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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ai Technology Group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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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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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2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贯彻落实《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安全稳健运营, 维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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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二条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重庆市蓝黛实业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重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500227203940748P。 |
第二条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重庆市蓝黛实业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重庆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227203940748P。 |
| 2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技 术领先,管理科学,致力于打造动力 传动精品,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投 资回报,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技术 领先,管理科学,致力于打造动力传动 和触控显示精品,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 的投资回报,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
| 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
| 司股份。 | ||
|---|---|---|
| 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6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申报 离职的,在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 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
| 比例不得超过50%。 | ||
|---|---|---|
| 7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8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不成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 9 |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
|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 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2/3 以上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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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 会召集人于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 集人于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行身份 认证。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 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11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
|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日0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少于2 个工作日不多于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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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
|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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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 |
| 1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 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审 计和财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 名与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工作。董 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 选举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 实施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15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借款、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 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借款、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高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 500 万元高于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高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低于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高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对外借款;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需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 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7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 他交易事项。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 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公司除 应当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6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 权给董事长或总经理执行。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对外借款;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 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 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以上所述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 业务收入。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前述的规定。已按照前述的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 风险投资,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公司董事 长,并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批准 程序后方可实施。 (三)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 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 签署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 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 董事长或总经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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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 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 |
| 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日常 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 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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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 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 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 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 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
| 17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 18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全体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 |
| 19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 (三)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 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 任何3 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 (三)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 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3个连 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
|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 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 |
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 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 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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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 部,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 21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
| 22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 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电话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应以专人送达、邮寄、电 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或以电话、 音频、视频等口头方式进行。 |
| 23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 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电话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应以专人送达、邮寄、电 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或以电话、 音频、视频等口头方式进行。 |
| 24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 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报刊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25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26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公告。 |
| 27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 28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