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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fang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Feb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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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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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 董事的职责,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以及《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 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 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及时向独立 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 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 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如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 察,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 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 在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 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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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 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 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 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由公司财务总 监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 况;

  • (二) 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 (三) 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 (四) 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 (五) 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 (六)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 (七) 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 (八) 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 (九) 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 (十) 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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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 (十二) 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面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 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 要向董事会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一)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 (二)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三) 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 (四)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 (五) 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 (六) 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 (七) 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 (八) 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

  • 正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 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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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 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 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 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 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 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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