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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3
Apr 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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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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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朗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朗姿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 机构,对朗姿股份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曾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申东日、申今花及其亲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 号北环中心大厦的办公场所。目前上述房屋租赁合 同期满,为维持公司办公场所稳定,便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决 定继续向申东日、申今花及其亲属租赁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 号北环中
心的如下物业,用于公司办公用途。
| 出租人 | 租赁标的 | 租赁面积m² | 期限 | 金额(元/年) |
|---|---|---|---|---|
| 申东日 | 北环中心A 座25 层2505 号 | 257.13 | 2 年 | 375,409.8 |
| 申今花 | 北环中心A 座25 层2502 号 | 241.98 | 2 年 | 352,604.6 |
| 刘军 | 北环中心A 座25 层2507 号 | 158.63 | 2 年 | 202,650 |
| 翁洁 | 北环中心A 座25 层2503 号 | 165.15 | 2 年 | 240,111.6 |
| 翁蕾 | 北环中心A 座25 层2504 号 | 165.15 | 2 年 | 210,979 |
| 申东雨 | 北环中心A 座25 层2501 号 | 155.67 | 2 年 | 166,016.6 |
| 郑东浩 | 北环中心A 座25 层2508 号 | 113.71 | 2 年 | 164,381.4 |
| 申炳云 | 北环中心A 座25 层2506 号 | 148.1 | 2 年 | 216,313.6 |
| 合计 | -- | 1405.52 | -- | 1,928,466.6 |
公司已与申东日、申今花及其亲属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该等合同自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申东日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110,907,750 股,占公司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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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55.45%。
申今花女士,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持有公司股票16,476,9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8.24%。
申东日与申今花为兄妹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交易对方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
|---|---|---|
| 1 | 申炳云先生 | 申东日、申今花的父亲 |
| 2 | 翁洁女士 | 申东日之配偶 |
| 3 | 翁蕾女士 | 申东日配偶之姊妹 |
| 4 | 刘军先生 | 申今花之配偶 |
| 5 | 申东雨先生 | 申东日之堂兄弟 |
| 6 | 郑东浩先生 | 申东日之表兄弟 |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中关联方的认 定标准,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房产坐落: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 号 租赁房产面积:1405.52 平米
其他说明:上述租赁房产目前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 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二)、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租赁房产的价格是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 的,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合理、公允,遵守了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正 常经营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三)、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及其亲属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均相同,除租赁房屋的出租方、门号、面积不同以外,租赁单价、租赁期限等其 他主要条款均相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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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2 年,自2013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止。
2、租赁单价和其他费用:在租期内公司应支付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单价 为每天每平方米4 元。在租期内公司每月支付给北环中心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 直接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3、支付方式:租赁期内公司每年支付一次房租。
四、 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必要性
鉴于公司与关联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为维持公司办公场所稳定,便于公 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办公场 所续租合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环中心的行政办公场所均为租赁。北环中心为 标准写字楼,本次续租上述房产,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的稳定开展。另外上述关 联租赁费用占公司同期的管理费用及营业成本的比重较小、租赁价格与同一大厦 的市场租赁价格基本相当,对公司当期营业成果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也没有影响。
五、审议程序
2013 年3 月1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租 用公司控股股东物业的议案》,关联董事申东日、申今花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因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此项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申炳云先生将 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六、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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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内容、定价及履行的程序等进行了核查,发表 保荐意见如下: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 易金额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 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 在审议本关联交易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各非关联董事均表决 同意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关联交易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朗姿股份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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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 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邹文琦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凌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 04 月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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