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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Aug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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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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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 2021-126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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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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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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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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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8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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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8 月 3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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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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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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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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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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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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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参会 | 26 | 1,001,663,626 | 42.1102 |
|---|---|---|---|
| 网络参会 | 241 | 208,290,775 | 8.7566 |
| 合计 | 267 | 1,209,954,401 | 50.8668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6,186,2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701%。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471,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反对 6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82,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03,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15%;反对 6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82,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85%。
议案 2.00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电池材料级磷酸铁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471,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反对 6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82,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03,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15%;反对 6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82,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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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00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项目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471,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反对 6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82,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03,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15%;反对 6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82,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85%。
议案 4.00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氯化法钛白粉扩能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471,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反对 6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82,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03,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15%;反对 6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82,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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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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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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