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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n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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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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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正本
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粤经天律证字HT (2011) 第007号
中国・深圳
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5楼
电话: (0755) 82910926
传真: (0755) 82910422-258
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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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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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el{eq:2.1} \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left(\frac{1}{\sqrt{2}}\right)^2\frac{1}{\sqrt{2}}\left(\frac{1}{\sqrt{2}}\right)^2.$
|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
|---|
| 二、发行人股东转让股权情况 18 |
| 三、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代持行为的核查意见 26 |
| 四、发行人的业务 |
|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28 |
|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5 |
| 七、发行人召开"三会"的情况 43 |
| 八、发行人现行适用《章程》的修改情况 50 |
|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0 |
| 十、发行人的税务 |
|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57 |
| 十二、结论性意见 |
致: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 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24403199410199489(换)《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证(正副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中国证监会") 联合颁发的证号为9922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依法具有执业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主体 資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粤经天律证字HT(2011)第007号《广东经天 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霍庭律师和雷新平律师均为本所的执业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 师"), 其分别持有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14403199110407747号 和144031994106549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均处于有 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承办该项法律业务的执业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根据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与本所签 订的《IPO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之相关约定, 发行人聘请本所为其本次拟公开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下称 "本次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具体完成 发行人委托的事宜。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项目 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于2010年6月23日、12月6日分别撰写、签署并出具
了编号为粤经天律证字HT(2010)第014号《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 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粤经天律证字HT(2010) 第015号《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拟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和粤经天律证字HT(2010)第016号《广东经天律师 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房屋、知识产权及其他 无形资产产权证书的鉴证意见书》及粤经天律证字HT (2010) 第021 号《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法 律文书》)。
现因发行人为其本次项目之目的所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亚 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亚太会计师所")2011年2 月22日出具了编号为亚会审字(2011)025号《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及其相关的专项报告,据此, 上述《法律文书》中所引用的原财务数据有所调整或变化, 且自本所 出具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发行人的某些客观情况亦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有鉴于此, 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基于对该等规定和要求的理解,特针对发行 人上述相关客观情况的变化等事宜,现特撰写、签署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在此, 需强调指出的是: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上述《法律 文书》的补充,并构成该《法律文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故有关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于该《法律文书》中的声明事项及发行人的声明、 保证及承诺等事项均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此外,于上 述《法律文书》中,如存在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性意见 不一致或相抵触之情形时,均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性意 见为准。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及对相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 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所经办律师逐条核查了发行人本次项 目所应具备的下列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项目符合现行适用的《证券法》第13条、第50 条所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
1、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根据《审计报告》,经查验,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 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根据《审计报告》、经查验,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 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根据发行人现所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经 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不少于3,000 万元人民币的最低限额。
5、根据发行人《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经查验,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为2,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拟发行的股份数额不少于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6、经查验,发行人本次项目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项目符合现行适用的《管理办法》第二章所规 定的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
1、主体资格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历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经查验,发行人自变更设立以来,其历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副本)》均已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的年度工商检验,包括(但不限于) 2010年年度工商检验。
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查验,发行人是于2002年4月17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以文 号为豫股批字(2002)07号《关于变更设立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原焦作市浩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浩 科公司")截至200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4.317.2933万元 人民币并吸收青岛保税区千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千业贸易")以 货币现金575万元人民币投资入股和上海国义投资有限公司以324万 元人民币进行债权转股权,均按1:1的比例折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从原浩科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
据此,自2001年12月13日原浩科公司依法设立之日起,至由原浩 科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至今,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3 年以上。
(3)2002年6月6日, 经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 编号为岳总验字(2002)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2年6 月6日,发行人注册资本5,216.2933万元人民币已全部缴清。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由原浩科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后,其所承继原浩科公司的资产中需要办理权 属变更登记事宜的相关资产,均已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根据发行人现行适用《章程》及其现所持有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正副本)》中所记载的经营范围,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现行适用的《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其生 产经营符合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其 现行适用《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国家现行适用的产业政策。
(5) 经查验, 发行人最近3年内其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其实际控制人亦未发生变更。
(6)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股 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1)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 产完整。发行人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配套设施,并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 有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车辆以及注册商标、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 和相关的资质证书,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人 员独立。不存在发行人的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 监,下同)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等情形: 亦不存在发行 人的财务人员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的情形。
(4)根据《审计报告》及亚太会计师所于2011年2月22日出具的 编号为亚会专审字(2011)012号《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审核报告》(下称《内控审核报告》),经查验,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下 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不存在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5)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机 构独立。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机构混 同的情形。
(6)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业 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独 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
(1)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已经 依法建立了健全且有效运作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均能够依法履行其职责。
(2)经查验,发行人已经其本次项目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 (但不限于)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中 航证券")对其进行过辅导。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均已知晓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现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内:
2)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12个月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控审核报告》,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
在下列情形:
1)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 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税收(含国 税和地税)、安全生产监督、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 海关、外汇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 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
3)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 但报送的发行 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蕃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遺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查验,发行人现行适用的《章程》以及据此所制订的《河 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发行 人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用于本次项目的《章程( 草 案)》中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此外,根据《审计报告》,经查验,发 行人不存在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
规担保的情形。
(7)根据《内控审核报告》,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经查验,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 的总资产为138,953.99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39,913.23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为28.72%; 总负债为99,040.76万元人 民币, 资产负债率为71.43% (在此仅指发行人本部的资产负债率, 而 非合并会计报表数)。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10年12月31 日,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惟资产负债率偏高。
此外,根据《审计报告》,经查验,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 201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情况分别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损 | 经营活动产生的 | ||
|---|---|---|---|
| 序号 | 会计年度 | 益后的净利润 | 现金流量净额 |
| 01 | 2008年度 | 781.41 | 3,668.22 |
| 02 | 2009年度 | 4,662.21 | 4, 751. 53 |
| 03 | 2010年度 | 15, 444. 29 | 19, 711.02 |
| 合计 | 20,887.91 | 28, 130. 77 |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发行人盈利能 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 亚太会计师所在其所出具的《内控审核报告》中对发行人 的内控制度作出了如下的评价:"我们认为, 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标准于201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据此, 亚太会计师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 控审核报告》。
本所经办律师据此认为,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3) 亚太会计师所在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 在对2010年 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合并的《资产 负债表》,2010年度、2009年度、2008年度发行人及合并的《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 计后发表了如下的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0 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 年度、2009年度、200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据此,亚太会 计师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经办律师据此认为,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均符合现行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和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
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以及2008年度、2009年度 和2010年度的现金流量。
(4)根据《审计报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10年12月31 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均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者相似的 经济业务,均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
(5)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于 其本次项目的《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下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中完整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 要性原则恰当地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 根据《审计报告》,经查验,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在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781.41万元人民币, 4,662.21万元人民币和 15.444.29万元人民币。据此,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 正数且累计额已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2)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668.22万元人民币、4.751.53万元人民币和 19,711.02万元人民币。据此,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已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不少于发行前 股本总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和要求:
4)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最近1期末的无形资产帐面原 值为3.852.86万元人民币,净值为3.693.10万元人民币,占净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20%;
5)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 损。
(7) 根据《审计报告》和亚太会计师所于2010年2月22日出具的 编号为亚会专审字(2011)014号《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主 要税种申报缴纳、税收优惠专项鉴证报告》(下称《纳税专项鉴证报 告》)及主管发行人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 均符合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 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 经查验,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 凭证。
(10)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 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 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注册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重要资产或 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
(1)根据发行人《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1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经杳验,发行人本次募股资金拟全部用于如下表 所示的2个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有权机关对项目的备案文件 |
|---|---|---|---|
| 01 | 2×30 万吨/年硫磺 | 7,096 | 豫焦市工 (2006) 0162号《河南省 |
| 制酸项目 (二期)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 ||
| 02 | 6万吨/年氯化法钛 | 57, 223 | 豫焦工业工 (2010) 00017 号《河 |
| 白粉生产线 | 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 ||
| 合计 | 64, 319 |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慕股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 向, 属于以扩大主营业务再生产及延伸产业链上游之目的的固定资产 投資,并全部用于其主营业务。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所委托的专业机构——河南省工程咨 询公司于2006年12月及2010年9月分别拟订并出具的编号为GK200604 —086号《焦作高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30万吨/年硫磺制酸生产线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6万吨/ 年氯化法钛白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统称《可行性研究报 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本次募集資金数額和投資项目与其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经查验,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募股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现行适用的国家产业政 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现行适用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 会对本次募股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 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地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经查验,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股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 经查验, 2008年4月6日, 发行人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 理制度》。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因本次项 目所募集到的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内,即募集资金的 专项(专户)存储及使用管理事项将有章可循,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和效益,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的安全。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本次项目符合现行适用的《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和要求的发行股票的实质条 件,惟其本次发行股票等相关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核准。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其股票的上市交易等相关事项还需获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的上市核准。
二、发行人股东转让股权情况
经查验, 2011年4月4日, 黄晓捷与79名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暨 现在职在岗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股 权转让协议》之约定,黄晓捷同意以成本均价每股3.80元人民币的价 格, 将其所持有的60万股发行人之股份, 依上述79名自然人股东现所 任发行人职务及参照其现所持发行人股份之大致比例予以分别转让, 受让详情如下表所示:
单位: 股
| 序号 姓 名 任职情况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受让前持股数量 受让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01 | 杨民乐 | 副总经理 | 410803195605201510 | 400,000 | 36,000 |
|---|---|---|---|---|---|
| 02 | 郭 旭 |
副总经理 | 410822196907264019 | 300,000 | 35,000 |
| 03 | 和奔流 | 副总经理 | 430104196807014373 | 300,000 | 35,000 |
| 04 | 军 冯 |
监事会主席 | 41080319680715151X | 300,000 | 35,000 |
| 05 | 王学堂 | 副总经理 | 410803195603281510 | 290,000 | 35,000 |
| 06 | 王新军 | 副总经理 | 410803195603231513 | 275,000 | 35,000 |
| 07 | 赵国营 | 副总经理 | 410803195711261517 | 200,000 | 35,000 |
| 08 | 李明山 | 部长 | 410804196308110517 | 160,000 | 31,000 |
| 09 | 张世新 | 副书记 | 41080319521203001X | 150,000 | 31,000 |
| 10 | 陈有贵 | 纪检书记 | 410811510718551 | 150,000 | 31,000 |
| 11 | 吴彭森 | 经理 | 360430198005253719 | 120,000 | 31,000 |
| 12 | 乔竹青 | 部长 | 410803196709171525 | 500,00 | 4,500 |
| 13 | 程远志 | 部长 | 410803196910040017 | 45,000 | 4,500 |
| 14 | 闫国有 | 部长 | 410803195907151512 | 30,000 | 4,500 |
| 15 | 陈建立 | 部长 | 412923197609213115 | 30,000 | 4,500 |
| 16 | 原秀彩 | 部长 | 410803196610221529 | 30,000 | 4,500 |
| 17 | 岳焕贞 | 部长 | 410802196212182011 | 30,000 | 4,500 |
| 18 | 张占平 | 部长 | 410803195609151530 | 30,000 | 4,500 |
| 19 | 董永爱 | 部长 | 410802197606235061 | 30,000 | 4,500 |
| 20 | 范来洲 | 经理 | 41080219610305001X | 30,000 | 4,500 |
| 21 | 张海平 | 副经理 | 410803196405131516 | 30,000 | 4,500 |
| 22 | 勇 杨 |
副经理 | 410803195405101515 | 30,000 | 4,500 |
| 23 | 齐满富 | 副经理 | 410803197107101516 | 30,000 | 4,500 |
| 24 | 马艳萍 | 副经理 | 410803197210080522 | 30,000 | 4,500 |
| 25 | 王岩 | 副经理 | 410802196806172574 | 30,000 | 4,500 |
| 26 | 邱素莉 | 副部长 | 410802196712192021 | 30,000 | 4,500 |
| 27 | 危秋平 | 经理 | 36253119760914511X | 30,000 | 4,500 |
| 28 | 王有利 | 副经理 | 41080319661001153X | 30,000 | 4,500 |
| 29 | 许志杰 | 经理 | 410803197002150012 | 30,000 | 4,500 |
| 30 | 刘静敏 | 副部长 | 41080319540915151X | 30,000 | 4,500 |
|---|---|---|---|---|---|
| 31 | 程保明 | 部长 | 410803196208030011 | 30,000 | 4,500 |
| 32 | 虎 刘 |
部长 | 410803196504172014 | 30,000 | 4,500 |
| 33 | 王中国 | 经理 | 4108031958008180510 | 30,000 | 4,500 |
| 34 | 刘多和 | 副部长 | 410803195711011518 | 30,000 | 4,500 |
| 35 | 李林根 | 主任 | 410803196312050514 | 30,000 | 4,500 |
| 36 | 程巨才 | 副主任 | 410803196207071516 | 30,000 | 4,500 |
| 37 | 刘启超 | 副经理 | 41081119580721351X | 30,000 | 4,500 |
| 38 | 吴金亮 | 工程师 | 410803196412271517 | 30,000 | 4,500 |
| 39 | 王建宏 | 工程师 | 11010819730815545X | 30,000 | 4,500 |
| 40 | 郭焦星 | 工程师 | 410803196405141511 | 30,000 | 4,500 |
| 41 | 冯全州 | 副经理 | 410803197008170014 | 20,000 | 3,000 |
| 42 | 艳 程 |
副部长 | 41080319700521152X | 20,000 | 3,000 |
| 43 | 陈广兴 | 经理 | 41080219790128101X | 20,000 | 3,000 |
| 44 | 张立东 | 经理 | 410825197111122510 | 20,000 | 3,000 |
| 45 | 王二兴 | 副主任 | 41080319680604101X | 15,000 | 2,500 |
| 46 | 郭良坡 | 副部长 | 410126197009282559 | 15,000 | 2,500 |
| 47 | 田玉扇 | 副部长 | 410803196508151528 | 15,000 | 2,500 |
| 48 | 郭建华 | 副部长 | 410802196712290078 | 15,000 | 2,500 |
| 49 | 张照杰 | 副部长 | 410802197203182516 | 15,000 | 2,500 |
| 50 | 孔青山 | 副部长 | 410803195811131517 | 15,000 | 2,500 |
| 51 | 王保山 | 副部长 | 410803196801041512 | 15,000 | 2,500 |
| 52 | 赵拥军 | 副部长 | 410803196807211519 | 15,000 | 2,500 |
| 53 | 王国强 | 副部长 | 410803197010091518 | 15,000 | 2,500 |
| 54 | 许端正 | 副部长 | 410811196303203515 | 15,000 | 2,500 |
| 55 | 娜 刘 |
副部长 | 360203197802203568 | 15,000 | 2,500 |
| 56 | 刘世军 | 副部长 | 410803197107215599 | 15,000 | 2,500 |
| 57 | 徐绍德 | 副部长 | 410803196710040514 | 15,000 | 2,500 |
| 58 | 孙满堂 | 副部长 | 410803196304011013 | 15,000 | 2,500 |
| 59 | 辛明喜 | 副经理 | 410804196503111515 | 15,000 | 2,500 |
|---|---|---|---|---|---|
| 60 | 李长江 | 副经理 | 410803196301311512 | 15,000 | 2,500 |
| 61 | 王万春 | 副经理 410803197003310030 |
15,000 | 2,500 | |
| 62 | 柳庆河 | 副经理 | 410811197308146534 | 15,000 | 2,500 |
| 63 | 冯群利 | 副经理 | 410803196606241519 | 15,000 | 2,500 |
| 64 | 褚成文 | 副部长 | 410802195307031019 | 15,000 | 2,500 |
| 65 | 于忠恒 | 副部长 | 410802195501082514 | 15,000 | 2,500 |
| 66 | 军 刘 |
经理 | 410822197005055511 | 15,000 | 2,500 |
| 67 | 杨存明 副经理 |
410803196401281517 | 15,000 | 2,500 | |
| 68 | 李冬明 | 副经理 | 15,000 410803196301100010 |
2,500 | |
| 69 | 芦德有 | 副部长 | 410803196112051512 | 15,000 | 2,500 |
| 70 | 刘华江 | 副部长 | 410803195610231511 | 15,000 | 2,500 |
| 71 | 刘自明 | 副主任 | 410811196310163515 | 15,000 | 2,500 |
| 72 | 刘维平 | 副主任 | 41080219630828301X | 15,000 | 2,500 |
| 73 | 张小兵 | 车间主任 | 410803197310041512 | 15,000 | 2,500 |
| 74 | 葛 岩 |
副经理 | 410822197206191018 | 15,000 | 2,500 |
| 75 | 周保胜 | 副经理 | 410803196712050556 | 15,000 | 2,500 |
| 76 | 王国山 | 副经理 | 41080319620915151X | 15,000 | 2,500 |
| 77 | 牛占平 | 经理 | 410803196401100018 | 15,000 | 2,500 |
| 78 | 许冬生 | 副经理 | 410803197405200512 | 15,000 | 2,500 |
| 79 | 许保平 | 车间主任 | 410803196704080536 | 15,000 | 2,500 |
| 合计 | 4.155,000 | 600,000 | |||
5-3-21
四日在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在我的面前, 在 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捺指印。经杳,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 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 印均属实。"
又经查验, 2011年4月24日, 发行人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 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下 称《章程(修正案 》》)。同年4月25日,上述相关各方依法于焦作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焦作市工商局")办理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所 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手续。
再经查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 股数额及其持股比例等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股数额 | 持股比例(%) |
|---|---|---|---|
| 01 | 许刚 | 13, 963, 538 | 19.95 |
| 02 | 河南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 10,081,636 | 14.40 |
| 03 | 上海复星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4.29 |
| 04 | 北京东方博雅投资有限公司 | 7, 109, 419 | 10.16 |
| 05 | 汤阴县豫鑫木糖开发有限公司 | 6, 452, 659 | 9.22 |
| 06 | 上海昆吾九鼎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5,820,000 | 8.31 |
| 07 | 千业贸易 | 5,750,000 | 8.21 |
| 08 | 王晓元 | 3, 205, 681 | 4.58 |
| 09 | 郑州灵石投资有限公司 | 2, 017, 067 | 2.88 |
| 10 | 杨民乐 | 436,000 | 0.62 |
| 11 | 郭旭 | 335,000 | 0.48 |
| 12 | 和奔流 | 335,000 | 0.48 |
|---|---|---|---|
| 13 | 冯军 | 335,000 | 0.48 |
| 14 | 常以立 | 300,000 | 0.43 |
| 15 | 刘占国 | 300,000 | 0.43 |
| 16 | 王学堂 | 325,000 | 0.46 |
| 17 | 王新军 | 310,000 | 0.44 |
| 18 | 赵国营 | 235,000 | 0.34 |
| 19 | 杨鹤 | 200,000 | 0.29 |
| 20 | 李明山 | 191,000 | 0.27 |
| 21 | 张世新 | 181,000 | 0.26 |
| 22 | 陈有贵 | 181,000 | 0.26 |
| 23 | 吴彭森 | 151,000 | 0.22 |
| 24 | 乔竹青 | 54,500 | 0.08 |
| 25 | 程远志 | 49,500 | 0,07 |
| 26 | 闫国有 | 34,500 | 0.05 |
| 27 | 陈建立 | 34,500 | 0.05 |
| 28 | 原秀彩 | 34,500 | 0.05 |
| 29 | 岳焕贞 | 34,500 | 0.05 |
| 30 | 张占平 | 34,500 | 0.05 |
| 31 | 董永爱 | 34,500 | 0.05 |
| 32 | 范来洲 | 34,500 | 0.05 |
| 33 | 张海平 | 34,500 | 0.05 |
| 34 | 杨勇 | 34,500 | 0.05 |
| 35 | 齐满富 | 34,500 | 0.05 |
| 36 | 马艳萍 | 34,500 | 0.05 |
| 37 | 王岩 | 34,500 | 0.05 |
| 38 | 邱素莉 | 34,500 | 0.05 |
| 39 | 危秋平 | 34,500 | 0.05 |
| 40 | 王有利 | 34,500 | 0.05 |
| 41 | 许志杰 × |
34,500 | 0.05 |
|---|---|---|---|
| 42 | 刘静敏 | 34,500 | 0.05 |
| 43 | 程保明 | 34,500 | 0.05 |
| 44 | 刘虎 | 34,500 | 0.05 |
| 45 | 王中国 | 34,500 | 0.05 |
| 46 | 刘多和 | 34,500 | 0.05 |
| 47 | 李林根 | 34,500 | 0.05 |
| 48 | 程巨才 | 34,500 | 0.05 |
| 49 | 刘启超 | 34,500 | 0.05 |
| 50 | 吴金亮 | 34,500 | 0.05 |
| 51 | 王建宏 | 34,500 | 0.05 |
| 52 | 郭焦星 | 34,500 | 0.05 |
| 53 | 冯全州 | 23,000 | 0.03 |
| 54 | 程艳 | 23,000 | 0.03 |
| 55 | 陈广兴 | 23,000 | 0.03 |
| 56 | 张立东 | 23,000 | 0.03 |
| 57 | 王二兴 | 17,500 | 0.03 |
| 58 | 郭良坡 | 17,500 | 0.03 |
| 59 | 田玉扇 | 17,500 | 0.03 |
| 60 | 郭建华 | 17,500 | 0.03 |
| 61 | 张照杰 | 17,500 | 0.03 |
| 62 | 孔青山 | 17,500 | 0.03 |
| 63 | 王保山 | 17,500 | 0.03 |
| 64 | 赵拥军 | 17,500 | 0.03 |
| 65 | 王国强 | 17,500 | 0.03 |
| 66 | 许端正 | 17,500 | 0.03 |
| 67 | 刘娜 | 17,500 | 0.03 |
| 68 | 刘世军 | 17,500 | 0.03 |
| 69 | 徐绍德 | 17,500 | 0.03 |
| 合计 | 70,000,000 | 100 | |
|---|---|---|---|
| 94 | 许保平 | 17,500 | 0.03 |
| 93 | 许冬生 | 17,500 | 0.03 |
| 92 | 牛占平 | 17,500 | 0.03 |
| 91 | 王国山 | 17,500 | 0.03 |
| 90 | 史玉山 | 15,000 | 0.02 |
| 89 | 周保胜 | 17,500 | 0.03 |
| 88 | 葛岩 | 17,500 | 0.03 |
| 87 | 张小兵 | 17,500 | 0.03 |
| 86 | 李丽冰 | 15,000 | 0.02 |
| 85 | 张国旗 | 15,000 | 0.02 |
| 84 | 刘维平 | 17,500 | 0.03 |
| 83 | $\sim 2$ 刘自明 |
17,500 | 0.03 |
| 82 | 刘华江 | 17,500 | 0.03 |
| 81 | 芦德有 | 17,500 | 0.03 |
| 80 | 李冬明 | 17,500 | 0.03 |
| 79 | 杨存明 | 17,500 | 0.03 |
| 78 | 刘军 | 17,500 | 0.03 |
| 77 | 于忠恒 | 17,500 | 0.03 |
| 76 | 褚成文 | 17,500 | 0.03 |
| 75 | 冯群利 | 17,500 | 0.03 |
| 74 | 柳庆河 | 17,500 | 0.03 |
| 73 | 王万春 | 17,500 | 0.03 |
| 72 | 李长江 | 17,500 | 0.03 |
| 71 | 辛明喜 | 17,500 | 0.03 |
| 70 | 孙满堂 ł |
17,500 | 0.03 |
注: 2010年11月30日,上海复星化工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名称变更为上海复星 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上述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三、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代持行为的核查意见
应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本所经办律师会同中航证券的保荐代表人 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代持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程序
为核查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代持行为, 本所经办律师会同保荐代 表人履行了下列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了发行人蕃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相关内部决策文 件;
3、查阅了与发行人股东转让股权有关的《合同》、《协议》、《情 况说明》、划款凭证、借据等原始资料;
4、对发行人原自然人股东黄晓捷、张秀英和冯秀苗进行了现场 访谈;
5、查阅了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公证员李恒对访谈情况出具 的编号为 (2011) 焦顺证经字第 15 号、(2011) 焦顺证经字第 16 号 和 (2011) 焦顺证经字第 17号《公证书》;
6、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或《声明与承诺》:
7、杳阅了发行人现有股东重新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二) 核查意见
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代持行为。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现所持有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中有关其经营范围之具体内容的表 述与其现行适用《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 中有关其经营范围之记载的具体内容完全相一致, 即"经营本企业自 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燃易爆品)的生 产、销售:铁肥销售。(以上范围需前置审批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凭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经营》。
又经查验,自上述《法律文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间, 发行人现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其现所持有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正副本 )》中有关其经营范围之具体内容的表述及其现行 适用《章程》中有关其经营范围之记载的具体内容完全相一致。
此外, 焦作市工商局于2011年4月22日出具《焦作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经营的证明》,对发行人 是否存在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情形作出了如下表述:"经查,自2007 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按时通过年检。"
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化,并且持续经营相同的主营业务。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问题
根据《审计报告》,经查验,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及2010 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及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情况分别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 号 |
会计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营业利润占利润 总额的比例(%) |
|---|---|---|---|---|---|
| 01 | 2008年度 | 75, 631.92 | 1,084.68 | 1,677.96 | 64.64 |
| 02 | 2009年度 | 77,885.67 | 5, 350. 77 | 5,940.57 | 90.07 |
| 03 | 2010年度 | 124, 700. 37 | 17, 757. 41 | 18, 623. 36 | 95.35 |
| 合计 | 278, 217.96 | 24, 192.86 | 26, 241.89 |
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2011年4月22日出具并提供的《河南佰利联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产状况变化情况的说明》,经查验,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房屋的变化情况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通过自建方 式新增了14处房产,均为办公用房和生产经营场所用房,建筑面积 合计 24, 747. 11 平方米, 并均已获得了有权机关——焦作市房产管理 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详情如下表所示:
单位: 平方米
| 序 | 名称 | 位置 | 面积 | 取得 | 投用 | 产权证书编号 | 是否 |
|---|---|---|---|---|---|---|---|
| 号 | 方式 | 年度 | 及取得时间 | 抵押 | |||
| 01 | 新硫酸铝 仓库 |
发行人 住所 |
1,696.55 | 自建 | 2009 年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201004158号, 2010 年9月2日取得 |
已抵 押 |
| 02 | 四期一水 亚铁仓库 |
同上 | 1, 322. 59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201004157 号 (同上) |
未抵 押 |
| 03 | 四期后处 理厂房 |
同上 | 2, 408. 33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201004209号 (同上) |
同上 |
| 04 | 四期 5R 磨 厂房 |
同上 | 1, 204. 95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201004211号 (同上) |
已抵 押 |
| 05 | 四期 SR 磨 仓库 |
同上 | 1, 183. 29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201004212号 (同上) |
同上 |
| 06 | 锐钛仓库 | 同上 | 1,982.45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201004159号 (同上) |
同上 |
| 07 | 四期盐处 理楼 |
同上 | 1, 231.41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201004160号(同上) |
同上 |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08 | 污水四期 | 同上 | 2,959.98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 同上 |
|---|---|---|---|---|---|---|---|
| 压滤厂房 | 201004190号 (同上) | ||||||
| 09 | 四期净化 | 同上 | 4, 976. 48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 同上 |
| 楼 | 201004191号 (同上) | ||||||
| 10 | 四期酸解 | 同上 | 3,557.98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 同上 |
| 楼 | 201004192号 (同上) | ||||||
| 11 | 四期一水 | 同上 | 1, 344.14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 未抵 |
| 亚铁厂房 | 201004194 号 (同上) | 押 | |||||
| 12 | 铝铁办公 | 同上 | 680.95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 同上 |
| 楼 | 201004195号 (同上) | ||||||
| 13 | 加气站办 | 同上 | 64.20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 同上 |
| 公室 | 201004210号(同上) | ||||||
| 14 | 选钛办公 | 同上 | 133.81 | 同上 | 同上 | 焦房权证中站字第 | 同上 |
| 室 | 201004187号 (同上) | ||||||
| 合计 | 24, 747. 11 |
据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计拥有房产 121 处, 总建筑面积合计 138, 765. 42 平方米。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依法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已 抵押的除外)该等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和潜在的纠纷。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化情况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以出让方式。 取得的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中有3宗土地已经抵押予银行用于 借款,详情如下表所示:
| 单位:万元人民币 | |
|---|---|
| -- | ---------- |
$\bar{z}$
| 序 | 建筑 | 终止 | 他项 | |||
|---|---|---|---|---|---|---|
| 号 | 座落位置 | 面积 (m') | 证书编号 | 用途 | 日期 | 权利记载 |
| 01 | 中站区雪莲 | 148, 790. 50 | 焦国用 (2008) | 工业 | 2058. | 已抵押 |
| 路北侧 | 第 033号 | 01.3 | ||||
| 02 | 中站区雪莲 | 24, 183. 40 | 焦国用 (2008)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路南侧 | 第 038号 | |||||
| 中站区雪莲 | 160, 006. 00 | 焦国用 (2009) | 同上 | 2058. | 同上 | |
| 03 | 路北侧 | 第 075号 | 11.10 | |||
| 合计 | 332, 979.90 |
(三) 专利的变化情况
and the control
1、已获授权并已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了1项 已获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已取得其颁发《专利证书》 的发明专利权,详情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证号 | 专利 类型 |
取得 方式 |
使用 方式 |
专利 申请日 |
|---|---|---|---|---|---|---|
| 01 | 一种生产硫酸 铝工艺 |
ZL200510107231.3 | 发明 | 自行 申报 |
自用 | 2005.12. $_{01}$ |
又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上述新 增的发明专利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之情形或其他债务关系,亦不 存在许可他方使用的情形。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发明专利权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和潜在 的纠纷。
2、已经申请、正在等待授权的专利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了11 项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且尚在其审 查过程中等待授权的专利申请,其中发明专利申请8项,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3项,详情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申请号) | 申请日期 | 备注 |
|---|---|---|---|---|---|
| 01 | 利用三价钛还原浸取钛 | 发明 | 201010576841.9 | 2010.12.7 | 已受 |
| 液的方法 | 理 | ||||
| 02 | 新型钛白粉生产工艺 | 同上 | 201010576884.7 | 2010.12.7 | 同上 |
| 03 | 氯氧化锆母液在水解中 | 同上 | 201010576862.0 | 2010.12.7 | 同上 |
| 的反应方法 | |||||
| 04 | 氯氧化锆母液漂白处理 | 同上 | 201010576849.5 | 2010.12.7 | 同上 |
| 中的应用方法 | |||||
| 05 | 制备硫酸铝铁的方法 | 同上 | 201010576845.7 | 2010.12.7 | 同上 |
| 06 | 利用晶种制备钛白粉的 | 同上 | 201010576844.2 | 2010.12.7 | 同上 |
| 生产方法 | |||||
| 07 | 一种钛白废酸的处理方 | 同上 | 201010511576.6 | 2010.12.10 | 同上 |
| 法 | |||||
| 08 | 一种钛白粉副产物七水 | 同上 | 201010511577.0 | 2010.12.10 | 同上 |
| 硫酸亚铁的提纯方法 | |||||
| 09 | 一种真空进料装置 | 实用新型 | 201020631067.2 | 2010.11.30 | 同上 |
| 10 | 星型阀 | 同上 | 201020631068.7 | 2010.11.30 | 同上 |
| 1一种分体式列管干燥煅」 | |||
|---|---|---|---|
| 烧窑 | 同上 | 201020631069.1 2010.11.30 同上 |
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正在等待授权的专利, 其 申请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四) 非专利技术的变化情况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了4项 非专利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其详情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非专利技术名称 | 取得方式 | 使用方式 |
|---|---|---|---|
| 01 | 钛液净化强制过滤代替自然沉降分离 | 自行研发 | 自用 |
| 02 | 酸解过程利用三价钛还原三价铁技术 | 同上 | 同上 |
| 03 | 硫酸低温余热回收技术 | 同上 | 同上 |
| 04 | 钛白煅烧余热锅炉热能利用技术 | 同上 | 同上 |
又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上述新增 的4项非专利技术均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之情形或其他债务关系, 亦 不存在许可他方使用的情形。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依法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等非专利技术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和潜在 的纠纷。
(五)相关资质证书的变化情况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换领了新的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详情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证书 名称 |
证书编号 | 污染物 名称 |
颁证机关 | 颁发 日期 |
有效 期限 |
|---|---|---|---|---|---|---|
| 01 | 排放污 染物许 可证 |
豫环许可豫 字08013号 |
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化学需氧 量、 氨氮。 |
河南省环境 保护局 |
2011. 3.30 |
2012. 3.30 |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其车辆的变化情况
1、生产经营设备的变化情况
经查验, 截至2011年3月31日, 发行人 (含其全资子公司——焦 作市高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高泰化工")新增了15台/套生产 经营设备,均为自行出资购买。同时,还处置了99台/套生产经营设 备。据此, 截至2011年3月31日, 发行人共计拥有10,541台/套生产经 营设备。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已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已抵押的除外)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和潜在 的纠纷。
2、车辆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所属车辆情 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台
| 序 | 品牌型号 | 车牌号码 | 保险单号码 | 他项 | |
|---|---|---|---|---|---|
| 号 | 权利记载 | ||||
| 01 | 克莱斯勒 | 豫 HRG666 | 交强险 | AZHZZ65CTP11B002874T | 未抵押 |
| DN6510M | 商险 | AZHZZ65ZH911B000546M | |||
| 02 | 风雅 FUGA | 豫 HA0005 | 交强险 | AZHZZY2CTP09B003709Q | 同上 |
| 350XV | 商险 | AZHZZY2ZH809B002547E |
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已拥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 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等 车辆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和潜在的纠纷。
(七) 关于发行人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状况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上述3宗以出让 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121处房产中的41处房产已抵押予 银行用于借款及上述10,541台/套生产经营设备中有866台/套生产经 营设备已经抵押予银行用于借款外,发行人对上述其余主要财产的所 有权的行使没有限制。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重大《合同》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签署(含 续签,下同)的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
资产、负债和权益等产生显著影响的重大《合同》主要有:
1、《采购合同》
(1) 国内《采购合同》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签署并 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国内《采购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号 | 合同编号 | 卖方 | 标的物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有效期限 |
|---|---|---|---|---|---|
| 01 | $2011 - 01 - 01$ | 攀枝花市红利盛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钛精矿 | 2,160 | 2011.1.5至 2011.12.31 |
| 02 | HY20110105 | 盐边县宏缘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 |
钛精矿 | 13,950 | 2011.1.5至 2011.12.31 |
| 03 | YLFT/XS201 $1 - 001$ |
攀枝花一立 钒钛有限公司 |
包装 钛精矿 |
3,672 | 2011.1.1至 2011.12.31 |
| 04 | $2011 - 01$ $-002$ |
攀枝花钢城 集团有限公司 |
还原用 铁粉 |
1,036.80 | 2011.1.1至 2011.6.30 |
| 05 | 20101221 | 攀枝花市三顺 商贸有限公司 |
钛精矿 | 1,080 | 2010.12.21至 2011.6.21 |
| 06 | 20110101 | 米易黑石宝 钛业有限公司 |
钛精矿 | 7,500 | 2011.1.1 至 2011.12.31 |
| 07 | 20110105 | 盐边县三友 矿产品加工厂 |
钛精矿 | 1,860 | 2011.1.5 至 2011.12.31 |
| 08 | MZL-YH $-1102-1$ |
满洲里缘合经贸 有限责任公司 |
硫磺 | 850 | 2011.2.18至 合同执行完毕 |
| 09 | BLL2011 $-02-19$ |
日照市日晋化工有 限公司 |
硫磺 | 840 | 2011.2.19至 合同执行完毕 |
| 10 | $BLL -$ 20110331 |
河南香江佛光 实业有限公司 |
氢氧化铝 | 1,110 | 2011. 3. 31 至 2011.12.31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 11 | IL1012A02S | 中轻日用百货 进出口公司 |
钛精矿 | 750 | 2011年1月27 日签约,无固 定履行期限 |
|---|---|---|---|---|---|
| 12 | IL1103A01S | 同上 | 钛精矿 | 575.1512 | 2011年3月28 日签约,无固 定履行期限 |
| 合计 | 35, 383, 9512 |
(2) 国外《采购合同》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签署并 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国外《采购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美元/欧元
| 序号 | 合同编号 | 买方 | 卖方 | 标的物 | 合同金额 | 有效期限 |
|---|---|---|---|---|---|---|
| 名称 | ||||||
| 01 | B4RE-11- 1435-HE01 |
发行 人 |
日本三井 | 钛铁矿 | 435 | 2011年1月1 日签约,无固 定履行期限 |
| 02 | SIHL1101-I | 同上 | Sinoway International HoldingsLimited( 华瑞国际公司) |
硫磺 | 573 | 2011年1月27 日签约,无固 定履行期限 |
| 03 | HBCCL-1-201 | 同上 | NETZSCH-Feinmahl technik GmbH |
砂磨机 | 78.9万欧元 | 2010.8.17至 2011.7.31 |
| 04 | Q10062 | 同上 | Tisand (pty) 1td | 锆砂 | 33 | 2011年3月25 日签约,无固 定履行期限 |
| 合计 | 1,041万美元 /78.9万欧元 |
2、《销售合同》
(1) 国内《销售合同》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签署并 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国内《销售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号 | 合同编号 | 买方 | 标的物名称 | 合同金额 | 有效期限 |
|---|---|---|---|---|---|
| 01 | LNGY20110331 | 郯城新鑫装饰 材料有限公司 |
钛白粉 | 1,095 | 2011, 3, 31 自 至 2011.5.31 |
| 合计 | 1,095 |
(2) 国外《销售合同》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签署并 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国外《销售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美元
| 序号 | 合同编号 | 买方 | 标的物名称 | 合同金额 | 有效期限 |
|---|---|---|---|---|---|
| 01 | HNBCMI/10Y/06 | Clariant Masterbatches (Italia) S.P.A. |
BLR-501 | 72 | 2010.12.20 卣 至货发完 |
| 02 | HNBCMI/10Y/05 | 同上 | 同上 | 72 | 2010.12.20 卣 至货发完 |
| 03 | 2011RX-SC4301 | CONCORDAL SPA | BLR-621 | 56 | 2011.1.21 卣 至货发完 |
| 04 | 2011-CAMPIY-02 | CAMPI Y JOVE, S. A. |
金红石型 钛白粉 |
57.50 | 2011.1.20 自 至货发完 |
| 05 | 2011-CAMPIY-04 | 同上 | 同上 | 92.40 | 自 2011.3.3至 货发完 |
| 06 | 2011RX-SC4357 | GUNKEM LTD. ST1 | BLR-699 | 273.24 | 自 2011.2.1至 货发完 |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 07 | 2011RX-SC4463 | 同上 | 金红石型 钛白粉 |
156.86 | 自 2011.4.7至 貨发完 |
|---|---|---|---|---|---|
| 08 | 2011RX-SC4355 | MACRI CHEMICALS S. R. L |
BLR-601 699 501 |
133.50 | 2011.1.20 卣 至货发完 |
| 09 | 2011RX-SC4527 | 同上 | BLR-601 699 | 68 | 自 2011.4.8至 貨发完 |
| $10^{\circ}$ | 2011RX-SC4354 | BRENNTAG NORDIC A/S |
BLR-699 | 39.06 | 2011.1.20 卣 至货发完 |
| 11 | HNBVLX/11Y/05 | VELOX GMBH | 金红石型 钛白粉 |
204.16 | 自 2011.3.9至 货发完 |
| 12 | HNBBTK/11Y/05 | BETEK BOYA VE KIMYA SAN. A. S |
同上 | 103.65 | 2011.4.12 卣 至货发完 |
| 13 | HBBGP1101 | Berger Paints India Ltd |
同上 | 102 | 2011. 3.30 自 至货发完 |
| 14 | 2011RX-SC4501 | THE KISH COMPANY | 同上 | 75.90 | 2011. 3. 30 卣 至货发完 |
| 15 | 2011RX-SC4502 | AQUATERRA S.A | 同上 | 210 | 2011.3.30 自 至货发完 |
| 合计 | 1,716.27 |
3、《(大宗设备)买卖合同》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签署并 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大宗设备)买卖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号 | 合同编号 | 买方 | 卖方 | 标的物名称 | 合同金额 | 有效期限 |
|---|---|---|---|---|---|---|
| 01 | BLLHT11 | 发行 | 江苏新世界 | 循环泵 | 220 | 2011年1月9日 |
| ᄉ | 泵业有限公司 | 至保修期结束 | ||||
| 02 | BLLHT11 | 同上 | 青岛金华碳素 | 预热器、加热 | 204.45 | 2011年1月15日 |
| 制品有限公司 | 器、 闪蒸室 |
至保修期结束 | ||||
| 合计 | 424.45 |
4、《工程建设合同》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签署并 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工程建设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万元人民币
| 序号 | 建设方 | 承建方 | 工程内容 | 合同金额 | 有效期限 |
|---|---|---|---|---|---|
| 01 | 发行人 | 长沙互创洁 净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35t/h链条炉改45t/h 循环流化床锅炉项目 |
646 | 2010年2月10 日至保修期 结束 |
| 02 | 同上 | 焦作建工集 团有限公司 |
发行人综合科技楼 | 807 | 2010年10月 20日至质量 保修期结束 |
| 03 | 高泰 化工 |
上海奧格利 环保工程有 限公司 |
副产430t/d、0.6MPa 饱和蒸汽的低温位余 热回收(DWHS)装置 (二期二套) |
3,900 | 2009年12月 24日至保修 期结束 |
| 合计 | 5,353 |
5、《借款合同》( 含《担保合同 (抵押合同 )》)
经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签署并 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借款合同》(含《担保合同(抵押合同)》) 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万元人民币
| 借款银行 (债权人) |
合同 编号 |
金额 | 年利率 (%) |
签署 日期 |
借款期限 | 担保合同编 号、担保人及 担保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中信银行 焦作分行 |
(2010)豫 银贷字第 1011231号 |
2,000 | 5.7348 | 2010. 10.9 |
自2010.10.9至 2011.10.8止 |
发行人信用。 |
|---|---|---|---|---|---|---|
| 同上 | 2011豫银 貸字第 1121089号 |
1,800 | 中国人 民银行 同期同 档次貸 款基准 利率上 浮10(% 或BPs) |
2011. 3.2 |
自2011.3.2至 2012.2.28止 |
2011 豫银抵字 第1121089号 《抵押合同》, 发行人,机器 设备抵押。 |
| 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 |
光郑焦分 营 DK2010009 |
8,000 | 5.229 | 2010. 12.27 |
自 2010.12.27 至2011.12.26 止 |
D 光郑焦分营 K2010009 《抵 押合同》,发行 人,3 宗土地 及 41 处房屋 抵押。 |
|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 |
兴银豫借 字第 2010113号 |
2,000 | 5.556 | 2010. 12.3 |
自2010.12.3至 2011.12.2止 |
发行人信用。 |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分行 |
建焦工流 (2011) 028号 |
1,000 | 6.06 | 2011. 2.16 |
自2011.2.16至 2012.2.15止 |
发行人信用。 |
| 焦作市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站支行 |
2011年商 银中站借 字第009号 |
2,600 | 7.878 | 2011. 3.12 |
自2011.3.12至 2012.3.11止 |
2011年商银中 站保字第009 号《保证合 同》,高泰化 工,担保。 |
| 合计 | 17,400 | |||||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 提供的上述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重大《合同》之内容和形式 均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该等重大《合同》的履行不 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亦不存在潜在的纠纷或风险,发行人于该等重大 《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与其依据其他《合同(协议 )》或法律文 件项下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不存在任何抵触或冲突。
(二)发行人应收应付帐款及其他应收应付帐款情况
1、发行人应收应付帐款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经查验,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 应收帐款余额为12、300.87万元人民币, 应收帐款中前5名总额为 4,760.74万元人民币,占应收帐款余额的比例为38.70%。其中,应收 帐款余额中无持有发行人5%(含5%以上)股份股东的欠款。
(2)根据《审计报告》,经查验,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 应付帐款余额为20,555,09万元人民币。应付帐款中前5名总额为6, 289.84万元人民币,占应付帐款余额的比例为30.60%。其中,无欠付 持有发行人5%(含5%以上)股份股东的款项。
2、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经查验,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 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95.97万元人民币, 其他应收款中前5名总额为
295.97万元人民币,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为100%。其中,其他应 收款余额中无持有发行人5%(含5%以上)股份股东的欠款。
(2)根据《审计报告》、经杳验、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 其他应付款余额为2,965.83万元人民币。其中,无欠付持有发行人5% (会5%以上)股份股东的款项。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应收应付款及其他应收应 付款均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中所发生,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对其本次项目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的影响。
七、发行人召开"三会"的情况
(一)股东大会
1、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出具并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查验, 2010年11月6日, 发行人董事会向其全体股东发出《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的主体资格等内容。
2010年11月23日,发行人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于其 住所 5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3 人, 所持和代表股份 7,000 万股, 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发行 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及监事会提请审议的
《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投项目的议案》,并形成《河 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下称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又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均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上签字。
2、2010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出具并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查验, 2011年4月4日, 发行人董事会向其全体股东发出《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中载明 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 资格等内容。
2011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于其住所 5 号会 议室如期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5 人,所持和 代表股份 7,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发行人全体董事、 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及监事会提请审议的下列《议案》, 并形成《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下 称《股东大会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1 年度财 务预算报告》:
(5) 审议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6) 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事的议案》。
又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均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上签字。
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上述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和方式、 对《议案》进行审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所作出的《股 东大会决议》及有其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会议记录》进行查验后 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和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对相关《议案》进行 表决的程序及表决结果,会议所作《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及《会议 记录》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蕃事会
1、第 3 届董事会第 6 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出具并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查验, 2010年11月6日, 发行人召开第 3 届董事会第 6 次会议,12 名董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并形成《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第 3 届董事会第 6 次会议决议》( 下称《董事会决议》)。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投项
目的议案》: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又经查验, 出席本次会议的12名董事均在《董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上签字。
2、第 3 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出具并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查验, 2011年4月4日, 发行人召开第3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11 名。董事李明先生因故未参加会议,委托董事郭旭先生行使表决权。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并形成《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第 3 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决议》( 下称《董事会决议》)。
(1)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3)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1 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
(4)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又经查验, 出席本次会议的 11 名董事均在《董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上签字。
3、第4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出具并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查验,2011年4月24日, 发行人召开第4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12名董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并形成《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第 4 届菁事会第 1 次会议决议》( 下称《董事会决议》)。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 总监的议案》: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议案》:
(8)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又经查验, 出席本次会议的 12 名董事均在《董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上签字。
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上述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及方 式、对《议案》进行审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董事会会议所 作出的《蕃事会决议》及有其出席会议董事签署的《会议记录》进行 查验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 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和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对相关《议
案》进行表决的程序及表决结果,会议所作《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及 《会议记录》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监事会
1、第3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出具并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查验,2010年11月6日, 发行人召开第 3 届监事会第 6 次会议,3 名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并形成《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第3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下称《监事会决议》)。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投项 目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又经查验, 出席本次会议的3名监事均在《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上签字。
2、第3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出具并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查验,2011年4月4日, 发行人召开第 3 届监事会第 7 次会议,3 名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并形成《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第3届监事会第1次会议决议》(下称《监事会决议》)。
(1)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1 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
(3)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 审议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又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3名监事均在《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上签字。
3、第4届监事会第1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出具并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查验, 2011 年 4 月 24 日, 发行人召开第4届监事会第1次会议,3名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并形 成《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 4 届监事会第 1 次会议决议》( 下 称《监事会决议》)。
又经查验, 出席本次会议的3名监事均在《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上签字。
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上述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程序及方 式、对《议案》进行审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监事会会议所 作出的《监事会决议》及有其出席会议监事签署的《会议记录》进行 查验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监事会 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和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对相关《议
案》进行表决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会议所作《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及 《会议记录》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现行适用《章程》的修改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于 2011年4月4日召开第3届董事会第7次董事 会会,审议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对其现行适 用的《章程》进行了修改。2011年4月25日,该《章程(修正案)》 经焦作市工商局备案登记并生效适用。
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现行适用的《章程》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现行适用的《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上述发行人《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 议》,经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情况及其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 职务 | 姓名 | 现所属单位及其职务 | 現任发行 人职务 |
|---|---|---|---|
| 许刚 |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 同左 |
| 谭瑞清 | 河南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河南银科国际 | 副董事长 | |
|---|---|---|---|
| 董 | |||
| 杨民乐 | 会锆盐专家组组长;《钛白》杂志编委; 焦作市安 | ||
| 全管理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 副总经理 | ||
| 常以立 | 高泰化工执行董事 | 董事、 总工程师、 董事 董事 董事 同左 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同左 监事 监事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张其宾 | 汤阴县豫鑫木糖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丹尼斯克 | ||
| 甜味剂(安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
| 杜新长 | 千业贸易总经理 | 化工有限公司董事 郑州大学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全国无机盐协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千业贸易副总经理 东南融通 (NYSE Code: LFT) 业务总监 发行人副总经理 发行人副总经理 发行人副总经理 发行人副总经理 |
|
| 郭旭 |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
| 事 | 黄礼高 | 上海复星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 |
| 董家臣 王敏康 |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南神火 | ||
| 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南京大 | |||
| 鹏投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 |||
| 李中军 | 郑州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郑州大学化学 | ||
| 系副主任 | |||
| 张栋 | 金研律师集团董事局主席,金研律师集团北京事 | ||
| 冯军 | 务所董事长 | ||
| 监 | |||
| 樊立兴 事 舒迎伟 |
|||
| 王学堂 | |||
| 高级 | 和奔流 | ||
| 管理 | 赵国营 | ||
| 人员 | 王新军 | ||
5-3-51
又经杳验, 王敏康为会计专业人士, 不是:
(1) 发行人股东, 包括 (但不限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任职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等:
(2)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员工及其直系亲 属等;
(3)与发行人的关联人士或发行人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颁发并仍适用的文号为证监 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参加由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的培训, 并应取得其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再经查验,王敏康已于 200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05 年 11 月 1 日 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举办的"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并获得其颁发的编号为京 05126 号的《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具有出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主体资格。
再又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无现行适用的《公司法》第147条所列之 情形;亦无《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一)项所列之情形。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上述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现行适 用的《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现行
适用《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高泰化工的实际纳税情况
1、发行人实际纳税情况
(1) 企业所得税
根据《审计报告》及亚太会计师所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编 号为亚会专审字(2011)014 号《纳税专项鉴证报告》,经查验,自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行人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项合计 1,678.19万元人民币。
(2)增值税
根据《审计报告》及《纳税专项鉴证报告》,经查验,自2010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 发行人已缴纳增值税款项合计5,194.19万元人民 币。
2、高泰化工的实际纳税情况
(1) 所得税
根据《审计报告》及《纳税专项鉴证报告》,经查验,自2010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日, 高泰化工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项合计15.31万元 人民币。
(2)增值税
根据《审计报告》及《纳税专项鉴证报告》、经查验、自2010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 高泰化工已缴纳增值税款项合计113.37万元人民 币。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高泰化工依法纳税,不存在欠税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高泰化工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况
1、发行人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况
(1) 经查验,发行人税务主管机关——焦作市中站区国家税务 局(下称"焦作市中站区国税局")于2011年4月22日出具《证明》, 对发行人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规的情况作出了如下表述:"经查, 自 2008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执 行税收政策,依法纳税,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行为。"
(2)经查验,发行人的税务主管机关——焦作市中站区地方税 务局(下称"焦作市中站区地税局")于2011年4月22日出具《证明》, 对发行人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规的情况作出了如下表述:"经查,自 200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因 为涉嫌违反国家及焦作市有关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存在违反 上述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高泰化工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况
(1) 经查验、高泰化工的税务主管机关一焦作市中站区国税局 于2011年4月22日出具《证明》、对高泰化工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规的 情况作出了如下表述:"经查,自2008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焦 作高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依法纳税, 未发现税务 违法、违规行为。"
(2)经查验,高泰化工的税务主管机关-焦作市中站区地税局 于2011年4月22日出具《证明》,对高泰化工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规的 情况作出了如下表述:"经查,自200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焦 作高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因为涉嫌违反国家及焦作市有关税收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 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高泰化工均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征收及税务监 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 存在因其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而被有权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记录。
(三)发行人享受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于2011年4月22日出具的《河南佰利 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已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说明》,经查验,自 上述《法律文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 增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 | 时间 | 批复机关 | 规范性文件依据 |
|---|---|---|---|---|---|
| 01 | 2010年度节能 减排奖励资金 |
201 | 2010年 11月 |
焦作市 财政局 |
焦财预(2010)378 号《焦作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0 (第 一批)和清算 2007、2008、 2009 年节能技术改造中央财 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
| 02 | 自动监控设施 建设补助资金 |
1.3 | 2010年 11月 |
河南省环 境保护局 |
豫环文(2008)612 号《河南 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国控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 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
| 合计 | 202.3 |
单位:万元人民币
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上述新增享受的财政补贴均有其地方有权机关颁发的规范性 文件为依据,且未违反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审计机构对发行人税务情况的评价
对于发行人的税务情况, 亚太会计师所在其所出具的《纳税专项 鉴证报告》中作出了如下的评价:"我们认为,责公司提供的报告期 主要税种申报缴纳、税收优惠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贵公 司2010年度、2009年度及2008年度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在该期间所 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高泰化工的环境保护情况
1、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查验,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下称"焦作市环保局")于2011年4 月18日出具《证明》,对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及其是否存在环境违 法违规情况作出了如下表述:"自2011年2月28日至本证明出具日,河 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环保设施稳定 运行, 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能够按规定缴纳排 污費, 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高泰化工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查验,焦作市环保局于2011年4月18日出具《证明》,对高泰化 工的环境保护情况及其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违规情况作出了如下表述: "自2011年2月28日至本证明出具日,焦作高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能 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 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能够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 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高泰化工均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因其违 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而被有 权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记录。
综上,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现行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
1、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
(1)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查验, 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焦作市质监局")于2011 年4月22日出具《证明》,对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等方 面的违法违规情况作出了如下表述:"经查,自2007年1月1日至本证 明出具日,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因为涉嫌违反国家及焦 作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 规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经查验,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称"焦作市安监局") 于2011年4月18日出具《证明》,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 法违规情况作出了如下表述:"经查,自2007年1月1日至本《证明》 出具日,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违反国家、河南省及焦作 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且被 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高泰化工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
(1) 高泰化工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杳验, 焦作市质监局于2011年4月22日出具《证明》, 对高泰化 工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作出了如下 表述:"经查,自200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焦作高泰精细化工 有限公司没有因为涉嫌违反国家及焦作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或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我局行 政处罚的记录。"
(2) 高泰化工的安全生产
经查验,焦作市安监局于2011年4月18日出具《证明》,对高泰化 工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作出了如下表述:"经查, 自200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焦作高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没 有违反国家、河南省及焦作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发 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且被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高泰化工均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 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不存在因其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而被有权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记录。
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项目所涉及的 相关财务数据有所调整或某些客观情况有所变化,均不构成影响其本 次项目的重大事项,亦未影响其本次项目的实质条件。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项目符合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于上 述《法律文书》中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即符合现行适用的《公司法》、 《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和要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用于本次项目的《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 )》及其《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摘要(申报稿)》中引用本所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项目已具备上 报待核准条件,惟其发行股票等相关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 核准;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成功, 其股票的上市交易等相关事项还 需获得深交所的上市核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霍庭
经办名
霍 庭

签署日期: 201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