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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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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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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承诺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于 2020 年 12 月 07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向贵会报送了封卷材料,完成了封卷。贵会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核发了《关 于核准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3423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职责的基础之上,根据贵会颁发的文号为证监发行字 (2002)15 号《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以下简称“发行字(2002)15 号文”)及《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 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 知》(以下简称“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 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0 年 12 月 07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以 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说明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因实施 2020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后调整发行数量和发行价 格的说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发行人于 2020 年 09 月 30 日的总股本 2,032,020,889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1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额 223,522,297.79 元(含税)。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 行人已实施完毕权益分派方案。依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对发行价格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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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事项承诺函
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由 11.02 元/股调整为 10.91 元/股,发行数量则由 205,517,241 股调整为 207,589,367 股。
二、会后事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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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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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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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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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均无影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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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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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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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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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变化的情形。
- 6、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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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其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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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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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未发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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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非公开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金证券及其保荐 代表人王旭东、孟超,本所及其经办律师霍庭、潘沁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其经办会计师许培梅、龙勇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发生更换或受到有 关部门的处罚。
10、发行人未作出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在会后事项期间均未发生重大诉 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13、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发 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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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事项承诺函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8、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 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0 年 12 月 07 日)至本《承诺函》出 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上述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文、《操作规程》及发行监管 函(2008)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 项。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仍符合发行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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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霍 庭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潘沁圣
2021 年 0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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