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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Sep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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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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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
法律意见书
( 2021 )锦天城律专顾字 HT 第 0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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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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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目录
| 释 | 义.........................................................................................................2 |
|---|---|
| 引 | 言.........................................................................................................4 |
| 正 | 文.........................................................................................................6 |
|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6 | |
|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8 | |
| 三、结论性意见.................................................................................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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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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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于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仅具有下
述含义:
| 01 | 本所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
|---|---|---|---|
| 02 | 司法部 | 指 | 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03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04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编号为(2021)锦天城律专顾字HT第012号《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法律意见书》 |
| 05 | 本所经办律师 | 指 | 本所执业律师霍庭和潘沁圣 |
| 06 | 贵公司 | 指 |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曾用名龙蟒佰利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07 | 《法律顾问合同》 | 指 | 编号为(2021)锦天城律专顾调字HT 第005 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
| 08 | 本《股权激励计划》 | 指 |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 09 |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 |
指 | 贵公司依据本《股权激励计划》向延迟授予的 激励对象-和奔流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
| 10 | 《公司法》 | 指 |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11 | 《证券法》 | 指 |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12 | 《管理办法》 | 指 | 现行适用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13 | 《章程》 | 指 | 现行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14 | 《律师法》 | 指 |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15 | 《证券业务 管理办法》 |
指 | 现行适用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
| 16 | 《执业规则》 | 指 | 现行适用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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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试行)》 | |||
|---|---|---|---|
| 17 | 限制性股票 | 指 | 贵公司以定向发行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贵公司股票,该等股票将按照本《股权激励 计划》进行锁定和解除限售 |
| 18 | 激励对象 | 指 | 依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 员 |
| 19 | 授予日 | 指 | 贵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
| 20 | 授予价格 | 指 | 贵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购买贵公司股票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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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 本所持有有权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440000772720702Y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及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号为1939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具有执业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主体资格。
撰写、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本所经办律师分别持有广东省司 法厅核发的证号为14403199110407747号和14403202010176547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均处于年审合格状态,依法具有承办 该项法律业务的执业资格。
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 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署的《法律顾问合同》之相关约定,贵公司 聘请本所为专项法律顾问,就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暂缓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合法、合规性等相关事宜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现行适用的《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客观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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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书面《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股权激励计 划》有关的情况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其所提供的与本《股 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的。
三、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撰写、签署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 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实质审查与判断,并据此撰写、签署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仅就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合法、合规性等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均未持有 贵公司的股份;与贵公司、贵公司之控股股东和其实际控制人、持有 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贵公司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任何直 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申报及实施本《股权激励计 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 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法》《证券业务管理 办法》及《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 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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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 ” 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就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合法、合 规性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03月09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3个《议案》,并作出了《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意见。
贵公司监事会对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于2021年03月09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2021年04月29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并作出了《董事会决议》。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贵公司监事会已对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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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核实并于 2021 年 04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 19 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修订稿)>的议案》。
2021 年 0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05 月 09 日,贵公司对本《股权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贵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2021 年 05 月 11 日,贵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就本《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的《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 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 年 05 月 17 日,贵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1 年 05 月 28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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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09 月 03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本次向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暂缓授予日
2021 年 05 月 28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了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05 月 28 日。
2021 年 09 月 03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了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09 月 03 日。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向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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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缓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因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奔流在首次 授予日 2021 年 05 月 28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贵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暂缓授予和奔流限制 性股票共计 280.00 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和奔流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和奔流的限购期已满,并且满足 本《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全部授予条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向和奔流授予 28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64 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暂缓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 下列授予条件时,贵公司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贵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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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查验,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本 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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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贵公司 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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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
高田
经办律师:(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签名)
潘沁圣
签署日期: 2021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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