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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May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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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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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 2021-071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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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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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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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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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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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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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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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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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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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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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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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1 -
| 现场参会 | 18 | 948,559,151 | 42.3538 |
|---|---|---|---|
| 网络参会 | 260 | 214,106,689 | 9.5600 |
| 合计 | 278 | 1,162,665,840 | 51.9138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1,831,1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3514%。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9、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提供征集投 票权,独立董事李力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 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截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本 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独立董事李力女士。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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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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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12,985,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270 %;反对 48,752,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932%;弃权927,572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2,150,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705%;反对 48,752,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294%;弃权 927,57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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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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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2 -
同意 1,113,046,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323 %;反对 48,692,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880%;弃权927,572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2,211,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966%;反对48,692,070
-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032%;弃权927,5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01%。
-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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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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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113,027,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307 %;反对 48,710,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896%;弃权927,572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2,193,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887%;反对48,71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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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112%;弃权927,5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01%。
-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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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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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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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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