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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ai Technology Group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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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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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 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 公司责任领导、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确保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 悉重大信息。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 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 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 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
-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
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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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上述相关责任人 应将有关信息第一时间上报。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责任。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部信 息上报制度,相关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信息报告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各子公司总经理,以保证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及时知悉和掌握相 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 子公司总经理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及其持续变更进程,包括但不 限于:
-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
1、购买或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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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1、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实际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 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第 2 至 4 项除外)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二)款中所述之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 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其 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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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涉及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 相关单位拟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 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获准实施后,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基于案件
-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监管部门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偿;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
坏账准备;
-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1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的;
-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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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六)生产经营(经营环境)重大变化事项:
- 1、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政策的调整,如税收、环保等方面;
2、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争格局,产品价 格大幅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以及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对公司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3、公司内部经营环境、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如 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 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技术、资质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新的重大项目建 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等。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当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1、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变化;
2、持有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被法院裁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3、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4、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5、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或个人所负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八)其他重大信息: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利润 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资本运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公司证券发行、债券发行、募集资金、 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拟进行资产证券化、收购兼并、重组等信息;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
或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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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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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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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
7、公司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8、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等;
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0、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1、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 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2、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 3、重大对外投资及项目应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完成;
4、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2、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各部门、 各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 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 司证券法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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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决定对其 处理方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签发信息披露文件,需要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决策的事项,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 执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 总经理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报 告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 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及重要事项报告义务 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 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接触信息 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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