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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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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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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12 年7 月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促进董 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 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 理办法》、河南证监局《关于加强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 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 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 沟通和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 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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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 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诚信记录;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曾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

(四)一年内曾因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被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采取二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 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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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 地位和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 人担任,享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大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 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调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公司对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 嫌疑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 制、阻扰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 促公司制订完善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 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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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 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 的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 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并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 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 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防 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当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应协调公司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 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对财经报刊、主流媒体、主要门户网站等 网络媒体加强监测,持续收集、跟踪与本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 传闻,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 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确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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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 建设,包括:

(一)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 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管理 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进行董 监高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二)督促公司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买卖本公司股份 相关规定,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监 高违法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三)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公司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 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有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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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管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 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公 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督促公司董监高、 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极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 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 义务和责任并切实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知悉上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备查,对知悉的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 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及保密协议。聘 任合同中应当包括董事会秘书职责、权利、义务、待遇及任期等 内容,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 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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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要约定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 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向股东大会报告后,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 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材料备案,并同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2)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 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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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 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 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供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 事会秘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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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非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 (三)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 (四)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 响;

  •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 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或不能履职时, 应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公司指定一名高管人员监 交,由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交接记录。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 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 秘书提出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 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 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缺位问题的处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生病、出国、休产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 职时间在半个月以内的,应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和 履行职责;不能履职时间超过半个月或无故辞职、离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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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并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职的情况说明和指定代行人员的名单、简历等书面报证券监管部 门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 会应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或离职后三个月内召开会议聘任新的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 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履职环境

第三十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尽可能专职。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应确保 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公司应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的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律事务部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 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 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公司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人员开 展工作、参加培训等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董事会秘书工作协调机制,制 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报告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公司财务、投资、审计等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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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 指定专门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的 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统一对外信息发布渠道,明确公司 及其董监高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认可,不得通过接受媒体、机构 访谈及在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等公共场合发表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良好 激励机制。董事会秘书享有与其高管地位相对应的薪酬福利待 遇,不应低于公司副总经理的平均待遇。并将其纳入实施中长期 激励计划的对象,形成与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有效挂钩的激 励效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做出突出贡献 及其信息披露等工作得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充分肯定 的,公司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履职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向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上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且内容 应对照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客观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其履职情 况及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并报河南证监局备案。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及离任履 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尽快提交。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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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反映履职工作情况及成效,存在 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董事会秘书履职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个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诚信记录情况,包括本报告期是否受到监 管部门处分、历史上是否受到过监管部门处分、是否存在内幕交 易情况、是否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三)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公司发 布临时公告、定期报告情况,公司是否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整 提交拟披露公告的情况,公司是否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期 报告披露预约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要求通过“上市公司专区” 填报有关在线调查表的情况,公司是否建立健全、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报告期内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是否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等情况。

(四)本报告期内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接 待投资者调研或采访情况,举办公开说明会情况,是否设立专人 负责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是否注重收集投资 者、主要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等。

(五)本报告期管理公司股权事务、高管信息等的工作情况, 包括: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办理公司董、监、高持股变动 申报情况,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董、监、高声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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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情况,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董、监、高个人基本信 息情况,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表等。

(六)本报告期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工作情况。是否按照 法定程序组织会议,是否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 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

(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情况。是否督促 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 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登记,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 时,是否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本报告期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 作的情况,包括向董、监、高讲解证券法律法规情况,组织董、 监、高内部培训情况,提供合规工作建议情况,董、监、高违规 交易情况等。

(九)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情况。是否建立 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是否对财经报 刊、主流媒体、主要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加强监测,持续收集、 跟踪与本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传闻,是否自觉接受媒体质疑, 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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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情况。是否筹划 并实施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是否推动公 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有效市值管理,建立长期 激励机制。

(十一)本报告期董事会秘书接受相关培训的情况。

(十二)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情况。是否严格按规范做好用 印登记工作。

(十三)其他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章 履职监管及问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要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良好的履职环 境,未按规定为董事会秘书创造良好履职环境或限制、阻挠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的,证券监管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约见 董事长谈话、发监管函、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提 交履职报告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 采取通报批评、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立案查处等措施。公司已对董事会秘书采取内部问责措 施并纠正有关违法违规事项的,证券监管部门可视情况从轻或免 于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监管部门、公司对董事会秘书进行问责 时,董事会秘书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董事会秘书能证明对公司违 法违规等事项不知情或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或发现公司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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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后提请公司及时予以纠正,或主动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可以免责;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违法违规事项时, 明确向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 案,但未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可以适当减 轻责任;董事会秘书明知公司相关事项涉嫌违法违规仍发起提议 的,应当从重问责;董事会秘书将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一 旦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治理运作等方面出现重大差错或者违法违规,或者其本人的 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警告、 扣发工资、降薪、降级、限制股权激励、损失赔偿等内部问责措 施:

(一)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规范,包括一年内多次存在披露信 息不完整、不准确或信息披露更正情况;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不及时,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以新闻发布、答记者 问、股东大会领导人讲话等形式代替公告义务;未及时关注并妥 善回应主要媒体质疑报道和涉及公司的重要市场传闻;接待机 构、投资者调研时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等。

(二)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运作 等制度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监事 会组成结构或董监高任职情况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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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纠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程序不规范,相关 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小股东依法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受到不当限制;公司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者转让、募集资金运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未按照规定保存。

(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到位,包括投资者热线电 话长期无人接听,对投资者信访事项未及时妥善回复导致矛盾激 化。对公司董监高持股缺乏管理,董监高及主要股东频繁违规买 卖公司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到位,导致内幕信息泄露和 内幕交易问题多次发生等。

(四)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包括未及时将证券监 管部门文件、通知传递给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要求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会议;未按照规定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不实报告;不 配合甚至阻挠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公司进行调查;公司出现违规 事项或者重大风险时,未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等。

(五)发生违规失信行为,包括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或治理 运作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 查,或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董事会秘书利用职务 便利侵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或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等。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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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制度若与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应以中国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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