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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fang Development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08

Nov 1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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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08)第079 号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

华夏建通 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 2008 )第 079

致: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 市东三环中路9 号富尔大厦33 层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振强 律师、于利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 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

华夏建通 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 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保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 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08年10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审议议案以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确定于2008年11月11日上午10: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11月4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 年11 月11 日上午10:00 在北京市东三环中 路9 号富尔大厦33 层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2008 年11 月4 日,何强先生因工作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去董事长及 董事职务,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方林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计3 人,代表公司股份

华夏建通 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31,575,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 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记票、监票,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0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131,575,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4.61%;反对票0 股;弃权0 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制作 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 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华夏建通 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立华

见证律师: 王振强

于利淼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