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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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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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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2012 年7 月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合同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现行 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下称“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系指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 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或标的额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在合同正 式签订前,需由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下称“律师”)对合同的 合规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为重大合同法律审查的牵头、归口管 理部门。
第五条 律师负责具体审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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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
第六条 未经律师审查并出具意见的重大合同,不得签署,不得 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合同分类审查制度。根据合同签署的频率 及数量,将其分为:日常性合同与偶发性合同。
日常性合同,指公司在生产运营中经常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不 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 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合同》等。
偶发性合同,指公司在运营中需要签署的,日常性合同以外的特 定合同。
第八条 对于日常性合同,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将该类合同及背 景资料送律师,由律师统一制定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由公司各部门送 法律事务部门自行审查。若公司各部门送审的格式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有实质修改的,法律事务部门需将该合同送律师审查。
第九条 偶发性合同,由公司各部门将合同及相关背景资料送法 律事务部门后,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将文件送律师审查。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送审的重大合同,律师根据送审的日期先 后次序,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给法律事务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律师的修改意见,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反馈给公 司各部门,公司各部门原则上应采纳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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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并适时进 行必要的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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