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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ZHOU GREATWALL ELECTRICAL CO.,LTD — M&A Activity 2003
Jun 20, 2003
56554_rns_2003-06-20_c48749e7-9d21-43a4-b90a-c232dba0fc90.PDF
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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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长城电工 股 票 代 码:600192 收购人的名称:甘肃机械集团公司 住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25 号
通 讯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25 号
联 系 电 话:0931-8416983
收购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之内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编写。 二、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 甘肃机械集团公司所持有、控制的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工″)的股 份。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甘肃机械集团公司没有通过任何 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长城电工的股份。
三、 收购人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03?31 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入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的批复》 并获得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甘经贸企业?2003?162 号《关于同意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并入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的批复》。其履行亦不违犯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收购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法人股股权无偿转让 事宜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 本次收购的股份总数占长城电工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5.52%,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收购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本公司的全面要约 收购义务后方可履行。
六、 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甘肃机械集团公司和甘肃经天地 律师事务所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刊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机械集团/受让方/收购人/本公司:指甘肃机械集团公司
电工集团/转让方/原控股股东:指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电工/被收购公司:指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指机械集团受让电工集团持有的长城电工21000 万股国有法人股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指电工集团于2003 年6 月18 日将其持有的长城电工21000 万股国 有法人股无偿划转于机械集团而与机械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 名称:甘肃机械集团公司 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25 号 注册资本:1672 万元 注册号码:6200001000495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2433780 企业类型:国营 经济性质:国有 经济范围:主营:机械、电子、仪器仪表、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修;机电 产品(不含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 (不含贵金属)、设备成套服务。
兼营: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生产所需原辅料、机械设备及技术的进口 业务;开展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 经营期限:永久 税务登记号码:620102100202904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25 号 邮政编码:730000
- (二) 产权及控制关系
1、本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日,是在甘肃省机械工业总公司的基础上通过改制成 立的国有企业集团,注册资本1672 万元;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25 号;经 营范围同前。
本公司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发?1992?196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甘肃机械 集团公司的批复》成立的,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对出让方电工集团持有的长城电工21000 万股国有法人股行使出资人的资格。
2、电工集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发?1997?129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甘肃 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公 司注册资本为20386 万元,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25 号,经营范围:制造和 销售高、低压输配变电设备,高、低压电器元件及零部件,自动化电气传动设备,各类电机、 电源车、柴(汽)油发电机组、电梯、仪器仪表,电工合金材料,精密模具、净化水处理设备及 配件、电器试验以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相关工程的总承包、建筑安装,商贸服务等。电 工集团由兰州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长城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213 机床电器厂联 合组建,机械集团行使其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电工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是长城电工独家发 起人,持有长城电工国有法人股21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65.52%,是长城电工第一大股东。 (三) 受处罚情况
机械集团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四) 高级管理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 其他国家或地 住地 区的居留权 *** 马艾武 中国 兰州 无
** 张晓喜 中国 兰州 无 ** 朱 鹏 中国 兰州 无 *** 焦自丛 中国 兰州 无
上述人员在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
-
(五) 机械集团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机械集团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
(一)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机械集团未持有、控制长城电工股份。
-
(二) 机械集团行政划入长城电工股份的基本情况:
-
2003 年4 月3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函?2003?31 号文件下达《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
同意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入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的批复》;
-
2003 年4 月4 日,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甘经贸企业?2003?162 号文件下达《关于同
-
意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入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的批复》。
-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机械集团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甘肃机械集团公司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马艾武 二00 三年六月十九日
- 2、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已按照职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责人签字:王森 二00 三年六月十九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一)机械集团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电工集团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
(二)《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国有法人股权无
-
偿划转于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
(三)机械集团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
(四)机械集团关于收购长城电工的决定;
-
(五)机械集团公司财务资料:
-
(1)《二000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
(2)《二00 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
(3)《二00 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
(六)机械集团与电工集团签署的《关于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权划转的
-
协议》;
-
(七)甘政函?2003?31 号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并入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的批复》;
-
(八)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甘经贸企业?2003?162 号文件《关于同意甘肃长城电工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并入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的批复》;
-
(九)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机械集团主要负责人买卖长城电工股份的相关证明;
-
(十)机械集团的承诺书。
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机械集团公司 二00 三年六月十九日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长城电工 股票代码:600192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甘肃机械集团公司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25 号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25 号 邮政编码:730000 联系电话:0931-841591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二00 三年六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 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控制方、关联方所持有、控制的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没有一 致行动人。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 他方式持有,控制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
(四)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
-
准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 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机械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指甘肃机械集团公司 电工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指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电工/被收购公司:指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股份转让协议》:指电工集团于2003 年6 月18 日将其持有的长城电工21000 万股国
-
有法人股无偿划转于机械集团而与机械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转让:指电工集团将其持有的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于机械集团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机械集团(受让方)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甘肃机械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25 号
注册资本:1672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200001000495(2-2)
税务登记证号码:620102100202904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机械、电子、仪器仪表、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修;机电产品(不 含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 金属)、设备成套服务。
兼营:自产产品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生产所需原辅料、机械设备及技术的进口业 务;开展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
-
经营期限:永久
-
电话:0931-8415912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见下列方框图)
(三)机械集团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 其他国家或地 住地 区的居留权 ** 马艾武 总经理 中国 兰州市 无 ** 张晓喜 副总经理 中国 兰州市 无 ** 朱 鹏 副总经理 中国 兰州市 无 ** 焦自丛 党委副书记 中国 兰州市 无 上述人员兼职情况及有关说明:
马艾武兼电工集团董事和长城电工董事;张晓喜兼电工集团董事和长城电工董事长; (四)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机械集团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 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上述人员兼职情况外,机械集团与电工集团在股权、资产、业务 及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系。
-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机械集团未持有、控制长城电工的股份。2003 年4 月3 日,甘肃省 人民政府以甘政函?2003?31 号文下达《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并入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的批复》,2003 年4 月4 日,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甘经贸企 业?2003?162 号文下达《关于同意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入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的 批复》,将电工集团持有的长城电工发起人国有法人股21000 万股,占长城电工总股本的 65.52%无偿划转给机械集团持有。本次股份转让需经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后,机械集团将持有长城电工21000 万股国有法人股,占长城电工总 股本的65.52%,成为长城电工第一大股东并承继电工集团的债权、债务。电工集团将并入机 械集团并在适当的时候注销工商注册登记。
-
(一)有关股份转让的问题:因本次股份转让为行政无偿划转,故不存在转让价格及付款
-
问题。
股份性质: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后,该21000 万股国有法人股股权性质不变。
-
(一) 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项的说明:
-
(1)有关受让方机械集团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转让意图:
机械集团是由原甘肃省机械工业厅进行公司制改制后又经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
发?1992?196 号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的批复》于1992 年10 月2 日设立的集团公司。在电工集团组建时,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发?1997?129 号《甘肃省人民 政府关于组建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中明确提出″甘肃机械集团暂行使国
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机械集团经审计的2002 年年末总资产为 305,526,757.60元,负债总额为208,901,090.30 元,净资产为96,625,667.30元,主营业务收 入为3,859,734.80 元,净利润为109,873.54 元。
根据甘肃省政府?2003?31 号文和省经贸委?2003?162 号文,本次国有法人股权无偿划转 主要目的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长城电工母子公司体制,减少管理层次,建成 科学、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将为长城电工在更大范围的资产优化配置、资产重组 创造条件。
(2)机械集团在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后,无改变长城电工主营业务的计划,无对长城电工的 资产和负债进行处置或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计划,对长城电工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 人员亦暂不作调整。
- (3)股权的权利限制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股权的权利限制问题。
-
(4)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电工集团不存在清偿对长城电工的负债问题,长城电工也未对
-
电工集团负债提供担保或存在其他损害长城电工利益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机械集团无买卖长城电工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机械集团总经理马艾武于2002年初当选为长城电工董事,为了体现董事对公司利益的关 心和对公司发展的信心,于2003 年3 月11 日个人以每股6.49 元购入长城电工股票1100 股。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机械集团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2)《股份转让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31-841576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如下: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甘肃机械集团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甘肃机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艾武 签署日期:二00 三年六月十九日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 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 担相应的责任″。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森 签注日期:二00 三年六月十九日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长城电工 股票代码:600192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25 号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25 号 邮政编码:730000
联系电话:0931-841591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二00 三年六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
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 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控制方、关联方所持有、控制的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没有一 致行动人。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 他方式持有,控制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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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
-
准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 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电工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指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机械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指甘肃机械集团公司 长城电工/被收购公司:指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股份转让协议》:指电工集团于2003 年6 月18 日将其持有的长城电工21000 万股国
-
有法人股无偿划转于机械集团而与机械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转让:指电工集团将其持有的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于机械集团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三)机械集团负责人基本情况 电工集团(出让方)情况介绍 (一) 基本情况 名称:甘肃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25 号 注册资本:20386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200001051133(2-2) 税务登记证号码:6201022243732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工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净水设备及配件、模具的生产 加工、批发零售,电器机械及器材试验、技术开发服务。
经营期限:自1997 年12 月8 日至2027 年12 月8 日 联系电话:0931-84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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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见下列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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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工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 其他国家或地 住地 区的居留权 ** 杨书昌 董事长 中国 兰州市 无 ** 马艾武 董事 中国 兰州市 无 ** 张晓喜 董事 中国 兰州市 无 ** 阳贻华 董事 中国 兰州市 无 ** 孙忠仁 董事 中国 甘肃天水市 无 朱安成 董事兼 ** 副总经理 中国 甘肃天水市 无 梁国恒 董事兼 ** 副总经理 中国 甘肃天水市 无 马永和 董事兼 副总经理 ** 中国 兰州市 无 ** 高俊明 副总经理 中国 甘肃天水市 无 ** 刘大庆 监事会主席 中国 兰州市 无 ** 刘继瑞 监事 中国 甘肃天水市 无 ** 梁纪明 监事 中国 兰州市 无 上述人员兼职情况及有关说明:
马艾武兼机械集团总经理、长城电工董事;张晓喜兼机械集团副总经理和长城电工董事 长;阳贻华、孙忠仁、朱安成、梁国恒、马永和兼长城电工董事;刘大庆、刘继瑞兼长城电 工监事;梁纪明兼长城电工监事和机械集团财务资产处处长;高俊明兼天水长城电器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和副经理。
已退休或因工作调动未在职人员未列入名单
-
(三)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电工集团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
-
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上述人员兼职情况外,电工集团与机械集团在股权、资产、业务 及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系。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电工集团持有长城电工2100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5.52%。2003 年4 月3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函?2003?31 号文下达《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甘肃长 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入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的批复》,2003 年4 月4 日,甘肃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以甘经贸企业[2003]162 号文下达《关于同意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入甘 肃机械集团公司的批复》,将电工集团持有的长城电工发起人国有法人股21000 万股,占长城 电工总股本的65.52%无偿划转给机械集团持有。本次股份转让需经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后,电工集团将不再持有长城电工股份,电工集团将并 入机械集团并在适当的时候注销工商注册登记。
-
(一)有关股份转让的问题:因本次股份转让为行政无偿划转,故不存在转让价格及付款
-
问题。
股份性质: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后,该21000 万股国有法人股股权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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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项的说明:
-
(1)有关受让方机械集团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转让意图:
机械集团是由原甘肃省机械工业厅进行公司制改制后又经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
发?1992?196 号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甘肃机械集团公司的批复》于1992 年10 月2 日设立的集团公司。在电工集团组建时,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发?1997?129 号《甘肃省人民 政府关于组建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中明确提出″甘肃机械集团暂行使国
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机械集团经审计的2002 年年末总资产为 305,526,757.60元,负债总额为208,901,090.30 元,净资产为96,625,667.30元,主营业务收 入为3,859,734.80 元,净利润为109,873.54 元。
根据甘肃省政府?2003?31 号文和省经贸委?2003?162 号文,本次国有法人股权无偿划转 主要目的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长城电工母子公司体制,减少管理层次,建成 科学、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将为长城电工在更大范围的资产优化配置、资产重组 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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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械集团在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后,无改变长城电工主营业务的计划,无对长城电工的
-
资产和负债进行处置或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计划,对长城电工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 人员亦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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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的权利限制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股权的权利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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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电工集团不存在清偿对长城电工的负债问题,长城电工也未对
-
电工集团负债提供担保或存在其他损害长城电工利益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电工集团无买卖长城电工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董事马艾武于2002 年初当选为长城电工董事,为了体现董事对公司利益的关心和对公司 发展的信心,于2003 年3 月11 日个人以每股6.49 元购入长城电工股票1100 股。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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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工集团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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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转让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31-841576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如下: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昌 签署日期:二00 三年六月十九日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 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 担相应的责任″。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森 签注日期:二00 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