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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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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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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修订后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修订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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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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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 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修订后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已经董事会表决 通过,且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因此,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减少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关于减少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真审阅,我们 认为:本次减少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是基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计划,进一步聚焦主 业,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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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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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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