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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fang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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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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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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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 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 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设机构、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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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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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 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和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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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 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总监岗位。审计总监属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分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经总经理提名,由公 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总监的直接领 导下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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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 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 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审计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其 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对公司 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条 审计部设部长,具体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由总 经理办公会提名通过,报董事会备案。审计部部长应具备审 计或会计中级以上职称,内部审计机构配备3至4名内审人 员,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 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 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在董事长领导及审计委员会的指 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 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完成监事会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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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 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 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 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 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

(二)每年对公司及各单位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 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 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 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 价指引》,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 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善;

(三)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 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 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 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 各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任的和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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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 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八)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九)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 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 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 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董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 事项;

(十四)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 计工作。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 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 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 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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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 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 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 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 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 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 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 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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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审计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 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 出处理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 度,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 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 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 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 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 子、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 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 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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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 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 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公司董事会备案后实 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 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实施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

1.审计部门应收集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 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2.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 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 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 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 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二)审计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下列方法实施审 计:

1.通过检查、抽样、分析性复核、查询、监督盘点、询 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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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 材料;

  •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

  •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 (三) 提交审计报告

1.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 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 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 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2.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 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第二十条 后续审计工作要求

(一)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 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整 改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2 个月 内向审计部门书面反馈(报送)审计报告中相关事项落实情 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审计部门应建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相关事项 落实情况的考核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罚及奖励的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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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是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 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 史的依据;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 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 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 个人手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审计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 稿、有关文件和年度财务报表、账证、录音(像)带、照片等 材料;

(三)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 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定的审计制度及其他有保存 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 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分永久、长期(10 年至50 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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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短期(10 年以下)三种进行保存,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 限。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造册并经审计部门鉴定后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做出显著成 绩的,公司应给予肯定、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 轻重,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

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 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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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公司旧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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