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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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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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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21-012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3423 号)核准及2020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司向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7,589,367 股,每股面值1 元,发行价格为10.91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64,799,993.97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3,346,782.43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1,453,211.5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ZG10136 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商鼎路支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截止2021 年2 月9 日,公司本次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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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 8111101012801264591 700,000,000.00 年产20 万吨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2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鼎路支行 76180078801600001324 500,000,000.00 年产20 万吨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3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410801010180050402 1,044,799,993.97 年产20 万吨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合计 - - 2,244,799,993.97 -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1,453,211.54 元,与专户合计金

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 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 万吨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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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査、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旭东、孟超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査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两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第八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第十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 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 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第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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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 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 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情况,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 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2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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