) 配合中華民國 108 3 7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 號令,修訂本公司「背 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

( )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十。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6,927,472權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25,484,773權
(含電子投票72,258權)
94.64%
反對權數963權
(含電子投票963權)
0.00%
無效與棄權/未投票權數1,441,736權
(含電子投票1,441,736權)
5.35%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七案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案,敬請  討論。
【董事會提】
  • 說明: ( ) 配合中華民國 107 8 1 日修訂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修訂本公司「董事選 舉辦法」部份條文。

( ) 「董事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十一。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6,927,472權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25,484,773權
(含電子投票72,258權)
94.64%
反對權數965權
(含電子投票965權)
0.00%
無效與棄權/未投票權數1,441,734權
(含電子投票1,441,734權)
5.35%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5-

陸、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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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公司董事改選案,敬請  選舉。
【董事會提】
  • 說明: ( ) 本公司第六屆董事任期於民國 108 6 20 日屆滿,擬於本次股東會進行全 面改選。

  • ( ) 依本公司章程第13 條及第15 條規定,本次擬選任董事6 人(含獨立董事3 人)。第七屆新任董事將自當選日就任,任期自108 年6 月27 日起至111 年6 月26 日止,任期三年,原任董事任期至本次股東常會完成時止。

  • ( ) 依本公司章程第 13 條規定,全體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其學歷、經歷 及其他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十二。

選舉結果:

董事(獨立董事)當選名單如下:

職 稱 戶號或身分證明
文件編號
股東戶名或姓名 得票權數
董 事 1 李皓民 44,854,589
102 捷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莊明男
42,301,471
102 捷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高育坤
42,301,266
獨立董事 Q1017***** 吳重雨 7,846,786
J1007***** 楊建國 7,741,546
D1208***** 劉丁仁 7,741,511

柒、其他議案

案由: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敬請  討論。【董事會提】
  • 說明: ( ) 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 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 ) 董事之競業內容載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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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姓名 公司名稱 擔任職務
李皓民 捷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獨立董事 吳重雨 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晶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劉丁仁 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楊建國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6,927,472權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25,479,997權
(含電子投票67,482權)
94.62%
反對權數2,598權
(含電子投票2,598權)
0.00%
無效與棄權/未投票權數1,444,877權
(含電子投票1,444,877權)
5.36%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主席宣佈散會。

-7-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
附件一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通嘉科技自2002 年成立以來,已邁向第十八年。一直以來,公司致力於產品技術研發及業務
市場耕耘,透過新客戶與新技術的開發與全方位產品及應用的布局,持續提升我們的競爭力與營
運績效。107年不論是營收規模、產品毛利率及整體獲利均呈現成長的趨勢,這是公司經營團隊
與全體同仁長期努力不懈的成果。

一○七年度營業結果

(一)財務表現

通嘉科技在民國107年個體財務表現:全年營收為新台幣10.8億元,較前一年度增加5.6
%;銷貨毛利為新台幣3.9億元(佔營收36%),較上年度增加11%;營業淨利為新台幣0.63億元
(佔營收6%),較上年度減少14.6%;稅後淨利為新台幣0.37 億元,較前一年度增加80%;每股稅
後盈餘(EPS)為新台幣0.8 元以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為2.8%。

(二)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通嘉科技在產品創新上不斷的進行精進與優化,107年度通嘉科技在產品技術的佈局上,著
重在Total solution的產品佈局,提供客戶在AC/DC電源管理IC應用上全方位的選擇。並持續
採用台積電先進製程,開發出適用於各應用領域高效能的新世代IC 晶片組,以提供使用者應用在
產品設計架構中,快速對應終端客戶的需求。對應環境的變遷,全球各區域對節能的要求,通嘉
產品協助客戶在各應用領域設計皆能符合最新的節能法規,多數系列產品在安全規範上亦獲得
Nemko 、UL IEC62368安全法規的認證。並同步提供USB PD 符合PD3.0/PPS/QC4.0 plus認證,
及PWM、SR IC 在各種快充上應用。新一代低諧波/高功因高壓集成IC 的產品開發,將通嘉產品擴
展到百瓦級功率的應用領域市場。通嘉科技全系列產品涵蓋AC/DC PWM、PFC、同步整流、PD、
Type C、智能調光等IC 領域。可應用在超薄筆電、智能手機的快速充電、5G 通訊應用、4K/2K 高
畫質TV、智能照明、智慧家電、機器人等電源應用。在研究發展上亦積極應用數位、類比混合
Mix mode技術配合軟硬體開發,以USB IF協會的PD架構與業界通訊廠商合作,使電源系統能兼
具能源供應及通訊載具的創新系統。截至107年年底,通嘉科技在國內外申請核准的專利件數近
380 件,累計申請的專利數超過550 件以上,說明技術創新一直是通嘉科技不變的指標方向。

一○八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通嘉科技是國內推出最完整AC/DC解決方案的IC設計公司,所提供的IC方案在各類電源系
統設計應用上,以提供客戶快速設計方案符合市場需求產品為目標,並以創新的產品規劃,因應
高效節能、高集成、成本優化以因應市場應用觀念的改變。通嘉科技將持續在高功率密度的新技
術佈局外,對未來智慧家電/照明、USB-PD快充產品、數位電源、消費性高功率電源、物聯網等
應用領域,也將會投入研究資源,持續專注在本業的發展。通嘉科技秉持創新、服務、品質、共
享的企業經營理念,提供客戶即時與完整的服務,立足台灣、深耕中國市場、放眼世界與國際品
牌接軌,將是通嘉科技長久以來不變的發展策略,相信此一策略能將通嘉科技推至另一事業高
峰。

未來公司發展策略與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未來面臨大環境快速變化及同業激烈競爭下,通嘉科技將因應市場趨勢建構產品科技藍圖、
尋求與重要/品牌客戶的技術合作開發、持續改善經營體質,以尋求未來潛在成長的機會,以創新
的技術,不斷追求最高標準的類比IC,減少能源消耗,維護乾淨地球,並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

本公司董事會仍將秉持股東之託付及長期以來的支持,對經營團隊嚴加督促,與全體工作同 仁戮力以赴,積極追求公司的成長與茁壯,以感謝全體股東之信賴與鼓勵。在此謹祝大家身體健 康,萬事如意。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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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一 〇 七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 配案等表冊,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裕峰及鍾 鳴遠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 餘分配案等表冊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 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 鑒核。

此致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 〇 八年股東常會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吳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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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 國

〇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 9 -

附件三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本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
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
及持續改進,以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
實。
本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
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或願景,制定企業
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
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
展方向,並核定企業社會責 任之具體
推動計畫。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
與正確性。
本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
會議題,應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
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
各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
本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
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
及持續改進,以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
實。
本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
宜充分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包括下列事
項:
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或願景,制定企業
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
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
展方向,並核定企業社會責 任之具體
推動計畫。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
與正確性。
本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
會議題,應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
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
各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
配合法
令修訂
第二十二條
之一
(本條新增) 本公司對其產品或服務所面對之客戶或消費 配合法
令修訂
者,宜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其方式包括訂
約公平誠信、注意與忠實義務、廣告招攬真
實、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告知與揭露、酬金與
業績衡平、申訴保障、業務人員專業性等原
則,並訂定相關執行策略及具體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宜評估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
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力,以增進社區認
同。
本公司宜經由商業活動、實物捐贈、企業志工
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務,參與社區發展及社
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
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
本公司宜評估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
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力,以增進社區認
同。
本公司宜經由股權投資、商業活動、捐贈、企
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務等,將資源投
入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
配合法
令修訂
或參與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
公益團體及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
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守則訂立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
本守則訂立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
日。
增列修
訂日期
及次數
  • 10 -

附件四

會計師查核報告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及 106 12 31 日之合 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7 年及 106 1 1 日至 12 31 日之合併綜合損 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 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通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及 106 12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 國 107 年及 106 1 1 日至 12 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
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
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 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 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 11 -

茲對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 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銷貨收入認列

  1.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銷貨收入金額重大,請詳附註十八。 電源管理晶片銷售為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收入來源。 此類收入認列之流程為生管人員依據業務單位提供客戶出貨單備貨,備 妥出貨產品後,通知品保人員檢驗,檢驗合格則於客戶出貨單及銷貨成 品出庫單簽章並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出貨,同時於作業系統更新庫存明 細。會計人員則依據客戶或貨運公司簽收之出貨單認列銷貨收入。

  2. 因前述交易包含人工控制,故存在因錯誤而造成在未取得客戶或貨運公 司簽收之出貨單情況下而認列收入之風險。

  3. 本會計師考量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入認列政策,評估收 入認列的適切性,包括瞭解並測試核准訂單及出貨程序之內部控制有效 性,並選樣抽核銷貨收入相關憑證與現金收款或期後收款以驗證銷貨之 存在與真實發生,以及核對銷貨對象與收款對象是否存有異常情形。

存貨之評價

  • 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九,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7 12 31 日存貨餘額占總資產 15% 係屬重大,存貨的備抵評價係屬重大會 計估計,且因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係從事積體電路設計開發於 委外生產後進行銷售,由於此類產品汰換速度快,且處於高度競爭之產業, 可能存在存貨跌價及呆滯之風險。 本會計師對於上開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所述之特定層面已執行 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了解及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之存貨評價政策之合理性。

  • 取得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之評估資料,進行抽核選樣核至存貨最 近之售價資料以驗證存貨淨變現價值並比較存貨淨變現價值與存貨帳面 成本以測試存貨損失提列金額之正確性;取得存貨庫齡報表,抽核至存 貨入庫資訊以測試庫齡分類、存貨數量與金額是否一致,以驗證庫齡報 表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再依據存貨評價政策核算存貨呆滯損失提列金額 之正確性。

  • 執行存貨回溯性測試,檢視存貨報廢情形與呆滯損失提列政策比較以驗 證本期存貨呆滯損失提列是否允當。

  • 12 -

其他事項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07 106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
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通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
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
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
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
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 效性表示意見。

  • 13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 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 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 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 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 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 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 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 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 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 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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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12 31

民國107 年及106 12 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 12 31
106 12 31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三、四及六)
$ 743,568
47
$ 566,186
35
11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三、四、七及二三)
-
-
130,359
8
1170
應收帳款(附註三、四、五及八)
129,271
8
153,349
10
130X
存貨(附註四、五及九)
246,908
15
272,539
17
1470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十三)

18,093

1

13,115

1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137,840
71
1,135,548
71
非流動資產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及十一)
421,758
26
426,102
27
1780
無形資產(附註四及十二)
32,797
2
26,653
2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三、四及十三)

8,225

1

6,093

-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462,780
29

458,848
29
1XXX資 產 總 計
$ 1,600,620
100
$ 1,594,396
100





流動負債
2170
應付帳款
$ 182,230
12
$ 200,199
13
2200
應付員工及董事酬勞(附註十九)
3,224
-
4,933
-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十)
14,989
1
24,486
2
2399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四)

64,737

4

50,027

3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265,180
17

279,645
18
非流動負債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附註四及二十)
5
-
30
-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及十五)
13,650
1
13,142
1
2645
存入保證金

3,218

-

3,088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16,873

1

16,260

1
2XXX
負債合計

282,053
18

295,905
19
權益(附註三、四、十六及十七)
股 本
3110
普通股股本
469,632
29
473,372
30
資本公積
3210
股票發行溢價
318,724
20
319,289
20
3251
受領股東贈與
84,732
5
84,732
5
3271
員工認股權
-
-
2,126
-
3273
限制員工權利股票
14,180
1
21,735
2
3280
其 他
7
-
7
-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54,926
10
152,870
10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4,477
-
7,844
-
3350
未分配盈餘
276,596
17
263,751
16
其他權益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1,772
-
(
743 )
-
34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
-
-
(
3,734 )
-
3491
員工未賺得酬勞
(
6,479)

-
(
22,758)
(
2)
3XXX
權益合計
1,318,567
82
1,298,491
81
負 債 與 權 益 總 計
$ 1,600,620
100
$ 1,594,396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皓民
經理人:李皓民
會計主管:黃雅卿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6 12 31

35
8
10
17

1
71
27
2

-
29
100
13
-
2

3
18
-
1

-

1
19
30
20
5
-
2
-
10
-
16
-
-
(
2)
81
100
  • 15 -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1 1 日至 12 31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107年度




營業收入(附註四及十八)
4110
銷貨收入
$ 1,091,929

4170
銷貨退回及折讓
(
11,492)

4000
營業收入淨額
1,080,437

營業成本(附註九、十五及
十九)
5110
銷貨成本

691,743

5900
營業毛利

388,694

營業費用(附註十五及十九)
6100
推銷費用

67,055
6200
管理費用

69,898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229,867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366,820

6900
營業淨利

21,874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十
九)
7010
其他收入

8,122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8,728
7050
財務成本
(
1)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合計

16,849

7900
稅前淨利

38,723
7950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二十)
1,708

8200
本年度淨利

37,015
107年度

101

1)

100
64

36

6
7
21

34

2

1
1
-

2

4
-

4
106年度


$ 1,045,320

(
21,835)

1,023,485


673,334


350,151


50,341

64,397

195,210


309,948


40,203


6,495
(
7,150 )
(
1)

(
656)


39,547

18,987


20,560

(









102
(
2)
100
66
34
5
6
19
30

4
1
(
1 )

-

-
4

2

2
(接次頁)
  • 16 -

(承前頁)

107年度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衡量數(附註十
五)
$ 124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兌換
差額(附註十六)
2,515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未實現評價(損)
益(附註十六)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淨額)合計

2,639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39,654

每股盈餘(附註二一)

9750
基 本
$ 0.80
9850
稀 釋
$ 0.79
107年度

-
-
-

-

4


106年度


( $ 332 )
(
173 )

3,540


3,035

$ 23,595

$ 0.45
$ 0.44







-

-
-
-
2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皓民經理人:李皓民會計主管:黃雅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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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 - (
21,871 )
(
21,871 )
(
21,871 )
(
21,871 )
(
1,646 )
37,015 2,639 39,654 - 4,984 (
1,045 )
(
1,045 )
$ 1,318,567
- - - - - - - - - 16,279 - 6,479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15 2,515 - - - 1,772
$
- - 21,871 ) 21,871 ) - 37,015 124 37,139 - - - 435,999

-
(
2,056 )
3,367 )
3,367
-
(
21,871 )
(
3,367 )
(
20,560 )
(
-
-
-
37,015
-
124
-
37,139
-
-
-
-
-
-
4,477
$ 276,596
$
會計主管:黃雅卿
( ( $


-
-
-
2,056
-
-
-
-
-
-
-
-
-
-
-
2,056
-
-
-
-
-
-
-
-
-
-
-
-
-
-
-
-
-
3,740
-
-
-
(
11,295 )
-
-
2,126 )
-
-
-
-
$ 14,180
$ 7
$ 154,926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
-
-
-
-
-
-
-
-
1,646 )
-
-
-
-
-
-
-
-
-
-
-
1,081
-
318,724
$ 84,732
經理人:李皓民
- - - - -
(
- - - 3,740 ) - - 469,632
$
- - - - - - - - 374 ) ( - - 46,963
$

106年度盈餘分配:
B1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B17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B5
股東現金股利-每股0.465
盈餘分配合計
C15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每股0.035元)
D1
10711日至1231日淨利
D3
10711日至1231日其他綜合(損)
D5
10711日至1231日綜合(損)益
總額 N1
註銷限制員工權利股票
(
N1
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勞成本
N1
員工認股權影響數
Z1
1071231日餘額
董事長:李皓民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1 1 日至 12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稅前淨利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A20200
攤銷費用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之淨利益
A20900
財務成本

A21000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之溢價攤銷
A21200
利息收入

A21900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A21900
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勞成本

A225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A23100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淨損

A24100
外幣兌換淨損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50
應收帳款減少(增加)

A31200
存貨減少(增加)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A32150
應付帳款減少

A32200
應付員工及董事酬勞減少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A32240
淨確定福利負債增加

A33000
營運產生之淨現金流入(出)

A33300
支付之利息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040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B00050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B00200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價款
107年度

$ 38,723



52,364

10,858
(
783 )

1
972
(
6,459 )

(
1,045 )

4,984

-

-

139


24,593


25,631

(
6,291 )
(
18,871 )

(
1,709 )


15,458


632


139,197

(
1 )

(
9,894)


129,302


(
66,471 )

66,413
131,142
106年度
$ 39,547
45,817
10,029
-
1
-
(
4,505 )
-
4,974
125
549
1,180
(
17,704 )
(
61,538 )
986
(
8,441 )
(
15,470 )
(
3,249 )

765
(
6,934 )
(
1 )
(
18,109)
(
25,044)
-
-
-
(接次頁)
  • 19 -

(承前頁)



B00300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B00400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B027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B03700
存出保證金增加

B03800
存出保證金減少

B04500
取得無形資產

B07500
收取之利息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30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C03100
存入保證金返還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C09900
股東贈與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DDDD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EEEE
本年度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減少)

E00100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E00200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07年度
$ -


-
(
50,240 )

(
65 )

-
(
17,744 )


6,436


69,471



130

-

(
23,517 )


-

(
23,387)


1,996

177,382


566,186

$ 743,568
106年度
( $ 2,205 )
9,625
(
51,118 )
-
1,071
(
8,661 )

4,508
(
46,780)
-
(
118 )
(
71,114 )

84,732

13,500
(
1,970)
(
60,294 )

626,480
$ 566,186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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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李皓民會計主管:黃雅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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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會計師查核報告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及 106 12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 107 年及 106 1 1 日至 12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 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 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 及 106 12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07 年及 106 1 1 日至 12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
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
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 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 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 獨表示意見。

  • 21 -

茲對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 敘明如下:

銷貨收入認列

  1.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收入金額重大,請詳附註十八。電源管理晶 片銷售為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收入來源。此類收入認列之流程為 生管人員依據業務單位提供客戶出貨單備貨,備妥出貨產品後,通知品 保人員檢驗,檢驗合格則於客戶出貨單及銷貨成品出庫單簽章並經權責 主管核准後出貨,同時於作業系統更新庫存明細。會計人員則依據客戶 或貨運公司簽收之出貨單認列銷貨收入。

  2. 因前述交易包含人工控制,故存在因錯誤而造成在未取得客戶或貨運公 司簽收之出貨單情況下而認列收入之風險。

  3. 本會計師考量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入認列政策,評估收入認列的適 切性,包括瞭解並測試核准訂單及出貨程序之內部控制有效性,並選樣 抽核銷貨收入相關憑證與現金收款或期後收款以驗證銷貨之存在與真實 發生,以及核對銷貨對象與收款對象是否存有異常情形。

  4. 存貨之評價

  5. 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九,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12 31 日存貨餘額占總資產 16% 係屬重大,存貨的備抵評價係屬重大會計估計,且 因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積體電路設計開發於委外生產後進行銷售, 由於此類產品汰換速度快,且處於高度競爭之產業,可能存在存貨跌價及呆 滯損失之風險。

  6. 本會計師對於上開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所述之特定層面已執行 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7. 了解及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之存貨評價政策之合理性。

  8. 取得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之評估資料,進行抽核選樣核至存貨最 近之售價資料以驗證存貨淨變現價值並比較存貨淨變現價值與存貨帳面 成本以測試存貨損失提列金額之正確性;取得存貨庫齡報表,抽核至存 貨入庫資訊以測試庫齡分類、存貨數量與金額是否一致,以驗證庫齡報 表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再依據存貨評價政策核算存貨呆滯損失提列金額 之正確性。

  9. 執行存貨回溯性測試,檢視存貨報廢情形與呆滯損失提列政策比較以驗 證本期存貨呆滯損失提列是否允當。

  10. 22 -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 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 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通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 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 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 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 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 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

  • 23 -

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
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
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
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1.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 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2. 對於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 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 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 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 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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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14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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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50024633

==> picture [46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4 -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資產負債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12 31

民國107 年及106 12 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 12 31
106 12 31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三、四及六)
$ 667,809
42
$ 472,592
30
11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三、四、七及二三)
-
-
130,359
8
1170
應收帳款(附註三、四、五、八及二四)
129,296
8
153,349
9
130X
存貨(附註四、五及九)
246,887
16
272,539
17
1470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十三)

17,112

1

12,564

1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061,104
67
1,041,403
65
非流動資產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四及十)
79,395
5
97,771
6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及十一)
414,684
26
419,307
27
1780
無形資產(附註四及十二)
32,797
2
26,647
2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三、四及十三)

7,333

-

5,266

-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534,209
33

548,991
35
1XXX資 產 總 計
$ 1,595,313
100
$ 1,590,394
100





流動負債
2170
應付帳款
$ 182,230
11
$ 200,199
13
2200
應付員工及董事酬勞(附註十九)
3,224
-
4,933
-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十)
14,989
1
24,486
1
2399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四)

59,430

4

46,025

3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259,873
16

275,643
17
非流動負債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十)
5
-
30
-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及十五)
13,650
1
13,142
1
2645
存入保證金

3,218

-

3,088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16,873

1

16,260

1
2XXX
負債合計

276,746
17

291,903
18
權益(附註三、四、十六及十七)
股 本
3110
普通股股本
469,632
30
473,372
30
資本公積
3210
股票發行溢價
318,724
20
319,289
20
3251
受領股東贈與
84,732
5
84,732
5
3271
員工認股權
-
-
2,126
-
3273
限制員工權利股票
14,180
1
21,735
2
3280
其 他
7
-
7
-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54,926
10
152,870
10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4,477
-
7,844
-
3350
未分配盈餘
276,596
17
263,751
17
其他權益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1,772
-
(
743 )
-
34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
-
-
(
3,734 )
-
3491
員工未賺得酬勞
(
6,479)

-
(
22,758)
(
2)
3XXX
權益合計
1,318,567
83
1,298,491
82
負 債 與 權 益 總 計
$ 1,595,313
100
$ 1,590,394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皓民
經理人:李皓民
會計主管:黃雅卿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6 12 31

30
8
9
17

1
65
6
27
2

-
35
100
13
-
1

3
17
-
1

-

1
18
30
20
5
-
2
-
10
-
17
-
-
(
2)
82
100
  • 25 -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綜合損益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1 1 日至 12 31

民國107 年及1 06 1 1 12 31 12 31 12 31 12 31



營業收入(附註四、十八及二
四)
4110
銷貨收入

4170
銷貨退回及折讓

4000
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成本(附註九、十五及十
九)
5110
銷貨成本

5900
營業毛利

5910
未實現銷貨利益(附註四)

5950
已實現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十五及十九)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附註十九)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十
九)
7050
財務成本(附註十九)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司損失之份額(附註四
及十)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合計
107年度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106年度




101 $ 1,045,320 102

1)
(
21,835)
(
2)
100
1,023,485 100
64

673,334
66
36
350,151 34
-

-

-
36

350,151
34

5
39,064
4

6
64,300
6
19

173,332
17
30

276,696
27
6

73,455

7

1
6,469
1

1 (
7,282 ) (
1 )

- (
1 )
-

4)
(
33,094)
(
3)

2)
(
33,908)
(
3)


$ 1,091,954
(
11,492)


1,080,462

691,764


388,698

4


388,694



52,253

69,831

203,906


325,990


62,704



6,284
8,412
(
1 )
(
38,676)

(
23,981)


$ 1,045,320
(
21,835)


1,023,485

673,334


350,151

-


350,151


39,064

64,300

173,332


276,696


73,455


6,469
(
7,282 )
(
1 )
(
33,094)

(
33,908)

(













(
(
102
(
2)
100
66
34

-
34

4

6
17
27

7

1
(
1 )

-
(
3)
(
3)
(接次頁)
  • 26 -

(承前頁)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二十)
8200
本年度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衡量數(附註十
五)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兌換
差額(附註十六)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未實現評價利益
(附註十六)
8300
其他綜合利益(淨
額)合計
8500
本年度綜合利益總額

每股盈餘(附註二一)

9750
基 本

9850
稀 釋
107年度


4
-

4


-

-
-

-

4


106年度


$ 38,723

1,708


37,015



124
2,515

-


2,639

$ 39,654


$ 0.80
$ 0.79


$ 39,547

18,987


20,560

(
332 )
(
173 )

3,540


3,035

$ 23,595

$ 0.45
$ 0.44

























4
2
2

-

-
-
-
2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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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李皓民會計主管:黃雅卿

==> picture [44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7 -
1,298,491 - - 21,871 ) 21,871 ) 21,871 ) 21,871 ) 1,646 ) 37,015 2,639 39,654 - 4,984 1,045 ) 1,045 ) 1,318,567
( ( ( ( $
22,758 )
- - - - - - - - - 16,279 - 6,479 )

(
( $
- - - - - - - - - - - - -
$
743 )
- - - - - - 2,515 2,515 - - - 1,772
( $
420,731
- - 21,871 ) 21,871 ) - 37,015 124 37,139 - - - 435,999
( ( $
7,844


260,017
-
(
2,056 )
3,367 )
3,367
-
(
21,871 )
3,367 )
(
20,560 )
-
-
-
37,015
-
124
-
37,139
-
-
-
-
-
-
4,477
$ 276,596
會計主管:黃雅卿

( ( $
21,735


7


152,870
-
-
2,056
-
-
-
-
-
-
-
-
2,056
-
-
-
-
-
-
-
-
-
-
-
-
3,740
-
-
11,295 )
-
-
-
-
-
14,180
$ 7
$ 154,926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
2,126
- - - - - - - - - - 2,126 ) -
84,732

- - - - - - - - - - -
(
84,732
$
經理人:李皓民
$
319,289
- - - - 1,646 ) - - - - - 1,081 318,724
( $
473,372
- - - - - - - - 3,740 ) - - 469,632
( $
47,337
- - - - - - - - 374 ) - - 46,963
(
A5

10711日重編後餘額
106年度盈餘分配: B1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B17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B5
股東現金股利-每股
0.465 盈餘分配合計 C15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每股
0.035元) D1
10711日至1231
淨利 D3
10711日至1231
其他綜合(損)益 D5
10711日至1231
綜合(損)益總額 N1
註銷限制員工權利股票
N1
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勞成本
N1
員工認股權影響數
Z1
1071231日餘額
董事長:李皓民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現金流量表 民國 107 年及 106 1 1 日至 12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稅前淨利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A20200
攤銷費用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之淨益
A20900
財務成本

A21200
利息收入

A21900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A21900
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勞成本

A2240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失
之份額
A225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A23100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淨損

A23900
聯屬公司間未實現銷貨利益

A24100
外幣兌換淨(益)損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50
應收帳款減少(增加)

A31200
存貨減少(增加)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A32150
應付帳款減少

A32200
應付員工及董事酬勞減少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A32240
淨確定福利負債增加

A33000
營運產生之淨現金流入

A33300
支付之利息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07年度

$ 38,723



50,212

10,852
(
783 )

1
(
4,621 )

(
1,045 )

4,984
38,676

-

-

4
(
7 )


24,568


25,652

(
5,861 )
(
18,871 )

(
1,709 )


14,153


632


175,560
(
1 )

(
9,894)


165,665
106年度
$ 39,547
43,622
9,991
-
1
(
4,479 )
-
4,974
33,094
125
549
-
1,207
(
17,704 )
(
61,538 )
1,174
(
8,441 )
(
15,470 )
(
4,133 )

765
23,284
(
1 )
(
18,109)

5,174
(接次頁)
  • 29 -

(承前頁)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200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價款
B00400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B02200
取得子公司之淨現金流出

B027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B03800
存出保證金減少

B04500
取得無形資產

B07500
收取之利息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30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C03100
存入保證金返還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DDDD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EEEE
本年度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減少)

E00100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E00200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07年度

$ 131,142


-
(
17,789 )

(
47,663 )


-
(
17,744 )


4,598


52,544



130

-

(
23,517)

(
23,387)


395

195,217


472,592

$ 667,809
106年度
$ -
7,412
(
39,560 )
(
44,569 )
1,089
(
8,661 )

4,482
(
79,807)
-
(
118 )
(
71,114)
(
71,232)
(
1,797)
(
147,662 )

620,254
$ 472,592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皓民

==> picture [44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李皓民會計主管:黃雅卿

==> picture [43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0 -

附件五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本期稅後淨利
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
依法迴轉特別盈餘公積(註)
本期可分配盈餘
累積可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股東股利-現金(每股0.5元)
期末未分配盈餘
243,191,813
(3,733,796)
123,438
239,581,455
37,014,823
(3,701,482)
4,476,821
37,790,162
277,371,617
(23,447,100)
253,924,517
註: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相關之特別盈餘公積(依101.4.6 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 號函)

董事長:李皓民 經理人:李皓民 會計主管:黃雅卿

==> picture [44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1 -
附件六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 明
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
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亦
得採免印製股票方式發行股份,但應洽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
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
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亦得採免印
製股票方式發行股份,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機構登錄。
配合公司
法第162
條修訂
第八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
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
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至少
召集一次,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
集之。
至少 依公司法
第170 條
,酌作文
字修訂
第十五條 本章程第十三條所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
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
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章程第十三條所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
人數不得少於三人。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
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辦理。
配合審計
委員會獨
立董事人
數規定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前
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
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
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
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
告。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
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
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
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
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
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
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
告。
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限制員工
配合公司
法修訂增
權利新股、發行新股承購股份之員工或依法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發給或轉讓對象包
括符合董事會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32 -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 明
第二十條
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
列順序分派之:
(一) 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
(二) 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
(三)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
(四) 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
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
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分派比例不低於當
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三十,每年發放之現
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
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
列順序分派之:
(一) 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
(二) 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
(三)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
(四) 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
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
配合公
司法第
240 條
修訂
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
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
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
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分派比例不低於當
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三十,每年發放之現
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
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廿三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廿三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增列修
訂日期
及次數
  • 33 -

附件七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 明
第四條 交易原則與方針
(略)
五、交易額度
(一)避險性交易:以合併資產及負債後之外匯
淨部位(含未來預計產生之淨部位為避險
上限)。
(二)非避險性交易:當年度全公司淨累積部位
之契約總額以美金100 萬元為限,超過上
述之金額,需經董事長核准後始得為之。
交易人員於執行每筆交易前,應提出外匯
走向分析報告,其內容須載明外匯市場趨
勢分析及建議操作方式,經權責主管核准
後方得為之。
六、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一)避險性交易: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
故無損失上限設定之必要。
(二)非避險性交易:部位建立之後,應設立停
交易原則與方針
(略)
五、交易額度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一)避險性操作:本公司之整體避險契約總
額,以不超過未來六個月內公司因業務所
產生之應收應付款項或資產負債互抵之淨
部位為限。契約損失上限不得逾契約金額
之20%,適用於個別契約與全部契約。
(二)交易性操作:本公司不從事交易性操作。
(刪除)
配合公司
政策以規
避風險為
原則。
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
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5%為上限,全年累
積損失總額以不超過美金5萬元為限。
第七條 風險管理措施
(略)
九、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
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
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
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非屬執
行單位高階主管)。
風險管理措施
(略)
九、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
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
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
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非屬執行
單位高階主管)。
配合法令
修訂。
第十三條 本處理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
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一
日。
本處理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
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一
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七
增列修訂
日期及次
數。
日。
  • 34 -

附件八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資產之適用範圍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
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長、
短期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
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
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
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資產之適用範圍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
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長、
短期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
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
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配合法
令修訂
第三條之
本處理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
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
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
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
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
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
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
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
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
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
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
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本處理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
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
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
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
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
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
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
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
期進(銷)貨契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
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
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
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
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
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
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配合法
令修訂
  • 35 -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 許
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七、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證券交
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
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
八、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證券交
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
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
之處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
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
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第五條 評估程序
(略)
三、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
依據,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估價、會
計師等相關專家之意見外,並應依下列
各情形辦理: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
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二)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
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
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
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
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之。
(三)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
生之效益,參酌當時最近之成交價
格議定;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
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應參考國際或市場慣例、可使用年
限及對公司技術、業務之影響議
定。
(四)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參考公
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
際成交價格或帳面價值、供應商報
價等議定之。若係關係人交易,應
先依本作業程序第二節規定之方法
設算,以評估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酌期貨市
場交易狀況、匯率及利率走勢等。
(六)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應考量其業務性質、每股淨值、資
產價值、技術與獲利能力、產能及
未來成長潛力等。
評估程序
(略)
三、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
依據,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估價、會
計師等相關專家之意見外,並應依下列
各情形辦理: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
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二)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
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
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
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
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之。
(三)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或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生之效
益,參酌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
定;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
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應參
考國際或市場慣例、可使用年限及
對公司技術、業務之影響議定。
(四)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參考公
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
際成交價格或帳面價值、供應商報
價等議定之。若係關係人交易,應
先依本作業程序第二節規定之方法
設算,以評估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酌期貨市
場交易狀況、匯率及利率走勢等。
(六)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應考量其業務性質、每股淨值、資
產價值、技術與獲利能力、產能及
未來成長潛力等。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七條規定辦
配合法
令修訂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 36 -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六條 作業程序
一、
授權額度及層級
(一)有價證券:其取得或處分之交易金額
在新台幣一仟萬元(含)以下,呈請總
經理核准後辦理;金額超過新台幣一
仟萬元且在新台幣三仟萬元(含)以
下,呈請董事長核准後辦理;金額超
過新台幣三仟萬元或每月累計超過新
台幣一億元,須經董事會通過使得為
之。有關長期投資,擬投資設立新公
司或取得現有公司之股權時,無論金
額大小,一律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為
之。
(二)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本公司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應依本公司「
核決權限管理程序」辦理。
(略)
二、
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
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及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門及
董事長指定之人員;不動產、會員證、
無形資產暨其他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
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則由董事長指定執行單
位。取得或處分資產經依規定評估及取
得核可後,即由執行單位進行訂約、收
付款、交付及驗收等交易流程,並視資
產性質依內部控制制度相關作業流程辦
理。另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關係人交
易及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依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本
作業程序第二節及第三節辦理。
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一)有價證券:其取得或處分之交易金額
在新台幣一仟萬元(含)以下,呈請總
經理核准後辦理;金額超過新台幣一
仟萬元且在新台幣三仟萬元(含)以
下,呈請董事長核准後辦理;金額超
過新台幣三仟萬元或每月累計超過新
台幣一億元,須經董事會通過使得為
之。有關長期投資,擬投資設立新公
司或取得現有公司之股權時,無論金
額大小,一律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為
之。
(二)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本公司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
員證之取得及處分應依本公司「核決
權限管理程序」辦理。
(略)
二、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
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及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門及
董事長指定之人員;不動產、會員證、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暨其他資產之
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
位;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則由
董事長指定執行單位。取得或處分資產
經依規定評估及取得核可後,即由執行
單位進行訂約、收付款、交付及驗收等
交易流程,並視資產性質依內部控制制
度相關作業流程辦理。另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關係人交易及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依「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處理程序」及本作業程序第二節及第三
節辦理。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七條規定辦
配合法
令修訂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七條 公告申報程序
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公告申報程序
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配合法
令修訂
  • 37 -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
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
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
億元,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2.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
元以上,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
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
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
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
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
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二、子公司如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依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
由本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應公告標準有關達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
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
準。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
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
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
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
億元,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2.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
元以上,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
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
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
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
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國內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
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二、子公司如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依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
由本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應公告標準有關實收資
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
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38 -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三、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
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
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
四、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
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五、已依上述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
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
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
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三、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
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
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
四、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
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五、已依上述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
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
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
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
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八條 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
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應公
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
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
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
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
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除取得資產之估
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與交易金
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或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
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應洽請會計
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
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
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
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
者出具意見書。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七條規定辦
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
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
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
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
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
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
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
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
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
或其使用權 配合法
令修訂
  • 39 -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
者出具意見書。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七條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作業
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九條 投資範圍及額度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
之資產外,尚得投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
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計算第四、五款時,對於參與投資設立或擔
任董事且擬長期持有者,得不予計入。
一、投資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
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報所示之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報(如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者,可以稅簽代替;如無稅簽,
則以自行結算數)所示之淨值百分之十。
(以下略)
投資範圍及額度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
之資產外,尚得投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
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其額度之
限制分別如下。計算第四、五款時,對於參
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且擬長期持有者,得
不予計入。
一、投資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
資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所示之淨值
之百分之二十;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如無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者,可以稅簽代
替;如無稅簽,則以自行結算數)所示之
淨值百分之十。
(以下略)
配合法
令修訂
第十三條 決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
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
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外,提交審計委員會決議,提報董事會通過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
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四條及第
十五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
相關資料。
(略)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七條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作業
程序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得於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追認。
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
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
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決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
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決議,提報董
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
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評估預定交
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略)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七條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作業
程序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
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
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六條授權董事
或其使用 配合法
令修訂
或其
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
期之董事會追認:
  • 40 -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
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
資產。
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依第一項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應
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二十三條規
定。
第十四條 交易條件合理性之評估
本公司關係人交易,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
成本之合理性並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
意見。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
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
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
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
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
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
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
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
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
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
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
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
地及房屋分別按上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
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
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
得不動產。
交易條件合理性之評估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
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
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
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
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
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
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
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
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
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
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
適用之。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
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上列任一方法評估交
易成本。
本公司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
配合法
令修訂
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三條規定
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
得不動產。
四、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
或其使用權資
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
用權資產。
  • 41 -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 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
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
格為低時,除係因下列情形,並能提出客觀
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
體合理性意見者外,應依第三項之規定辦
理。
一、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
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素地依第十四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
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
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
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
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
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
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
應有之合理之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
件相當者。
(三)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
例應有之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
件相當者。
二、 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不動產之交易條件與
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
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
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
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
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
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
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前
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
格為低,且無本條第一項所述之情形,
或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
之情事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
額,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
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
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
列數額按持股比率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規定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
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
格為低時,除係因下列情形,並能提出客觀
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
體合理性意見者外,應依第三項之規定辦
理。
一、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
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素地依第十四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
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
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
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
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
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
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
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
後條件相當者。
(刪除)
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
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
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
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
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
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
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
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
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如經按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
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
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
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交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
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
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
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本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
(二)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
定辦理。
(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
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
配合法
令修訂
  • 42 -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 書。 開說明書。 本公司如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 本公司如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應 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 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 或處分 或終止租約 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 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 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 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產 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 , 。 之情事者 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 配合法 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 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 令修訂 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 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 項。 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 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 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 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 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 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 供查核: 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 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 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 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 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 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 董事會等日期。 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 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 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 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 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 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 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 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 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 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二項規定辦 規定辦理。 理。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 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 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 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 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 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 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第二十二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 配合法 條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 令修訂 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 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

  • 43 -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
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
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
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
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
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
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
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
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
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
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
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
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
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
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
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
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
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
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
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
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
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
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
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二十二
條之一
本作業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
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
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
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
元者,本作業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於母公司業主
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本作業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
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
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
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十元者,本作業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作業
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配合法
令修訂
第二十五
本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
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
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增列修
訂日期
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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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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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
貸與者,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本公司持有股份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因業
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
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其限額不受第五
條第一項之限制,資金貸與期間以不超過一年
為限。
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
貸與者,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本公司持有股份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因業
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
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
資金貸與,其限額不受第五條第一項之限制,
資金貸與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配合法令
修訂
資金貸與,其限額不受第五條第一項之限制,
資金貸與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第五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
之四十為限,惟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
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
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
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之百分之六
十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
銷貨金額孰高者。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
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所稱
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
額。
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
之四十為限,惟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
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
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
金額以不超過最近一年度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
之百分之六十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
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
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所稱
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
額。
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
配合公司
實務及法
令修訂
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
償責任。
第十三條 公告申報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公告申報程序依主管機關規
定辦理,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
報。
前項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公告申報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公告申報程序依主管機關規
定辦理,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
報。
前項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
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
等日期孰前者。
配合法令
修訂
第十七條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增列修訂
日期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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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十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背書保證之額度
背書保證之額度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50%為限,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之20%為限,本公司與本公司之子公司整
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
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之50%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額度規定如下:
一、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20%為限。
二、 本公司與本公司之子公司,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之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之20%為限,惟對於本公司100%持
有之子公司從事背書保證以不超過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50%為限。
三、 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其背書
保證金額應與最近一年度對其銷貨或進貨
金額為限。
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所載為準。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配合法令
修訂
務報表淨值之50%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
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20%為
限,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訂定整體得為背書
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淨值50%以上者,並應於股
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惟對於本公司100%
持有之子公司從事背書保證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之50%為限。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
事背書保證,其背書保證金額應與最近一年度對
其銷貨或進貨金額為限。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本程序所
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六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被背書保證企業需使用額度內之背書保證金
額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由申請
部門呈送簽呈,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
財務部應詳加評估,並辦理徵信工作。評估
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業務往來關
係從事背書保證,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
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以及是否應取得
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等。
二、會計人員應建立背書保證備查簿,應就承諾
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風險評
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得擔保品內容、
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
期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
予登載備查。另會計部門應就保證事項,依
其性質分別予以入帳或登載備查簿,並於每
月月初編製上月對外保證金額變動分類表,
呈報總經理。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被背書保證公司需使用額度內之背書保證
金額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向
本公司財會處提出申請,財會處針對被背
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並作風險評估,評
估事項應包括: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三)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評估
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在
限額以內。
(四)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
權益之影響。
(五)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六)檢附背書保證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二、會計人員應建立背書保證備查簿,應就承
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風
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得擔保品
內容、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
書保證日期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
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會計人員應就每
月所發生及註銷之保證事項編製明細表,
俾控制追蹤及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
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
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及提供簽證
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
核程序。
配合公司
實務修訂
月月初編製上月對外保證金額變動分類表,
呈報總經理。
俾控制追蹤及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
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
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及提供簽證
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
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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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背書不符本作
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四、保証票據註銷時由申請單位將原提供保證票
據簽呈併同取回之保証票據加蓋「註銷」戳
記,經主管核准後送財會單位製票,於背書
保證備查簿銷帳。
三、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背書不符本
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
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四、保証票據註銷時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將原提
供保證票據簽呈併同取回之保証票據加蓋
「註銷」戳記,於背書保證備查簿銷帳,減
少累計背書金額。
三、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背書不符本
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
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四、保証票據註銷時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將原提
供保證票據簽呈併同取回之保証票據加蓋
「註銷」戳記,於背書保證備查簿銷帳,減
少累計背書金額。
第十一條 公告申報
本公司背書保證金額之公告申報程序依主管機關
規定辦理,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
告申報。
前項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公告申報
本公司背書保證金額之公告申報程序依主管機
關規定辦理,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公告申報。
前項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
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配合法令
修訂
第十六條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 增列修訂
日期及次
日。 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
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
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
日。
  • 47 -

附件十一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次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
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
之,為審查董事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
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
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
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
適任之董事。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
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
之。
配合公司
法192 條
之1 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
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
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六
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
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
日。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
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
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六
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
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
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
日。
增列修訂
日期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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