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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ala Payment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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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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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的公告;

  3.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4.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的公告;

  5.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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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意见书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2019年6月7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 方法等。

  2.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19年6月18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列明了提案人情况、临时提案内容并将临时提案提 交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年6月28日14时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中关村壹号D1座公司六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舒世忠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6月2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15:00至2019年6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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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等相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 3,979,4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994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名,代表公司股份 209,362,44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52.3393%。

基于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8名,合计代表公司股份213,341,844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53.3341%。

  1.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1.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关于审议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 (2) 关于审议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 (3) 关于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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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法律意见书

  • (4) 关于审议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5) 关于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 关于续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7)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8)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 (9)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 (1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制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 (12) 关于制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废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议案;

  • (13) 关于制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的议案;

  • (1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5) 关于与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投资设立联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 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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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承办律师:

赵世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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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