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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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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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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6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程 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裁在董事会领 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 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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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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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前十日和 五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邮寄、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并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特别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不受 前款约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

期限;

(三)会议召开的事由及拟审议的议题(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七)其他董事会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会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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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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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应当将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有效表决票在签字确 认后,传真或邮寄送达至董事会秘书处。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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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与会机构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公司股票上市地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未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应经全体董事传阅并签署。书面决议应于最 后1名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与其它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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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 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 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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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如无故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未于董事会召开之时或之前 提供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其未表示异议,不得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姓名等相关情况;

  •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等会议议程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 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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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 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如无故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未于董事会召开之时或之 前提供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其未表示异议,不得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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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 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执行。本议事规则的修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 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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