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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ala Payment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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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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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自然人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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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席位。董事可以由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日期为相应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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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实际控制 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当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董事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本章程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致使公司利益收到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向 司法机关报告以追究该董事的刑事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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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文件。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或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或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出现上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选举其担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7 人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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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长1名。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 (八) 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

  •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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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 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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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 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制订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其经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 (二) 会议期限;

  • (三) 事由及议题;

  •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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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 料后取得全体董事的一致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所提供的会议相关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的,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与所 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 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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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 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 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参会董事应当在表决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文件上签字。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三十八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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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也可在充分说明相关事项的前提下,以非书面方式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出提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以及总经理可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之前向董事会提出 议案。提案人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三日或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之 前,将议案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依上述规 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且董事长决定列入审议事项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 则董事会秘书需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变更通知。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 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列 入审议议案。

第四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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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 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 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 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非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时出现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可要求相关董 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如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的,证券事 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 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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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清算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或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应当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 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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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 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如有);(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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