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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fang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Jun 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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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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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 www.guantao.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盈泰中心 2 号楼 17 层 邮编:100140 17/F, Tower2, Yingtai Center, No.28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140,China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0)第0132 号
BJ10C0157
致: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 年6 月8 日上午 9 时30 分在北京市顺义区阿凯迪亚庄园会所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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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 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华夏建通科技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9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的公告,通知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 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及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赵勃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有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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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况。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证券事务代表刘虹 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会议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及到会股东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 人, 股东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股东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王曦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该2 名 股东总计持有公司14.48%的股份。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证券事务代表等人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与会股东或代理人均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各项议案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决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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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2009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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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2009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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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200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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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200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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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200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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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决议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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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 伍贤秋
谭卫红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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