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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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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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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12 年7 月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关 联交易行为和关联关系的规定,保证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制订了本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 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 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 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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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的基本原则:若有国家物价管理 部门规定的“国家定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 部门没有规定“国家定价”,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 的,则按行业定价执行;若无国家定价,亦无行业定价,则按当地 市场价格执行;若以上种类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 本另加合理利润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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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 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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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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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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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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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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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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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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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 制度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 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 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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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方的名称、住所;
-
(二)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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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与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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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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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于 三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将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报告的有 关部门须派人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 员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第十二条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 的,公司总经理须责成有关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 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同时草拟相应关联交 易协议(合同);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公 司总经理处。公司总经理须在收到有关部门再次报送的文件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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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本 制度规定提交相应的有权机构做出决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不含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议后实施;
(二)董事会: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含 0.5%)至5%(不含5%)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股东大会:公司与其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公司为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3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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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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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单位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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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的关联交 易,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 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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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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