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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Mar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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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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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锦天城深律见证字 HT005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3

联系电话 :(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 :(86755)82816898

邮政编码: 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 — 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24403200511633571号《律师事务所分 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16)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5号《上海 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的霍庭 及林映明均为本所的执业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其分别持有 证号为14403199110407747号和14403201410064538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执业证》,且均处于年检有效合格状态,故依法具有承办该项 法律业务的执业资格。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 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聘请的 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 贵公司于2016年03月22日(星期二,下同)14时30分召开的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关 于新《提案》的提出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性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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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修订)》(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下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现行适用的《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其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 况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实质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 贵公司的关联方及其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 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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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 披露文件之一,随同本次《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下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 供的与其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贵公司于2016 年02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02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下同) 上分别刊载了《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告》编号:2016-020),决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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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03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该《通知》 就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 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方式、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议案》、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登记时间、登记 地点及联系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的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 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其全体股东。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及召集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已于2016年03月22日14时30分于贵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许刚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 《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03月21日—03月22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03月22日0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通过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3月21日15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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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2日15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 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主体资格

1、经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80,153,121 股,占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贵公司股份总额 204,424,200 股的 39.2092%。

  • 2、经查验,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共计 7 人

  •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下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03 月 15 日(星 期二,下同)15 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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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理人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6 年 03 月 15 日 15 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上述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提供的统计 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 54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07,700 股,占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 司股份总额 204,424,200 股的 0.1505%。

经查验,贵公司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 网络投票的股东主体资格均由该系统提供机构 信息公司予以验证。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以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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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贵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共计 4 人列 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所认为:上述其他人员均具 备列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查验,在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贵公司监事会、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均未提出《通知》中未列明的 新的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下列8个《议

案》:

序号 《议案》名称
01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02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03 《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04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05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06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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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08 《关于调整氯化法钛白粉项目预计投资金额的议案》

又经查验,上述序号为第 01 号—07 号《议案》已经贵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18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刊载于 2016 年 02 月 2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上(《公告》编号:2016-014 )及《河 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6-015)。

再经查验,上述序号为第 0 8 号《议案》已经贵公司第 5 届董事 会第 18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刊载于 2016 年 02 月 06 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河南佰利联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6-007)。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或采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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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通过了上述《议案》,且按照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 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息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 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对上 述《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66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80,460,821股,占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股份总额204,424,200股的39.3597%。

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及表决,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单位:股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同意票 占有效表决
股份(%
反对
弃权
01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80,460,221 99.9993 100 500
02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80,460,221 99.9993 100 500
03 《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80,460,221 99.9993 1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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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0,460,221 99.9993 100 500
05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
80,460,721 99.9999 100 0
06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80,460,221 99.9993 100 500
07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80,460,221 99.9993 100 500
08 《关于调整氯化法钛白粉项目预计
投资金额的议案》
80,460,221 99.9993 100 500

再经查验,除上述序号为第 05 号、第 07 号《议案》已经出席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余 6 个 《议案》均已经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再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 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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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 法》及《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及列席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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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本所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副本各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杨建刚 经办律师: (签名) 霍 庭 经办律师: (签名) 林映明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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