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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fang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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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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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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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D20140318288810071BJ—01 号
致: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王建康律师、肖秀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廊坊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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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4 年3 月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4 年3 月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2014 年4 月18 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八大街 峰尚中心1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 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 人,代表股份51,999,31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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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 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投票、监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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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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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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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13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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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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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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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聘请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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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王建康
肖秀君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