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Langfang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30, 2012
56518_rns_2012-03-30_cc1d7b7b-e2a3-4138-9d65-cfd206276c2e.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picture [9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 “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 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picture [9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情况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待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河北证监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 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公司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可以采取
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picture [9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以下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 其他形式。
第八条 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 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予以从轻、减 轻或免于处理: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
的;
-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董事会认为具有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
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予以从重或者加 重处理: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picture [9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查的;
- 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
制造困难的;
-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董事会认为具有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的。
第九条 处理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 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责任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 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 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如果还同时触犯 刑律,则公司有权将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内容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 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