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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fang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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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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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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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工具,及其委托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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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或个人代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而其本人享有实际所有权的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工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公 司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以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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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在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时,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提出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
第三章 股份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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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应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之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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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十二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 限制。
第十四条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二)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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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公司股份,次年不能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 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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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承担公司处理或解决该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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