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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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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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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董事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在以下方面实现监控职责:

  • (一) 研究董事、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范围内选举产 生,本委员会主任由一位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定期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就会议讨论事项积极发表 意见及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角色、职责。

第五条 当本委员会提出要求时,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成员和外部顾问的代 表亦应列席部分或全部委员会会议,或参与部分会议议题的讨论。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本委员会之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架构,至少每年检讨董事 会之架构、人数、组成及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 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等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而 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就董事、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 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应酌情与董事会一同考虑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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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企业战略以及未来所需的人员技能、知识、经验及成员多元化的需要等组合 因素;

(三) 在董事会需要增加董事人数或填补董事空缺时,负责物色具备合适 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就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在 物色合适人选时,本委员会应充分考虑董事会成员在知识结构、经验等方面的互 补性、成员组合的均衡及独立性,基于客观条件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 裨益,结合本公司业务需求,并应在广泛的基础上选择候选人,确保董事会成员 具备适当的才能、经验及多样的观点与角度,从以支持公司实现战略目标、维持 竞争优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 (五) 协助董事会评核和重检独立董事之独立性;

(六) 对董事履行其责任所作出的贡献及有否投入相应足够的时间,进行 定期检讨,以及通过绩效评估以评定董事是否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履行其职责; (七) 本委员会应负责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时向董事会提出 重新委任的建议,并就由股东选举或重新选举董事以及任何董事在任何时期的持 续任职事宜提出建议;

(八) 确保董事获委任进入董事会时收到正式委任函,清楚列明有关委任 的主要条款及条件;委任函应列明指定任期,并须接受重新选举; (九) 执行符合董事会不时授权或本公司组织章程不时所载,又或法例不 时规定的其他事宜。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亦应履行以下职能:

  • (一) 检查并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计划;

  • (二) 检查并监督本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及其

实施情况;

  • (三) 制订、检查并监督员工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 (四) 检查本公司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情况。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可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合理要求,为其决策寻求独立 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如须咨询外部顾问的专业意见,应由委员会 主任委托,而意见须直接向其提交(独立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会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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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原则上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 开之前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书面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条 本委员会主任或过半数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书面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材料与会议通知应同时发出。会议召开前,委员 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且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在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或书面 传签方式召开。通讯方式是指通过电话、视频等通讯手段参加会议的方式;书面 传签方式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提案做出决议的方式。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本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本委员会主任未委托时,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委员共同推 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其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全体委员(包括未能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本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 不得弃权。

第十六条 当本委员会提出要求时, 本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非该委员会 成员的董事、监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部分或全部委员 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的名单应事先征得本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 与其任何联系人均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须提名 委员会所考虑事项及所达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包括委员提出之一切关注 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最终定稿上签名。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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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汇报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任何董事的合理通知下, 该等记录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予该董事查阅。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就本工作细则所列事宜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包括报 告本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除非该等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做出汇报。

第七章生效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 要重新修订时,由本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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