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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Sep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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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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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01 证券简称:佰利联 公告编号: 2016-092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6]899 号文核准,于2016 年非公开发行 1,321,653,539 股人民 币普通股,发行价格每股 7.6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70,999,967.18 元, 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106,000,000.00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9,964,999,967.18 元。同时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962,165.35 元,公司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60,037,801.8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额 6,167,669.74 元,增加股本 1,321,653,539.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8,644,551,932.57 元。2016 年 9 月 5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95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专户用途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民主路支行 1709022029200180096 收购龙蟒钛业100%股权 70,000
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600410010000003087 收购龙蟒钛业100%股权 50,000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 698281584 补充营运资金 16,699.996718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 76180154500001414 收购龙蟒钛业100%股权 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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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站支行 5000059705421 收购龙蟒钛业100%股权 80,000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8111101012900382664 收购龙蟒钛业100%股权 70,000
7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410801010140007501 偿还银行贷款 80,000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 22204101040026122 收购龙蟒钛业100%股权 180,000

注:其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金 额中含公司前期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及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6,962,165.35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民主路支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焦作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站支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 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规划凭证、 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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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成燕、武彩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7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0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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