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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ala Pay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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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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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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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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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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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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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或有关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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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三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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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相关发起人提 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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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 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该等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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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或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 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的,应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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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公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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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 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 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对有争议又 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缓表决,提请下次 股东大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 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 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并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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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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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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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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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册的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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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 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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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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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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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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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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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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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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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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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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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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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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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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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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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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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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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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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 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 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 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二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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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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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 选举的决议的当日就任。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由下 次股东大会对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直至选举全部董事、监事为止。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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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公司提供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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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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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通讯表决的特殊规则
第五十七条 通讯表决是指股东对股东大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 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 方式。
第五十八条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其会议通知中还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告知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士本次股东大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二)对所拟审议事项应进行详尽披露;
(三)向股东附送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股东复印使用;
(四)股东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地址及截止期限;
- (五)其他需要通知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士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股东必须在表决票上作 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
第六十条 经股东签署的表决票,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 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 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
送达时间的确定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未按照会议通知中制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可以视为因 故未出席会议。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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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 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 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出的通知。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 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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