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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fang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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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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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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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 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信 息报告义务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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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 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 务,公司证券与投资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 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 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 司证券部。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 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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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发生或拟 发生的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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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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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
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 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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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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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
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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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常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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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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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
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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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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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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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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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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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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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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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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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权、基金以及分红
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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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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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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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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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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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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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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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或受赠资产。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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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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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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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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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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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或合并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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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或受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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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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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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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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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资金或资源;
(2)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3)提供担保;
- (4)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5)向关联人支付报酬;
(6)合作投资企业;
(7)合作开发项目;
- (8)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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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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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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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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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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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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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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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
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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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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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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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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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或者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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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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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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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大额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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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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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遭受潜在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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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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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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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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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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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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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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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9)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10)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 (11)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2)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拍卖;
-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 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 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 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 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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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发生前章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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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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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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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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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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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 报告形式包括:
(一)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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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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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 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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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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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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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 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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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 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 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相冲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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