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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May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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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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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五年、金额不超过5.24 亿元人民币的并购贷款,用 于置换收购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66%股权已支付的款项。本次公司向商业 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担保,是基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的综合考虑,符合公司融 资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公司后续的资金 使用规划,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并购贷款。
二、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 企业中期票据,发行期限为不超过5 年(含5 年),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主要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发行中期票据可以有效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提高公司收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融资事项,并一致同意将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的事项提交公 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东方锆业出租氯氧化锆及二氧化锆生产线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方董事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通过向东方锆业出租氯氧化锆及二氧化锆生产线,有利于解决与东方锆业的同业竞 争问题,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公司上述关联交易,遵循 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东方锆业出租氯氧化锆及二氧化锆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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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邱冠周 于晓红 林素月 李力
2020 年5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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