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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fang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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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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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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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和《廊坊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 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 融资、购买出售及置换资产等。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 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 投资和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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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 保险、委托理财等;长期投资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 不能随 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 委托理财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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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
(四) 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
(五)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
(六) 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
(一) 根据投资类型,公司管理层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
根据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 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
(二) 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
(四) 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 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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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 签字。
第六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 根据长期投资的性质,由公司管理层指定相关部 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总经 理办公会研究;并按照研究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 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再次提 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研究通过后,公 司将拟投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预审;
(二) 董事会战略委员提出预审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
(三) 董事会预审通过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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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 规定的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 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 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 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 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三章 购买出售及置换资产决策管理
第八条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是指公司购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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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 前期调研、论证,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必要时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标 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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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
(四)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
(五)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对外融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条 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 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 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 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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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
(二)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报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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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决策审批管理按照《公 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本公司规定的投融资事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的,需提交董事会批准,不及该范围的需提交董事长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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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符合以下任一 情况的,公司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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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交足出资额的,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如投融资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 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都应视为本制度所述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八条 如投融资事项达到本规定第十四条标准的,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 的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 止日距审议该交易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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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一年。
交易虽未达到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但若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发生的交易,不论交易 标的是否相关,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一年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十七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等 事项的交易额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累计计算。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有关事项时应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本制度所述有关事项及 其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题审计,对违规行为或 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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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本制度所述有关事项及 其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本制度所述有关事项 及其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 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项目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 度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有关事项 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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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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