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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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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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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1 年8 月2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以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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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颁发并适 用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章程》、《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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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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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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