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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Feb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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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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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已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向贵会报送了封卷材料,完成了封卷, 本次发行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获得贵会核准。

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 《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的有关 规定,公司对所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了逐条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公司实施 2020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后调整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的说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 2,032,020,889.00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 1.10 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额 223,522,297.79 元(含税)。公司已实施完成权益分派方案。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对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 11.02 元/股调整为 10.91 元/股,发行数量由 205,517,241 股 调整为 207,589,367 股。

二、会后事项承诺

  •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

  • 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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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4、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 5、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披露的重大关 联交易。

9、经办本次非公开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金证券及其保荐代 表人王旭东、孟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霍庭、潘沁圣,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经办会计师许培梅、龙勇未发生更换或受到 有关部门的处罚。

10、公司未作出盈利预测。

  •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

  •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13、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实 质性影响的事项。

  • 18、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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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0 年 12 月 7 日)起至本承诺出具日, 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 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 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中所述的可 能影响本次发行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 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的事项。本次发行仍符合发行条件。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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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 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许 刚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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