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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pr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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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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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20-052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许刚、常以立、杨民乐、申庆飞、刘红星、吴 彭森、陈俊、齐满富、靳三良、邓伯松、陈建立、津联资产、河南资产、玄元投 资分别签署《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与发行对象签订了《龙蟒佰 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书》,协议主体如下:

甲方:龙蟒佰利

乙方:许刚、常以立、杨民乐、申庆飞、刘红星、吴彭森、陈俊、齐满富、 靳三良、邓伯松、陈建立、津联资产、河南资产、玄元投资

(二)认购方式和支付方式

1 、认购方式

以人民币货币现金之形式认购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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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自本《股份认购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按甲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 中所约定的期限内向保荐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一次性全额支付认购款项,验资 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

1 、认购价格

因甲方《董事会决议》拟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故根据《实施细则》及《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即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行暨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人民币 11.92 元/每股。乙方同意并 确认该发行暨认购价格。若因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时,甲方将对本次 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乙方无条件同意并认可该调整。

2 、认购数量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股份数量(万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许刚 19,000.00 226,480.00
2 常以立 2,350.00 28,012.00
3 杨民乐 1,600.00 19,072.00
4 申庆飞 850.00 10,132.00
5 刘红星 850.00 10,132.00
6 吴彭森 850.00 10,132.00
7 陈俊 500.00 5,960.00
8 齐满富 500.00 5,960.00
9 靳三良 500.00 5,960.00
10 邓伯松 500.00 5,960.00
11 陈建立 500.00 5,960.00
12 津联资产 1,800.00 21,456.00
13 河南资产 2,000.00 23,840.00
14 玄元投资 5,000.00 59,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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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6,800.00 438,656.00

若因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时,甲方将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乙方同意并认可该调整。此外,如发生因中国证监会在核准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或于核准批文中调减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之情形时,甲方将根据“同比例调减”之原则,调减本次拟向乙方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具体数额,乙方无条件同意并认可该调减。

(四)限售期

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之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予以转让。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股份认购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成 就之日起生效,且成为对甲、乙双方均构成合法有效及可执行的、具有拘束力的 法律文件:

  • 1、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其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

  • 2、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六)协议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前述之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条款外,协议未附带其他保留条款和前 置条件。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之原则恪守本《股份认购协议书》, 并严格依照本《股份认购协议书》之约定全面履行其于本《股份认购协议书》项 下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股份认购协议书》或不依据本《股份认购协议书》 的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均应视其为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 因此而给守约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若双方违约或 均有过错,致使本《股份认购协议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则应依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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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实际情况及责任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除 外。

2、本《股份认购协议书》生效后,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不能向乙方发行本 《股份认购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时,则视为甲方违反本《股份认购 协议书》之约定,构成对乙方之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应按认购 款项总额 10%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非因其自身原因而系有关法规或 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向乙方发行本《股份认购 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时,则不视为甲方违反本《股份认购协议书》 之约定,不构成对乙方之违约,但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项 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剩余部分连同所产生的同期银行利息一并退还给乙方。

3、本《股份认购协议书》生效后,如乙方不能在《缴款通知书》中所约定 期限内向甲方指定并由保荐机构为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而专门开立的 银行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全部认购款项时,则视为乙方违反本《股份认购协议书》 之约定,构成对甲方之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即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继续 履行本《股份认购协议书》并按认购款项总额 10%的金额向其主张违约金外,甲 方还有权单方面终止本《股份认购协议书》。

4、鉴于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相关事宜尚有待其股东大会之审议批 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如发生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申请未经其股东大 会批准或未经中国证监会之核准,致使本《股份认购协议书》不能生效及不能履 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均不视为甲方违反本《股份认购协议书》之约定,亦均 不构成对乙方之违约,甲方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5、任何一方如违反本《股份认购协议书》之约定构成违约时,守约方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 116 条的规定,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本《股份认购协议书》应于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履行完毕。如因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股份认购协议书》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完毕时,过错方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给相 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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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查文件

  •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 2、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于2020年非公

  • 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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