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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and Technology Co.,Ltd. — M&A Activity 2020
Aug 3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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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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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 [2020]AN118-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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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 - 电话( Tel ): 010 88004488 / 66090088 传真( Fax ): 010 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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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 [2020]AN118-5 号
致: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根据本所与东土科技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东土科技的委托, 担任东土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申请人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专项核 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回复意见》”)。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0 年 7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北京东 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审 核函〔2020〕03000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 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况进行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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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 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 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实进 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
申请文件显示:(1)2015 年开始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 能电气或标的资产)逐步转型为投资控股平台,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北京佰能盈 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能盈天)、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佰能蓝天)、柳州市佰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佰能)等开展 业务,佰能电气合计控制佰能盈天69.93%股权、佰能蓝天46.97%股权;(2)上 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对于佰能电气控股子公司佰能蓝天和佰能盈天少数股 东股权,在本次并购完成满3 年并且佰能电气完成各方约定的经营目标情况下, 在履行甲方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后,甲方同意进行收购。或者应少数股东要求,同 意该两家公司分拆上市”;(3)柳州佰能的收入主要为余热发电收入,广西柳 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柳钢)为其唯一客户,未来年度,柳州佰能 无新增其他项目;(4)西藏盈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盈信)主要 业务为以自有资金开展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北京佰能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佰能星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LED 灯具、电气设备及备件、钢铁产品及通 讯产品以及金属粉末等的销售,西藏盈信和佰能星空的资产和收入规模较小。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或披露:(1)说明本次交易未直接向相关股东发行股 份购买其持有的佰能盈天、佰能蓝天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上市公司 与佰能蓝天、佰能盈天的其他股东就优先受让标的资产控股子公司股权、购买剩 余股权、其他股东退出机制、固定收益、交易后公司治理等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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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是否就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未来发展规划达成一致;是否就业绩目标、未来 收购或分拆上市等约定具体条件;(3)结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主要业务主体的 业务开展情况、所处行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等,披露本次交易主要经营 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及《重组审核规则》规定的标的资产行业定位要 求;(4)结合佰能电气各重要子公司的报告期内主业开展情况及业务可持续性、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对佰能电气重要子公司少数股权收购计划 或分拆上市计划等情况,披露本次收购的必要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本次交易未直接向相关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佰能盈天、 佰能蓝天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佰能电气、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柳州佰能、西藏盈信、佰能星空的工 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东土科技、佰能蓝天发布的公告,东土科技、 佰能电气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中东土科技未直接向相关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 有的佰能盈天、佰能蓝天股份的原因主要包括:
1 .本次交易系产业整合,通过现有的交易方案,东土科技可以获得标的资 产及其主要经营实体的控制权并通过保留少数股东的股份激励管理团队积极性
本次交易系产业上下游的整合,东土科技属于产品和解决方案的提供方,标 的公司在冶金行业电气自动化、烟气治理和余热发电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技术、人 才和项目经验等优势,具备较强的系统集成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土科技可 以利用佰能电气在冶金行业的经验,将其工业互联网产品和解决方案在冶金行业 找到应用场景。
东土科技通过收购佰能电气 100%的股权,即可获得佰能盈天、佰能蓝天、 柳州佰能等主要经营主体的控制权。本次交易收购佰能电气的股权同时保留了佰 能盈天、佰能蓝天少数股东尤其是管理层股东的股权,有助于强化对佰能盈天、 佰能蓝天管理团队的激励作用,实现上述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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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佰能电气股东要求将佰能电气作为整体出售
为了推动业务发展,自 2010 年设立柳州佰能开始,佰能电气开始设立子公 司实施相关的业务,2011 年设立佰能星空负责贸易业务,2012 年设立佰能蓝天 负责节能环保业务,2015 年设立佰能盈天承接佰能电气的三电总承包业务,此 外还设立西藏盈信负责投资业务。目前,佰能电气转型成为控股平台公司,通过 子公司实施各项业务,母子公司分工明确,形成了紧密联系、有效协同的企业集 团。
佰能电气股权结构比较分散,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现有股东包括中央 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自然人等多种形式。若以佰能电气为 交易对方,因佰能电气股东的多样性、股东的资金需求和决策机制不同,各股东 对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及减持计划存在较大的沟通难度。
此外,若以佰能电气作为交易对方,佰能电气现有股东获得最终收益时,需 要由佰能电气减持股票后进行分红,与目前的交易方案相比税务成本会增加。 基于上述原因,在本次交易中佰能电气各股东要求将佰能电气作为整体出售。
综上所述,交易对方要求将佰能电气作为整体出售,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现有 交易方案获得标的公司主要经营主体的控制权,经交易各方充分博弈和市场谈判, 最终确定了收购佰能电气100%股权的交易方案,上述交易方案具备合理性。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未直接向相关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 佰能盈天、佰能蓝天股份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上市公司与佰能蓝天、佰能盈天的其他股东就优先受让标的资 产控股子公司股权、购买剩余股权、其他股东退出机制、固定收益、交易后公 司治理等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情况;是否就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未来发展规划达 成一致;是否就业绩目标、未来收购或分拆上市等约定具体条件
1.关于上市公司与佰能蓝天、佰能盈天的其他股东就优先受让标的资产控 股子公司股权等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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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各方2020年5月22日签订的《交易协议》第21.2条约定:“对于佰能电 气控股子公司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佰能盈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少数股东股权,在本次交易完成满3年并且佰能电气完成各方约定的经营目标 情况下,在履行甲方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后,甲方同意进行收购。或者应少数股东 要求,同意该两家公司分拆上市”;第11.5条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应积 极支持目标公司的业务发展;除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及甲方推荐的董事依法行使董 事权利外,甲方不会干涉目标公司管理层对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干 涉目标公司对下属公司控制管理。”
根据东土科技出具的说明,除上述协议约定外,东土科技与佰能盈天、佰能 蓝天的其他股东未就优先受让佰能电气控股子公司股权、购买剩余股权、其他股 东退出机制、固定收益、交易后公司治理等达成协议或安排。
2.关于是否就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未来发展规划达成一致
根据《交易协议》,东土科技、佰能蓝天的其他主要股东、佰能盈天的其他 股东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系基于产业整合的目标,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土科技 将在尊重和保持佰能电气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东土科 技及标的公司各自的优势,实现业务的协同发展。东土科技与佰能蓝天的其他主 要股东、佰能盈天的其他股东已分别就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未来发展规划达成一 致。
3.关于是否就业绩目标、未来收购或分拆上市等约定具体条件
根据《交易协议》、东土科技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中约定 了佰能电气在交易完成后的业绩目标,除此之外,东土科技未与佰能盈天、佰能 蓝天现有其他股东就业绩目标达成协议或安排。
由于未来收购及分拆上市等情况需要根据当时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及政策、 资本市场整体的形势以及东土科技、佰能盈天、佰能蓝天的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 确定,因此目前尚无法做出具体的约定或安排。除前述《交易协议》第21.2条约 定的原则外,东土科技与佰能盈天、佰能蓝天现有其他股东未就未来收购或分拆 上市的具体条件达成协议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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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将根据佰能盈天、佰能蓝天的经营情况, 按照佰能盈天、佰能蓝天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与相关各方就收购 少数股东权益或分拆上市进行充分的协商,并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后实施, 以实现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若上市公司与相关方就佰能盈天和佰 能蓝天未来收购或分拆上市存在分歧,则各方将按照佰能盈天和佰能蓝天的公司 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决策,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佰能电 气100%股权,上市公司将通过佰能电气对佰能盈天、佰能蓝天等子公司实施有 效控制,并在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及合作共赢的理念下,有效地解决 分歧。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除已在《交易协议》作出的约定外,东土科技与佰 能盈天、佰能蓝天的其他股东未就优先受让佰能电气控股子公司股权、购买剩余 股权、其他股东退出机制、固定收益、交易后公司治理等达成协议或安排,未就 未来收购或分拆上市的具体条件达成进一步的协议或安排;东土科技与佰能蓝天 的其他主要股东、佰能盈天的其他股东已分别就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未来发展规 划达成一致。
(三)结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主要业务主体的业务开展情况、所处行业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等,披露本次交易主要经营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监管 办法》及《重组审核规则》规定的标的资产行业定位要求
经查验,申请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根据《审核问询函》要求补充披露本 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及《重组审核规则》规定的标的资产行业定位要求 的情况。
(四)结合佰能电气各重要子公司的报告期内主业开展情况及业务可持续 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对佰能电气重要子公司少数股权收 购计划或分拆上市计划等情况,披露本次收购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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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申请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根据《审核问询函》要求补充披露本 次收购的必要性。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
申请文件显示,(1)佰能盈天剩余30.07%股权由员工持股平台北京盈天同 盛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天同盛)持有,盈天同盛中8名佰能盈 天员工所占持股平台份额为91%,间接持有佰能盈天27%左右的股权;(2)佰能 蓝天前十名股东中,佰能蓝天员工共持股25.62%;(3)佰能电气无实际控制人。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或披露:(1)结合佰能电气、佰能盈天及佰能蓝天股 权结构及公司治理、重大事项决策、经营管理控制等情况,披露佰能电气、佰能 蓝天及佰能盈天是否存在管理层控制的情况,上市公司能否通过佰能电气有效控 制佰能盈天及佰能蓝天,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的依据及其充分性;(2)结合上市 公司与标的资产在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客户群体、治理要求、核心人员选任与配 备等方面的差异,进一步说明相关整合措施的充分性、有效性;(3)结合标的 资产行业特点、业务模式、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经验、公司治理体系、风险防范制 度和内控制度的对接和调整安排等,进一步说明是否拟就标的资产治理结构进行 调整,是否已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标的资产管控风险的有效措施并建立起相应风 险防范机制。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佰能电气、佰能盈天及佰能蓝天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重大事 项决策、经营管理控制等情况,披露佰能电气、佰能蓝天及佰能盈天是否存在 管理层控制的情况,上市公司能否通过佰能电气有效控制佰能盈天及佰能蓝天, 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的依据及其充分性
1.佰能电气的控制权情况
(1)股权结构
根据佰能电气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交易协议》,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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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查询日:2020年8月30日),截至查询日,佰能电气的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中钢设备 | 700 | 27.78 |
| 2 | 大成房地产 | 520 | 20.63 |
| 3 | 赵庆锋 | 254.7609 | 10.11 |
| 4 | 孙丽 | 142.9224 | 5.67 |
| 5 | 高健雄 | 128.9224 | 5.12 |
| 6 | 王征 | 118.9224 | 4.72 |
| 7 | 汪声娟 | 111.14 | 4.41 |
| 8 | 王敬茹 | 70.1276 | 2.78 |
| 9 | 佰能共合 | 55.6 | 2.21 |
| 10 | 张宏伟 | 46.4043 | 1.84 |
| 11 | 关山月 | 28 | 1.11 |
| 12 | 黄功军 | 28 | 1.11 |
| 13 | 王会卿 | 25.6 | 1.02 |
| 14 | 陈国盛 | 25 | 0.99 |
| 15 | 陈立刚 | 23.2 | 0.92 |
| 16 | 周小俊 | 20.8 | 0.83 |
| 17 | 魏剑平 | 20 | 0.79 |
| 18 | 李宪文 | 18 | 0.71 |
| 19 | 乔稼夫 | 18 | 0.71 |
| 20 | 石建军 | 13.4 | 0.53 |
| 21 | 彭燕 | 13 | 0.52 |
| 22 | 杨波 | 10 | 0.40 |
| 23 | 吴秋灵 | 8 | 0.32 |
| 24 | 惠秦川 | 8 | 0.32 |
| 25 | 李广德 | 8 | 0.32 |
| 26 | 刘强 | 8 | 0.32 |
| 27 | 陶江平 | 8 | 0.32 |
| 28 | 王芳 | 8 | 0.32 |
| 29 | 吕彦峰 | 7.6 | 0.30 |
| 30 | 刘振华 | 6 | 0.24 |
| 31 | 汪凯芳 | 6 | 0.24 |
| 32 | 司博章 | 6 | 0.24 |
| 33 | 王军 | 5 | 0.20 |
| 34 | 亢晓嵘 | 5 | 0.20 |
| 35 | 黄学科 | 5 | 0.20 |
| 36 | 尤宝旺 | 5 | 0.20 |
| 37 | 张欣欣 | 5 | 0.20 |
| 38 | 朱锋 | 5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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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39 | 张书云 | 4.6 | 0.18 |
| 40 | 程丽萍 | 4 | 0.16 |
| 41 | 王树松 | 4 | 0.16 |
| 42 | 曾颜峰 | 4 | 0.16 |
| 43 | 张立梅 | 4 | 0.16 |
| 44 | 曹迎新 | 4 | 0.16 |
| 合计 | 2,520 | 100 |
佰能电气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单一持股比例超过 30%的股东。
(2)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佰能电气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以 及佰能电气出具的说明,佰能电气为有限责任公司,佰能电气设立了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股东会会议就其他事项 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上所述,佰能电气无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佰能电气不存在依其出资 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管理层安排及董事会设置
根据佰能电气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以 及佰能电气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佰能电气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任职 | 备注 |
|---|---|---|---|
| 1 | 赵庆锋 | 董事、董事长 | - |
| 2 | 裘喆 | 董事、副董事长 | 中钢设备代表 |
| 3 | 周承巍 | 董事、副董事长 | 大成房地产代表 |
| 4 | 孙丽 | 董事、总经理 | - |
| 5 | 张宏伟 | 董事、副总经理 | - |
| 6 | 王会卿 | 监事、监事会主席 | - |
| 7 | 王红宇 | 监事 | 中钢设备代表 |
| 8 | 郝善忠 | 监事 | 大成房地产代表 |
| 9 | 彭燕 | 财务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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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能电气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根据佰能电气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以及佰能电气出具的说明, 报告期内佰能电气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佰能电气现任董事会成员为5人,新任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中钢设备、大成房地产代表各1人,结合佰能电气股东持 股情况,任何单一股东无法控制佰能电气股东会,并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 任。
如上所述,佰能电气不存在通过其实际支配的公司出资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 (4)重大决策机制
根据佰能电气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以 及佰能电气出具的说明,佰能电气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佰能电气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佰能电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行使职权,对于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重大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外,对于对 外投资、不动产的购置及处置等事项,佰能电气亦提交股东会审议。佰能电气董 事会决议事项均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佰能电气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佰能电气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
佰能电气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权由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 在股东会层面,结合佰能电气股东持股情况,任何单一股东无法控制佰能电气股 东会或对股东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在董事会层面,佰能电气董事会成员为5 人,其中2名外部董事为中钢设备、大成房地产代表,其余3名董事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任何一方董事均无法单独支配佰能电气的重大 财务和经营决策。佰能电气的重大事项决策由佰能电气董事会和股东会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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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作出,佰能电气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并根据董事会的决策负 责实施,其无法支配公司的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
如上所述,结合佰能电气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佰能电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法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
(5)本次交易后佰能电气的控制权情况
根据《交易协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土科技将持有佰能 电气100%股权,并有权提名佰能电气董事会全部5名董事中的3名,东土科技在 股东层面与董事会层面均可以控制佰能电气。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佰能电气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 东,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佰能电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职 权履行职责,佰能电气不存在管理层控制的情况。
2.佰能盈天的控制权情况
(1)股权结构
根据佰能盈天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 示系统(查询日:2020年8月30日),截至查询日,佰能盈天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佰能电气 | 2,850 | 66.43 |
| 2 | 盈天同盛 | 1,290 | 30.07 |
| 3 | 西藏盈信 | 150 | 3.50 |
| 合计 | 4,290 | 100 |
上表中西藏盈信为佰能电气全资子公司,西藏盈信持有的佰能盈天股份亦受
佰能电气控制,佰能电气为佰能盈天的控股股东。
(2)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佰能盈天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资料以及佰能盈天出具的说明,佰能盈天为股份有限公司,佰能盈天设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需要由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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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会议 就其他事项作出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如上所述,佰能电气可以控制佰能盈天69.93%的股权,佰能电气为佰能盈天 的控股股东。
(3)管理层安排及董事会设置
根据佰能盈天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资料以及佰能盈天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佰能盈天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在佰能盈天的任职 | 在佰能电气的任职 |
|---|---|---|---|
| 1 | 孙丽 | 董事长 | 董事、总经理 |
| 2 | 关山月 | 董事、总经理 | - |
| 3 | 张宏伟 | 董事 | 董事、副总经理 |
| 4 | 杨波 | 董事、副总经理 | - |
| 5 | 王会卿 | 董事、副总经理 | 监事会主席 |
| 6 | 彭燕 | 监事会主席 | 财务负责人 |
| 7 | 李辉 | 监事 | - |
| 8 | 吴秋灵 | 监事 | - |
| 9 | 黄功军 | 副总经理 | - |
| 10 | 高霞光 | 财务负责人 | - |
| 11 | 乔瑞 | 董事会秘书 | - |
根据佰能盈天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佰能盈天现任董事均为佰能电气与佰能电气全资子公司西藏盈信共同提名,董事 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监事会成员 为3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如上所述,佰能电气为佰能盈天的控股股东,能够对佰能盈天的董事会成员 选任及管理层安排产生重大影响。
(4)重大决策机制
根据佰能盈天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资料以及佰能盈天出具的说明,佰能盈天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据 佰能盈天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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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能盈天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权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 使。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会议就其他事项作出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董事会决议事项均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在股东大会层面,佰能电气为佰能盈天的控股股东,佰能电气能够对佰能盈 天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在董事会层面,佰能盈天董事会成员为5人, 现任董事均为佰能电气与佰能电气全资子公司西藏盈信共同提名,现任董事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佰能盈天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并根据董事会的决策负责实施,其无法支配公司的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
如上所述,结合佰能盈天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佰能电气可以对佰能盈天重大 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本次交易后佰能盈天的控制权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佰能电气仍为佰能盈天的控股股东,东土科技将通过控制 佰能电气,间接控制佰能盈天。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佰能电气为佰能盈天的控股股东,佰能电气 能够有效控制佰能盈天;佰能盈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职 权履行职责,佰能盈天不存在管理层控制的情况。
3.佰能蓝天的控制权情况
(1)股权结构
根据佰能蓝天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发布的公告,截至
2020年6月30日,佰能蓝天前十名股东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佰能电气 | 47,481,000 | 46.9737 |
| 2 | 陈立刚 | 6,289,610 | 6.2224 |
| 3 | 黄学科 | 5,957,070 | 5.8934 |
| 4 | 赵庆锋 | 5,091,250 | 5.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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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马千里 | 4,130,980 | 4.0868 |
|---|---|---|---|
| 6 | 刘强 | 3,297,069 | 3.2618 |
| 7 | 李辉 | 2,558,920 | 2.5316 |
| 8 | 曾永生 | 2,394,000 | 2.3684 |
| 9 | 柴磊 | 2,128,000 | 2.1053 |
| 10 | 佟延军 | 2,128,000 | 2.1053 |
| 合计 | 81,455,899 | 80.5856 |
(2)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佰能蓝天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以及佰能蓝天发布的公告与出具的说明,佰能蓝天为在股转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 公司,佰能蓝天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股 东大会会议作出所有决议均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 公众公司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等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 司控制权:……(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如上所述,佰能电气持有佰能蓝天46.9737%的股权,除佰能电气外,佰能蓝 天其他股东持股均不超过10%,佰能电气可以实际支配佰能蓝天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佰能电气拥有对佰能蓝天的控制权,佰能电气为佰能蓝天的控股股东,佰 能电气能够对佰能蓝天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管理层安排及董事会设置
根据佰能蓝天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以及佰能蓝天发布的公告与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佰能蓝
天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在佰能蓝天的任职 | 在佰能电气的任职 |
|---|---|---|---|
| 1 | 赵庆锋 | 董事长 | 董事长 |
| 2 | 陈立刚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 |
| 3 | 刘强 | 董事、副总经理 | - |
| 4 | 黄学科 | 董事、副总经理 | - |
| 5 | 王会卿 | 董事 | 监事会主席 |
| 6 | 彭燕 | 董事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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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张宏伟 | 董事 | 董事、副总经理 |
|---|---|---|---|
| 8 | 苏杰 | 监事会主席 | - |
| 9 | 张恒春 | 监事 | - |
| 10 | 吕东风 | 监事 | - |
| 11 | 杨军 |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 |
- |
| 12 | 么键 | 副总经理 | - |
| 13 | 张勇 | 总工程师 | - |
根据佰能蓝天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监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如上所述,佰能电气为佰能蓝天的控股股东,佰能电气能够对佰能蓝天的董 事会成员选任及管理层安排产生重大影响。
(4)重大决策机制
根据佰能蓝天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以及佰能蓝天发布的公告与出具的说明,佰能蓝天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依据佰能蓝天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佰能蓝天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权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 使,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会议作出所有决议 均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事项均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在股东大会层面,佰能电气为佰能蓝天的控股股东,佰能电气能够对佰能蓝 天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在董事会层面,佰能蓝天现任董事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佰能蓝天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并根 据董事会的决策负责实施,其无法支配公司的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
如上所述,结合佰能蓝天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佰能电气可以对佰能蓝天重大 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本次交易后佰能蓝天的控制权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佰能电气仍为佰能蓝天的控股股东,东土科技将通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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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能电气,间接控制佰能蓝天。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佰能电气为佰能蓝天的控股股东,佰能电气 能够有效控制佰能蓝天;佰能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职 权独立履行职责,佰能蓝天不存在管理层控制的情况。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土科技可以通过佰能电气有效控制佰能盈天及佰能 蓝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土科技将持有佰能电气100%股权,并有权提名佰能电 气董事会全部5名董事中的3名,东土科技可以控制佰能电气。
鉴于佰能电气为佰能盈天、佰能蓝天的控股股东,可以对佰能盈天、佰能蓝 天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东土科技可以通过佰能电气对佰能盈 天、佰能蓝天的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佰能电气、佰能蓝天及佰能盈天均不存 在管理层控制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土科技可以通过佰能电气有效控制佰 能盈天及佰能蓝天;申请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根据《审核问询函》要求补充 披露佰能电气、佰能蓝天及佰能盈天的控制权情况。
(二)结合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在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客户群体、治理要 求、核心人员选任与配备等方面的差异,进一步说明相关整合措施的充分性、 有效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交易协议》、东土科技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前,东 土科技与标的公司在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客户群体、治理要求、核心人员选任与 配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土科技将继续保持并支持佰能 电气独立法人地位不变,并通过佰能电气对佰能盈天、佰能蓝天等子公司实施有 效控制,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治理机制实施对标的资产有效管控,促进东土科 技与标的公司的有效整合,具体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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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土科技在原有的产品和服务基础上将新增工业企业自动 化、智能化综合系统的工程及技术服务,节能环保工程及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 理服务,通过佰能电气及其子公司继续实施原有业务,并通过以系统集成为切入 契机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在冶金行业的应用。东土科技和佰能电 气在多年的业务活动中均积累了大量的业务资源和丰富的行业应用经验,通过本 次交易完成后的业务整合,可以凭借双方的品牌优势与行业影响力进行交叉赋能。
2.资产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继续保持资产的独立性,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在上市公司治理框架和内部规则下设置重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并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同时,东土科技将依据标 的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内控管理经验,对其资产管理提出优化建议,促 进标的公司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使得标的公司在未来东土科 技的业务布局中发挥最大效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3.财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佰能电气将纳入东土科技合并报表范围,佰能电气的财务 管理将纳入东土科技的日常财务管理体系中。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土科技可以通 过内部资源调配,使内部资金流向效益更高的投资机会,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提 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资源整合的协同。
4.人员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不会发生变化,仍 继续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业绩目标期限内,东土科技将维持和保障核心 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稳定性,支持核心管理团队将标的公司做大做强。东土科 技将结合自身及标的公司业务发展的整体规划,在东土科技集团范围内进行人力 资源配置,实现产品、技术服务人才的交流。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土科技将保持 佰能电气现有的内部组织机构的稳定,并根据佰能电气业务开展、上市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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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管理要求的需要进行动态优化和调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东土科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措施具有有效性 和充分性。
(三)结合标的资产行业特点、业务模式、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经验、公司 治理体系、风险防范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对接和调整安排等,进一步说明是否拟 就标的资产治理结构进行调整,是否已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标的资产管控风险 的有效措施并建立起相应风险防范机制
1.东土科技对标的资产治理结构的调整计划和管控机制
根据《交易协议》、东土科技出具的说明,本次重组完成后,东土科技将对 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1)公司治理
本次重组完成后,东土科技将对佰能电气董事会进行改组,由 5 名董事组成, 由东土科技提名 3 名,标的公司核心人员提名 2 名。标的公司董事长由标的公司 核心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连续两年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业绩目标或标的公司董事 长出现有关法律法规、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时,标的公司董事长由标的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标的公司监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由东土科技提名 2 名,标的公司核心人员提名 1 名, 监事会主席由东土科技提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现有核心管理层维持稳定,总经 理由标的公司核心人员担任,任期至少至协议约定的标的公司三年业绩目标承诺 期限届满之日,标的公司财务总监由东土科技推荐人选担任。
除上述约定外,标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调整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标的公司章程规定作出。
(2)财务管理
东土科技的财务管理使用SAP 系统,同时引入了客户关系管理软件 SALESFORCE 系统。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资产将纳入SAP 系统,接受东土科技 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东土科技将从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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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进行整合和规范,更加有效地防范标的公司的运营、财务风险。
(3)人员管理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为技术和人才密集型行业,人员管理至关重要。 为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东土科技将维持标 的公司现有劳动人员稳定,并逐步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引入行业内优 秀人才,优化人员构成及梯队,加强员工的技能培训,实现东土科技与标的公司 人力资源的有效整合。
(4)制度管理
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核心人员应确保标的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的管理要求,建立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系列管理制 度、内部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标的公司从现有管理制度逐步过渡至 上市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5)机构管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土科技原则上保持标的公司现有内部组织机构的稳定性, 根据标的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2.东土科技拟采取的风险管控机制
本次重组完成后,佰能电气将成为东土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东土科技将从公 司治理、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管控。虽然东土科技之前已积 累了一定的并购整合经验,但本次交易完成后能否通过整合充分发挥本次交易的 协同效应,具有不确定性,若未能充分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将对东土科技 及股东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有效防范管控风险,东土科技将采取以下管理控制措施:
(1)东土科技将结合标的公司的行业和业务情况,充分发挥团队管理、公 司治理和风险防控等经验,从财务控制、制度控制、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对标的 公司的各业务模块进行集中协调,统一管理,提高管理控制能力;
(2)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对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等方 面的管理与控制,提升东土科技的整体的掌控能力、决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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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长效的人力资源制度,包括优秀人才选聘机制、薪酬奖励机制、 晋升机制等,长效的人力资源制度有利于健全东土科技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员工 积极性,有效提升整合的效率与效益;
(4)为防范因东土科技与标的资产在价值观、经营理念、管理风格等方面 存在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关键人员流失、客户资源流失等不利情形的出现,东土科 技将通过推广企业文化、加强交流等方式来提高员工认同感、忠诚度和稳定性; (5)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接受东土科技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东土科技审计部门对标的公司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东土科技已制定对标的资产治理结构的调整计划, 已制定对标的资产管控风险的有效措施与相应风险防范机制。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
申请文件显示,佰能蓝天于2016年2月17日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佰能盈 天正在筹备新三板挂牌。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佰能蓝天在新三板挂牌以来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是否受到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2)佰能蓝天就本次交易披露的财务报表与 其在新三板挂牌时披露的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差异的原因及 合理性;(3)佰能盈天新三板挂牌的进展及后续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佰能蓝天在新三板挂牌以来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是否受到处罚或被 采取监管措施
1.佰能蓝天自新三板挂牌以来的信息披露情况
2016 年 1 月 15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同意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279 号)。佰能 蓝天股票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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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为“佰能蓝天”,证券代码为“835729”。
根据佰能蓝天发布的公告与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
下列情形外,佰能蓝天未发生其他信息更正及补发公告的情况:
| 公告时间 | 公告名称 | 公告主要内容 |
|---|---|---|
| 2017 年3 月7 日 | 《2017 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公告补充公告》 |
1.补充披露议案中具体增加的经营 范围 2.补充披露《关于审议召开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表决 议案及表决结果 |
| 2017 年4 月19 日 | 《追认对外投资的公告》 | 对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瀚的 事项进行追认 |
| 2020 年4 月21 日 | 《对外投资的更正公告》 | 按照股转系统审核要求,对2020 年4 月16 日《对外投资公告》中披露的 “经营范围”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
| 2020 年4 月29 日 |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更 正公告》 |
1.更正披露公司经营范围 2.更正披露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 批程序 |
2.佰能蓝天挂牌期间持续督导情况
根据佰能蓝天发布的公告与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股转系统、中国 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查询日:2020 年 8 月 30 日), 佰能蓝天聘请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持续督导主办券商,自股转系统挂牌以 来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出现因信息披露问题而由主办券商发布风险揭示公告的情 形。
3.佰能蓝天挂牌期间受到监管的情况
根据佰能蓝天发布的公告与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股转系统、中国 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查询日:2020 年 8 月 30 日), 佰能蓝天自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截至查询日,不存在因违反信息披露的相 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佰能蓝天自股转系统挂牌以来不存在因 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佰能盈天新三板挂牌的进展及后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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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佰能盈天提供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出具的说明,经查验,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佰能盈天的股转系统挂牌事宜已履行内部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待相关申报文件完备后向股转公司申报。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7
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敏感期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平大量卖 出上市公司股权;(2)截至2020年3月31日,李平持有上市公司26.45%的股份, 其中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55%处于质押状态。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 股份质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持股份数、累计质押比例、平仓线及平仓风险, 质押情况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以及为维持控制权稳定采取的措施及可 行性;(2)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比例质押、敏感期内减持上市公司股权 情况及交易对方间关系,说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有无控制权变更风险,以及为 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所持股份数、累计质押比例、平仓线及平仓风险,质押情况对上市 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以及为维持控制权稳定采取的措施及可行性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 (前200名)、《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李平股份质押涉及的相关协议, 东土科技发布的公告与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李平进行访谈,截至2020 年8月18日,李平持有东土科技135,169,517股股票,持股比例26.45%,李平将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证券”)、红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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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国开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质权 人 |
质押原因 | 质押股份数 (股) |
质押股份 占李平持 股比例 |
质押股份占 东土科技总 股本比例 |
平仓线 | 平仓价 格(元/ 股) |
|---|---|---|---|---|---|---|---|
| 1 | 申万 证券 |
股票质押式 回购融资 |
13,629,997 | 10.08% | 2.67% | 160% | 5.95 |
| 2 | 申万 证券 |
股票质押式 回购融资 |
2,466,000 | 1.82% | 0.48% | 160% | 6.58 |
| 3 | 申万 证券 |
股票质押式 回购融资 |
21,700,000 | 16.05% | 4.25% | 160% | 7.47 |
| 4 | 红塔 证券 |
股票质押式 回购融资 |
15,600,000 | 11.54% | 3.05% | 180% | 8.68 |
| 5 | 红塔 证券 |
股票质押式 回购融资 |
8,095,000 | 5.99% | 1.58% | 180% | 8.68 |
| 6 | 红塔 证券 |
股票质押式 回购融资 |
8,095,000 | 5.99% | 1.58% | 180% | 8.68 |
| 7 | 国开 基金 |
履约担保 | 6,471,444 | 4.79% | 1.27%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合计 | 76,057,441 | 56.26% | 14.88% | - | - |
上述第1至3项质押中,申万证券与李平约定,如触及平仓线的,申万证券将 要求李平采取补充质押、提前部分偿还或其他履约保证措施使其履约保障比例恢 复至预警值以上,或提前回购。只有触及平仓线而李平未按约定采取履约保证措 施,以及李平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的,申万证券才会进入东土科技股票 处置流程,即进行强制平仓。自李平与申万证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合作关 系以来,双方履约正常,未出现过李平质押给申万证券的东土科技股票被强制平 仓的情况。
上述第4至6项质押中,红塔证券与李平约定,如触及平仓线的,李平和红塔 证券可以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包括:①由李平提前回购股票;②由李平进行补充质 押。只有触及平仓线而李平未按约定采取履约保证措施,或采取履约保证措施后 履约保证比例仍低于警戒比例,且李平未提出提前回购申请的,以及李平存在协 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的,红塔证券才会进入东土科技股票处置流程,即进行强 制平仓。自李平与红塔证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合作关系以来,双方履约正 常,未出现过李平质押给红塔证券的东土科技股票被强制平仓的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东土科技股票均价为13.31元/股,超出 上述第1至6项质押的平仓价格较多,在东土科技股票不发生突然下跌、股票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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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不发生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平仓风险较小。
上述第7项质押的具体原因为,2016年6月东土科技与国开基金、北京东土军 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军悦”)签署《投资合同》,约定国开基金向 东土军悦进行投资以及投资期满后国开基金的退出方式,为担保东土科技在该协 议下的付款义务,李平将6,471,444股东土科技股票质押给国开基金。根据东土科 技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协议、款项支付凭证,东土科技在《投资合同》项下 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相关股票质押的解除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2.质押情况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以及为维持控制权稳定采取的 措施及可行性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 (前200名)、《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李平股份质押涉及的相关协议, 东土科技发布的公告与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李平、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电子商务中心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投资”) 进行访谈,截至2020年8月18日,李平持有东土科技135,169,517股股票,持股比 例26.45%,东土科技第二大股东大兴投资持股比例5%,李平持股比例超出第二 大股东较多,李平与大兴投资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后, 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李平的持股比例将降低至21.77%,东土科技第二大 股东将变更为中钢设备,其持股比例将为4.92%,李平持股比例仍超出第二大股 东较多,且通过本次交易获取东土科技股份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 致行动关系。
自2020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李平积极解除其持有的东土科 技股票质押,李平的质押比例由占其持有东土科技股票的89.81%(占东土科技总 股本的28.25%)已降为56.27%(占东土科技总股本的14.88%)。
结合前述李平质押股票的平仓风险较小,李平上述股票质押情况对东土科技 控制权稳定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为维持控制权稳定,李平已出具维持控制 权的说明,具体如下:
“1、本人将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债权人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 求,本人未将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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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并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担保的主债 务不存在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形,本人亦不存在其他大额到期未清偿债务;
3、本人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如本人所质押的上市公司 股份存在平仓风险,本人将积极与质权人(债权人)协商,通过追加保证金、补 充质押或其他担保物、偿还现金或提前回购股份等方式避免本人所持的上市公司 股份被处置,进而避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比例质押、敏感期内减持上市公司股权 情况及交易对方间关系,说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有无控制权变更风险,以及 为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措施
-
1.有关李平股份质押的情况,具体请见本部分之“(一)”,对此,申请
-
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风险”。
2.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李平提供的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东土科 技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长减持计划的 预披露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 划的预披露公告》,李平于东土科技董事会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之日前六个 月至《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以 下简称“敏感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共减持13,412,000股东土科 技股票。李平的前述减持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行为均在减持计划 的规定范围内,减持目的为偿还股票质押贷款、降低股票质押比例。
除上述交易外,李平与大兴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东土 科技25,549,045股(占东土科技总股本的5%)协议转让给大兴投资,2020年3月 12日,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变更登记,李平该次协议转让股份所取得的转让款主要 系用于偿还其股票质押借款,该次协议转让进一步优化了东土科技股权结构、降 低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防控高比例质押风险。针对该次股份转让,李平与 大兴投资之间没有关于东土科技控制权未披露的特殊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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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李平在敏感期减持股份的原因主要为偿还股票质押贷款、降低股票质 押比例。
3.本次交易交易对方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关于东土科技控 制权未披露的特殊利益安排,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间亦不存在关 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关于东土科技控制权未披露的特殊利益安排,具体请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三)”。
4.为维持控制权稳定,李平已出具维持控制权的说明,具体请见本部分之 “(一)”。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李平存在质押东土科技股票的情况,在 东土科技股票不发生突然下跌、股票二级市场不发生大幅波动的情况下,质押股 票的平仓风险较小,李平股票质押情况对东土科技控制权稳定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李平在敏感期内存在减持东土科技股票的情况,该等股票减持均在减持计划 的规定范围内,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该等减持股票的原 因主要为偿还股票质押贷款;本次交易交易对方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 系;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李平持股比例仍超出第二大股东 较多,同时为维持控制权稳定,李平已出具维持控制权的说明。综上,本次交易 不会导致东土科技控制权变更,申请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票质押风险”。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11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因进出口货物与单证册申报不符,于2018年7 月17日被首都机场海关给予警告处罚;(2)根据2018年7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惠 济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2018年9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上市公司子公司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前述行政、刑事处罚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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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出具的《企业守法情况函》及申请人提供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首关单违字[2018]0079号),申请人因进出口货物与单证册申 报不符,于2018年7月1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给予警告处罚,该案 件已于2018年7月20日处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 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 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 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 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简 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 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 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第三条规定,“简单案件程序适用 于以下案件:(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综上,申请人上述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 节轻微,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处理,且仅给予警告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二)单位行贿罪刑事处罚
1.相关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况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豫0108刑 初260号刑事判决:(1)被告单位拓明科技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0,000元; (2)被告人常青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0 元。拓明科技因不服以上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9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8)豫01刑终91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前述判决、 裁定,拓明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2011年,常青先后多次从拓明科技支 出共50万元送给郭某某;(2)2011年,常青将郭某某所给发票共计91,655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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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拓明科技报销;(3)2013年,常青向郭某某行贿20万元;(4)2016年4月,常 青送给郭某某10万元现金。
2.该情形不属于东土科技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
《创业板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申请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及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子公司拓明科技虽然在最 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但考虑到以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情形不属于申请 人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 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1)2015年5月,申请人收购拓明科技的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2015 年8月,拓明科技变更为申请人全资子公司,拓明科技的四项违法行为有三项发 生在申请人收购拓明科技之前,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对单 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而2016年4月拓明科技的行贿金 额仅为10万元,未达到该立案标准,因此拓明科技在该案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发生 在申请人收购拓明科技之前。
(2)申请人收购拓明科技时在相关协议中对拓明科技的后续经营作出约定, “业绩承诺期间内,目标公司除财务总监由上市公司委派外,其他核心高级管理 人员原则上保持稳定”,拓明科技该次违法行为是由常青以现金形式行贿,申请 人未参与,也不知情,且常青并非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申请人子公司受到上 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属于申请人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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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显示,佰能电气、佰能蓝天等在历史年度均长期存在股权代持,本 次交易前已经解除。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或披露:(1)披露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代持关 系解除是否彻底,标的资产现有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情况,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 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及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说明上述主体历史年度的相关代持、权益量化等情 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结合交易对方间(曾)存在的代持关系、任 职及投资情况等,说明交易对方间及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补 充说明对标的资产及控股子公司股权代持事宜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 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数量及占比,相关核查范围是否足以支持其发表核查结 论或出具法律意见。
(一)披露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代持关系解除是否彻底,标的资产 现有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情况,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款及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 .佰能电气的股权代持
经查验,自1999年8月设立至2013年4月解除代持期间,佰能电气股东存在股 权代持的情况,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该等股权代持的具体 情况,东土科技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佰能电气股权代持及其解除等情 况。
佰能电气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主要过程可以分为六个阶段,分别为:第一阶 段(1999年8月公司设立至2005年1月),佰能电气股权代持开始形成,分别为赵 庆锋代持的200万元出资和高健雄代持的300万元出资,代持股权的来源为设立出 资、增资和受让出资;第二阶段(2005年1月至2007年11月),赵庆锋代持出资 的量化分配、解除及高健雄代持出资的转让、量化分配;第三阶段(2008年8月), 黄功军、关山月股权代持的形成,分别为黄功军代持的133万元出资和关山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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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100万元出资,代持股权的来源为受让和利时转让的出资;第四阶段(2008 年8月至2012年12月),员工因离职以及个人原因等转让代持出资、公司对预留 股权进行分配;第五阶段(2012年12月),高健雄代持的解除;第六阶段(2013 年4月),黄功军、关山月代持的解除,至此全部代持均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1999年8月至2005年1月,佰能电气股权代持的形成
| 时间 | 代持 股权 来源 |
代持人 | 被代 持人 |
代持出 资(万 元) |
价格 (元/注 册资本) |
备注 |
|---|---|---|---|---|---|---|
| 1999.8 | 设立 出资 |
赵庆锋 | - | 150 | 1 | 代持出资由赵庆锋、汪声娟、王 征、刘洪仁、高健雄、孙丽、王 敬茹、于利民、黄孝斌、高晓峰 等人集体所有,可用于授予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公司员工 或为公司的发展给予极大支持、 对公司发展拥有潜在能力的非 公司人员,如在未完全行权时离 开公司,未行权部分期股归入集 体资本,内部尚未量化分配。 |
| 2000.10 | 增资 | 50 | 1 | |||
| 2005.1 | 受让 出资 |
高健雄 | - | 300 | 2.11 | 代持出资由汪声娟、赵庆锋、孙 丽、王征、黄孝斌、王敬茹、高 健雄等人集体所有,股权处置由 该集体协商解决,内部尚未量化 分配。 |
(2)2005年1月至2007年11月,赵庆锋代持出资的量化分配、解除及高健雄
代持出资的转让、量化分配
| 时间 | 转让人 | 受让人 |
转让出资 (万元) |
转让价格 (元/注册资本) |
备注 |
|---|---|---|---|---|---|
| 2005.7 | 赵庆锋 | 汪声娟 | 40 | - | 本次转让系对赵庆锋名下代 持出资进行的量化分配,除 分配给赵庆锋的部分外,其 余186万元分配给汪声娟等 人,不涉及转让对价;该次 转让后赵庆锋不再代持股 权;佰能电气根据本次转让 办理了股东出资额变更登 记。 |
| 王征 | 33 | - | |||
| 孙丽 | 33 | - | |||
| 王敬茹 | 15 | - | |||
| 高健雄 | 33 | - | |||
| 黄孝斌 | 32 | - | |||
| 合计 | 186 | - | |||
| 2006.10 | 高健雄 | 和利时 | 133 | 4.8262 | 本次转让的133万元出资中 124万元为未经量化的代持 出资,转让所得由高健雄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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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各实际出资人的出资额分 配给各实际出资人;转让价 格为经各方协商参考佰能电 气当时净资产确定。 |
|||||
|---|---|---|---|---|---|
| 2006.10 | 刘洪仁 | 高健雄 | 10 | 2.5 | 刘洪仁因个人原因转让股 权,由高健雄受让并代持; 转让价格为经各方协商参考 公司净资产、出资人持股时 间、已获得的收益等因素综 合确定。 |
| 2007.11 | 高健雄 | 汪声娟 | 49.07 | - | 本次转让系对高健雄名下代 持出资进行的量化分配,除 分配给高健雄的部分外,其 余125.74万元分配给汪声娟 等人,不涉及转让对价;量 化分配后仍由高健雄代持, 不涉及登记股东变动。 |
| 黄孝斌 | 20.26 | - | |||
| 赵庆锋 | 17.15 | - | |||
| 王征 | 15.26 | - | |||
| 孙丽 | 15.26 | - | |||
| 王敬茹 | 8.74 | - | |||
| 关山月 | 6 | 1 | 本次对高健雄名下代持出资 进行量化分配过程中,根据 高健雄与汪声娟、赵庆锋、 孙丽、王征、黄孝斌、王敬 茹于2004年12月29日签署的 《协议书》所确定的原则, 同时将部分出资量化给佰能 电气的技术骨干,转让定价 系考虑对技术骨干的激励而 确定为1元。量化后仍由高健 雄代持,不涉及登记股东变 动。 |
||
| 陈立刚 | 6 | 1 | |||
| 魏剑平 | 6 | 1 | |||
| 黄功军 | 6 | 1 | |||
| 王会卿 | 6 | 1 | |||
| 李宪文 | 5 | 1 | |||
| 乔稼夫 | 5 | 1 | |||
| 周小俊 | 5 | 1 | |||
| 合计 | 170.74 | - |
(3)2008年8月,黄功军、关山月股权代持的形成
| 时间 | 转让人 | 受让人 | 转让出 资(万 元) |
实际 出资人 |
实际出 资(万 元) |
转让价格 (元/注册 资本) |
备注 |
|---|---|---|---|---|---|---|---|
| 2008.8 | 和利时 | 黄功军 | 133 | 赵庆锋 | 5.5 | 6 | 133 万元中 127 万元为 代持出资; 转让价格 为经各方 协商参考 佰能电气 当时净资 产确定。 |
| 王征 | 5.5 | ||||||
| 孙丽 | 5.5 | ||||||
| 高健雄 | 5.5 | ||||||
| 汪声娟 | 5.5 | ||||||
| 预留股权 | 18.2 | ||||||
| 黄功军 | 6 | ||||||
| 王会卿 | 5.8 | ||||||
| 周小俊 | 5.4 | ||||||
| 贾涛 | 5.2 | ||||||
| 彭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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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吴秋灵 | 4 | ||||||
|---|---|---|---|---|---|---|---|
| 惠秦川 | 4 | ||||||
| 王芳 | 4 | ||||||
| 李广德 | 4 | ||||||
| 陶江平 | 4 | ||||||
| 吕彦峰 | 3.8 | ||||||
| 刘振华 | 3 | ||||||
| 朱锋 | 2.5 | ||||||
| 亢晓嵘 | 2.5 | ||||||
| 朱粤辉 | 2.5 | ||||||
| 郁人 | 2.5 | ||||||
| 张书云 | 2.3 | ||||||
| 黄磊 | 2 | ||||||
| 曹迎新 | 2 | ||||||
| 王树松 | 2 | ||||||
| 张艳芬 | 1.8 | ||||||
| 赵立新 | 1.7 | ||||||
| 许华鹏 | 1.5 | ||||||
| 刘辉 | 1 | ||||||
| 宋洁 | 0.8 | ||||||
| 姜智伟 | 0.8 | ||||||
| 李冬庆 | 0.8 | ||||||
| 杨天智 | 0.6 | ||||||
| 张军廷 | 0.6 | ||||||
| 武月昔 | 0.6 | ||||||
| 尤春雨 | 0.5 | ||||||
| 吴洲 | 0.5 | ||||||
| 郝喜国 | 0.5 | ||||||
| 张一凡 | 0.5 | ||||||
| 段西宁 | 0.5 | ||||||
| 党星 | 0.5 | ||||||
| 汪安逸 | 0.5 | ||||||
| 史彧宏 | 0.5 | ||||||
| 米静 | 0.5 | ||||||
| 李庆辉 | 0.1 | ||||||
| 关山月 | 100 | 黄孝斌 | 5 | 100 万元中 94 万元为 代持出资; 转让价格 为经各方 协商参考 佰能电气 当时净资 产确定。 |
|||
| 王敬茹 | 3 | ||||||
| 关山月 | 6 | ||||||
| 陈立刚 | 5.6 | ||||||
| 魏剑平 | 4 | ||||||
| 李宪文 | 4 | ||||||
| 乔稼夫 | 4 | ||||||
| 石建军 | 5.2 | ||||||
| 张宏伟 | 5 | ||||||
| 曾永生 | 4 | ||||||
| 刘强 | 4 | ||||||
| 杨波 | 4 | ||||||
| 黄飞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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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汪凯芳 | 3 | ||||||
|---|---|---|---|---|---|---|---|
| 蒋伟 | 3 | ||||||
| 司博章 | 3 | ||||||
| 王军 | 2.5 | ||||||
| 尤宝旺 | 2.5 | ||||||
| 黄学科 | 2.5 | ||||||
| 张欣欣 | 2.5 | ||||||
| 程丽萍 | 2 | ||||||
| 张立梅 | 2 | ||||||
| 曾颜峰 | 2 | ||||||
| 满飞 | 1.8 | ||||||
| 杜维洪 | 1.8 | ||||||
| 陆万雨 | 1.5 | ||||||
| 陈雨 | 1.5 | ||||||
| 张晓燕 | 1.5 | ||||||
| 孙子昕 | 1 | ||||||
| 顾正礼 | 1 | ||||||
| 陈翠云 | 0.8 | ||||||
| 国善志 | 0.6 | ||||||
| 诸立群 | 0.5 | ||||||
| 葛源 | 0.5 | ||||||
| 刘文宇 | 0.5 | ||||||
| 马瑞 | 0.5 | ||||||
| 李璟 | 0.5 | ||||||
| 唐京山 | 0.5 | ||||||
| 么键 | 0.5 | ||||||
| 柴磊 | 0.5 | ||||||
| 黄娇娣 | 0.5 | ||||||
| 瞿华 | 0.5 | ||||||
| 刘灼 | 0.5 | ||||||
| 杨化松 | 0.4 | ||||||
| 宁大峰 | 0.3 |
(4)2008年8月至2012年12月,代持出资转让、预留股权的分配
| 时间 | 转让人 | 受让人 | 转让出资 (万元) |
转让价格 (元/注册 资本) |
备注 |
|---|---|---|---|---|---|
| 2009.9.10 | 许华鹏 | 预留股权 (黄功军 代持) |
1.5 | 6 | 黄功军代持的许华鹏、关 山月代持的黄娇娣因离 职转让股权至预留股权, 仍分别由黄功军、关山月 代持,不涉及登记股东变 化;转让价格为经各方协 商参考公司净资产、出资 人持股时间、已获得的收 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
| 2009.10.30 | 黄娇娣 | 预留股权 (关山月 代持) |
0.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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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09年 | 预留股 权(黄功 军代持) |
孙丽 | 10 | 6 | 孙丽、高健雄受让预留股 权,仍由黄功军代持,不 涉及登记股东变化;转让 价格为经各方协商参考 佰能电气当时净资产确 定。 |
|---|---|---|---|---|---|
高健雄 |
5 | 6 | |||
| 2010.7.30 | 朱粤辉 | 预留股权 (黄功军 代持) |
2.5 | 6 | 黄功军代持的朱粤辉因 离职转让股权至预留股 权,仍由黄功军代持,不 涉及登记股东变化;转让 价格为经各方协商参考 公司净资产、出资人持股 时间、已获得的收益等因 素综合确定。 |
| 2010.12.21 | 预留股 权(黄功 军代持) |
俞昌兵 | 2 | 6 | 俞昌兵、尤春雨受让预留 股权,仍由黄功军代持, 不涉及登记股东变化;转 让价格为经各方协商参 考佰能电气当时净资产 确定。 |
| 2010.12.29 | 尤春雨 |
2 | 6 | ||
| 2011.8.8 | 郁人 | 预留股权 (黄功军 代持) |
2.5 | 4.6 | 黄功军代持的郁人、俞昌 兵、黄磊、刘辉、李冬庆、 段西宁因离职转让股权 至预留股权,仍由黄功军 代持,不涉及登记股东变 化;转让价格为经各方协 商参考公司净资产、出资 人持股时间、已获得的收 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
| 2011.8.23 | 俞昌兵 | 2 | 6 | ||
| 2011.6.29 | 黄磊 | 2 | 4.6 | ||
| 2011.2.17 | 刘辉 | 1 | 5 | ||
| 2011.4.19 | 李冬庆 | 0.8 | 4.6 | ||
| 2011.7.18 | 段西宁 | 0.5 | 4.6 | ||
| 2011.5.10 | 诸立群 | 预留股权 (关山月 代持) |
0.5 | 4.6 | 关山月代持的诸立群、葛 源因离职转让股权至预 留股权,仍由关山月代 持,不涉及登记股东变 化;转让价格为经各方协 商参考公司净资产、出资 人持股时间、已获得的收 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
| 2011.6.29 | 葛源 | 0.5 | 4.6 | ||
| 2012.10.22 | 贾涛 | 预留股权 (黄功军 代持) |
5.2 | 6.6 | 黄功军代持的贾涛、史彧 宏因离职转让股权至预 留股权,仍由黄功军代 持,不涉及登记股东变 化;转让价格为经各方协 商参考公司净资产、出资 人持股时间、已获得的收 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
| 2012.3.23 | 史彧宏 | 预留股权 (黄功军 代持) |
0.5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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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12.12 | 黄孝斌 | 赵庆锋 | 59.26 | 6 | 黄孝斌因个人原因转让 股权;转让价格为经各方 综合考虑公司当时的净 资产、出资人持股时间、 已获得的收益等因素协 商确定;本次转让的出资 中34万元为黄孝斌直接 持有,20.26万元为高健 雄代持,5万元为关山月 代持;此后黄孝斌不再持 有佰能电气股权,本次转 让涉及登记股东变化。 |
|---|---|---|---|---|---|
| 2012年 | 黄飞 | 张宏伟 | 3.5 | - | 关山月代持的黄飞无偿 转让股权给配偶张宏伟, 仍由关山月代持,不涉及 登记股东变化。 |
| 2012年 | 蒋伟 | 张宏伟 | 3 | 6 | 关山月代持的蒋伟因个 人原因转让股权给张宏 伟,仍由关山月代持,不 涉及登记股东变化;转让 价格为经各方协商参考 公司净资产、出资人持股 时间、已获得的收益等因 素综合确定。 |
| 2012年 | 预留股 权(黄功 军代持) |
赵庆锋 | 2.1 | 6.6 | 赵庆锋等人受让黄功军 代持的预留股权,仍由黄 功军代持,不涉及登记股 东变化;转让价格为经各 方协商参考佰能电气当 时净资产确定。 |
| 孙丽 | 2 | ||||
| 汪声娟 | 1 | ||||
| 黄功军 | 2 | ||||
王会卿 |
1 | ||||
| 彭燕 | 1.5 | ||||
| 曾永生 | 2 | ||||
| 李辉 | 1 | ||||
| 2012年 | 预留股 权(关山 月代持) |
石建军 | 1.5 | 6.6 | 石建军等人受让关山月 代持的预留股权,仍由关 山月代持,不涉及登记股 东变化;转让价格为经各 方协商参考佰能电气当 时净资产确定。 |
| 张宏伟 | 1.5 | ||||
| 杨波 | 1 | ||||
| 高霞光 | 0.6 | ||||
| 关山月 | 2 |
除上述情况外,为简化代持结构,对相关代持进行了其他一些调整,但该等 调整不影响各方的实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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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2年12月,高健雄代持的解除
| 时间 | 转让人 | 受让人 |
转让出资 (万元) |
转让价格 (元/注册资 本) |
备注 |
|---|---|---|---|---|---|
| 2012.12 | 高健雄 | 赵庆锋 | 47.91 | - | 本次转让系为简化代 持结构,不涉及转让对 价,此后高健雄不再代 持股权;本次转让前, 佰能电气存在少量被 代持人委托多个代持 人的情形,为简化代持 结构,佰能电气对部分 被代持人股权在代持 人之间进行了调整,因 此本次高健雄转让的 出资中除由其代持的 出资外,还包括调整前 由其他代持人代持的 出资;佰能电气根据本 次转让办理了登记股 东出资额变更登记。 |
| 王征 | 20.76 | - | |||
| 孙丽 | 20.76 | - | |||
| 王敬茹 | 11.74 | - | |||
| 关山月 | 9.5 | - | |||
| 汪声娟 | 54.57 | - |
(6)2013年4月,黄功军、关山月代持的解除
2013年4月22日,关山月、黄功军分别与佰能共合及相关自然人签署了《出 资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转让系佰能电气为彻底解决股权代持,使实际出资额 大于或等于2万元的自然人直接成为佰能电气的股东,实际出资小于2万元的自然 人共同出资设立佰能共合作为持股平台。至此,佰能电气的代持全部解决。具体
转让情况如下:
| 序 号 |
转让人 | 受让人 | 转让出资 (万元) |
转让价格 (元/注册资 本) |
备注 |
|---|---|---|---|---|---|
| 1 | 关山月 | 佰能共合 | 16.8 | 6 | 实际出资小于2万元的自然人 按照6.1元/出资额的价格共 同出资设立佰能共合,佰能共 合以6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自 关山月处受让佰能电气股权, 关山月取得佰能共合支付的 转让价款后,按照各实际出资 人的出资额支付给实际出资 人。 |
| 2 | 张宏伟 | 13 | - | 本次转让是将由关山月代各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6
| 3 | 魏剑平 | 10 | - | 实际出资额大于或等于2万元 的实际出资人持有的股权转 让至各实际出资人名下,不涉 及转让对价;佰能电气根据本 次转让办理了登记股东变更 登记。 |
|
|---|---|---|---|---|---|
| 4 | 乔稼夫 | 9 | - | ||
| 5 | 李宪文 | 9 | - | ||
| 6 | 石建军 | 6.7 | - | ||
| 7 | 杨波 | 5 | - | ||
| 8 | 刘强 | 4 | - | ||
| 9 | 司博章 | 3 | - | ||
| 10 | 汪凯芳 | 3 | - | ||
| 11 | 张欣欣 | 2.5 | - | ||
| 12 | 尤宝旺 | 2.5 | - | ||
| 13 | 王军 | 2.5 | - | ||
| 14 | 黄学科 | 2.5 | - | ||
| 15 | 张立梅 | 2 | - | ||
| 16 | 曾颜峰 | 2 | - | ||
| 17 | 程丽萍 | 2 | - | ||
| 18 | 黄功军 | 佰能共合 | 11 | 6 | 实际出资小于2万元的自然人 按照6.1元/出资额的价格共 同出资设立佰能共合,佰能共 合以6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自 黄功军处受让佰能电气股权, 黄功军取得佰能共合支付的 转让价款后,按照各实际出资 人的出资额支付给实际出资 人。 |
| 19 | 王会卿 | 12.8 | - | 本次转让是将由黄功军代各 实际出资额大于或等于2万元 的实际出资人持有的股权转 让至各实际出资人名下;由于 吴秋灵业绩突出,赵庆锋、高 健雄、孙丽分别向吴秋灵转让 了少部分出资,该部分转让价 格为6.6元/注册资本,其余转 让不涉及转让对价,因此吴秋 灵所受让的出资,高于其被代 持的出资;佰能电气根据本次 转让办理了登记股东变更登 记。 |
|
| 20 | 陈立刚 | 11.6 | - | ||
| 21 | 孙丽 | 11.4024 | - | ||
| 22 | 周小俊 | 10.4 | - | ||
| 23 | 吴秋灵 | 6.4543 | -/6.6 | ||
| 24 | 彭燕 | 6.5 | - | ||
| 25 | 曾永生 | 6 | - | ||
| 26 | 高健雄 | 4.4024 | - | ||
| 27 | 王芳 | 4 | - | ||
| 28 | 陶江平 | 4 | - | ||
| 29 | 李广德 | 4 | - | ||
| 30 | 惠秦川 | 4 | - | ||
| 31 | 吕彦峰 | 3.8 | - | ||
| 32 | 刘振华 | 3 | - | ||
| 33 | 朱锋 | 2.5 | - | ||
| 34 | 亢晓嵘 | 2.5 | - | ||
| 35 | 尤春雨 | 2.5 | - | ||
| 36 | 张书云 | 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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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37 | 曹迎新 | 2 | - | ||
|---|---|---|---|---|---|
| 38 | 王树松 | 2 | - | ||
| 39 | 汪声娟 | 1 | - | ||
| 40 | 赵庆锋 | 0.8409 | - | ||
| 41 | 王敬茹 | 吴秋灵 | 0.3524 | 6.6 | 由于吴秋灵业绩突出,王敬 茹、王征分别向吴秋灵转让了 少部分出资。 |
| 42 | 王征 | 吴秋灵 | 0.5976 | 6.6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佰能电气的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代持或代他 人持有佰能电气股权的情形。
2 .佰能蓝天的股权代持
经查验,自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佰能蓝天股东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该等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佰能蓝天 亦在《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文件中 披露了该等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东土科技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佰能 蓝天股权代持及其解除等情况。
佰能蓝天的代持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4年3月代持形成,主要 系陈立刚受让佰能电气持股,代黄学科、刘强等39名自然人持有佰能蓝天的股权; 第二阶段为2015年2月,代持全部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3月,代持的形成
2014年3月7日,佰能电气与陈立刚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佰 能蓝天600万元出资转让给陈立刚,转让价格为1.068元每元注册资本。根据相关 自然人向陈立刚转账购买佰能蓝天股权的凭证,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登记在陈立 刚名下的股权除了陈立刚本人持有的部分,还包括陈立刚代黄学科、刘强等39
名自然人持有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登记股东/代持人 | 被代持人/实际出资人 | 代持出资(万元) |
|---|---|---|---|
| 1 | 陈立刚 | 黄学科 | 87 |
| 2 | 刘强 | 87 | |
| 3 | 王志强 | 40 | |
| 4 | 陶江平 | 20 | |
| 5 | 么键 | 20 | |
| 6 | 杨军 | 20 | |
| 7 | 柴磊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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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8 | 张恒春 | 15 | |
|---|---|---|---|
| 9 | 张勇 | 15 | |
| 10 | 苏杰 | 15 | |
| 11 | 王宇 | 13 | |
| 12 | 菅立川 | 10 | |
| 13 | 李晓坤 | 9 | |
| 14 | 杜长澎 | 6 | |
| 15 | 王剑锋 | 6 | |
| 16 | 刘懿 | 3 | |
| 17 | 胡向东 | 3 | |
| 18 | 王庆彬 | 3 | |
| 19 | 要辰戌 | 3 | |
| 20 | 陈文羿 | 3 | |
| 21 | 王一伊 | 3 | |
| 22 | 米静 | 3 | |
| 23 | 邓玲 | 3 | |
| 24 | 高丽霞 | 3 | |
| 25 | 郭羽 | 3 | |
| 26 | 杨品 | 3 | |
| 27 | 刘海艳 | 3 | |
| 28 | 周聪 | 3 | |
| 29 | 胡前亮 | 3 | |
| 30 | 史国华 | 3 | |
| 31 | 吕玉洁 | 3 | |
| 32 | 喻宏宇 | 3 | |
| 33 | 张伟 | 3 | |
| 34 | 李彦慧 | 3 | |
| 35 | 董红亮 | 3 | |
| 36 | 辛小宁 | 3 | |
| 37 | 杨亮 | 3 | |
| 38 | 方媛媛 | 1 | |
| 39 | 赵苗苗 | 1 | |
| 合计 | 451 |
自2014年3月代持形成至2015年2月代持解除,佰能蓝天实际出资人的权益未 发生过变化。
(2)2015年2月解除代持
2014年10月8日,陈立刚分别与相关自然人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将 其代为持有的佰能蓝天股权分别转让给相关自然人。本次股权转让系为彻底解除 佰能蓝天股东的股权代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全部实际出资的自然人直接 成为佰能蓝天的股东,不涉及转让对价。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人 受让人 转让出资(万元) 转让价格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9
| (元/注册资本) | ||||
|---|---|---|---|---|
| 1 | 陈立刚 | 黄学科 | 87 | - |
| 2 | 刘强 | 87 | - | |
| 3 | 王志强 | 40 | - | |
| 4 | 陶江平 | 20 | - | |
| 5 | 么键 | 20 | - | |
| 6 | 杨军 | 20 | - | |
| 7 | 柴磊 | 20 | - | |
| 8 | 张恒春 | 15 | - | |
| 9 | 张勇 | 15 | - | |
| 10 | 苏杰 | 15 | - | |
| 11 | 王宇 | 13 | - | |
| 12 | 菅立川 | 10 | - | |
| 13 | 李晓坤 | 9 | - | |
| 14 | 杜长澎 | 6 | - | |
| 15 | 王剑锋 | 6 | - | |
| 16 | 刘懿 | 3 | - | |
| 17 | 胡向东 | 3 | - | |
| 18 | 王庆彬 | 3 | - | |
| 19 | 要辰戌 | 3 | - | |
| 20 | 陈文羿 | 3 | - | |
| 21 | 王一伊 | 3 | - | |
| 22 | 米静 | 3 | - | |
| 23 | 邓玲 | 3 | - | |
| 24 | 高丽霞 | 3 | - | |
| 25 | 郭羽 | 3 | - | |
| 26 | 杨品 | 3 | - | |
| 27 | 刘海艳 | 3 | - | |
| 28 | 周聪 | 3 | - | |
| 29 | 胡前亮 | 3 | - | |
| 30 | 史国华 | 3 | - | |
| 31 | 吕玉洁 | 3 | - | |
| 32 | 喻宏宇 | 3 | - | |
| 33 | 张伟 | 3 | - | |
| 34 | 李彦慧 | 3 | - | |
| 35 | 董红亮 | 3 | - | |
| 36 | 辛小宁 | 3 | - | |
| 37 | 杨亮 | 3 | - | |
| 38 | 方媛媛 | 1 | - | |
| 39 | 赵苗苗 | 1 | - | |
| 合计 | 451 |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0
2015年2月28日,佰能蓝天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 此,佰能蓝天的股权代持全部解除。
3 .除佰能电气、佰能蓝天外,佰能电气其他子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 根据佰能电气提供的资料、佰能电气的说明,并经查验,除佰能电气、佰能 蓝天历史上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外,佰能电气其他子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佰能电气、佰能蓝天的股权代持情况已全部披露, 相关股权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除佰能电气、佰能蓝天外,佰能电气其他子公司 不存在股权代持;佰能电气现有股东不存在代持情况,佰能电气股权权属清晰,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及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佰 能电气、佰能蓝天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对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利影响。
(二)说明上述主体历史年度的相关代持、权益量化等情形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查验,佰能电气、佰能蓝天不存在因历史年度的相关代持情形而受到处罚 的情况。佰能电气、佰能蓝天历史代持涉及的权益量化为将相关被代持出资量化 分配给实际权益人,不涉及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量化分配,不适用有关国有资 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佰能电气、佰能蓝天历史上的有关股权代持、 权益量化均由相关方自主协商决定,相关方对佰能电气、佰能蓝天历史上的有关 股权代持、权益量化等情形不存在纠纷争议,佰能电气、佰能蓝天历史年度的权 益量化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佰能电气、佰能蓝天不存在因历史年度的相关代持 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佰能电气、佰能蓝天历史年度的权益量化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况。
(三)结合交易对方间(曾)存在的代持关系、任职及投资情况等,说明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1
交易对方间及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 动关系
1 .交易对方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1)代持情况
经查验,自1999年8月至2013年4月期间,佰能电气股东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 自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佰能蓝天股东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前述股权代 持已全部解除。
(2)任职关系
经查验,中钢设备、大成房地产不存在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互 相兼职的情形;佰能电气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在中钢设备、大成房地产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投资关系
经查验,佰能电气股东之间不存在相互投资的情形,除持有佰能电气股权外, 佰能电气股东之间存在共同投资的情形,但不因共同投资构成《收购办法》第八 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有关前述共同投资的具体情况 详见《专项回复意见》。
2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平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间、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 实际控制人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四)请补充说明对标的资产及控股子公司股权代持事宜的具体核查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数量及占比,相关核查范围是否足以 支持其发表核查结论或出具法律意见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2
1 .核查方法
针对前述问题,本所律师采取了如下核查方法:
-
(1)查阅佰能电气及其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
-
(2)查阅佰能电气股东中钢设备、大成房地产、佰能共合的工商登记资料、
-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查阅佰能电气股东填报的《股东情况自查表》/《情况调查表》及出具 的《关于标的资产完整权利的承诺函》《关于本次重组有关事项的声明及承诺函》。
(4)查阅佰能电气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出资/股权转让协议、验资 报告、相关款项支付凭证、完税凭证。
(5)查阅佰能电气涉及代持事项的《说明》《协议书》《期股办法》《关 于集体股分配的建议》《持股会章程》《代持股协议书》等历史资料、出资及股 权转让相关款项支付凭证。
(6)对佰能电气现股东进行访谈或取得佰能电气涉及历史代持的现股东(含 佰能共合合伙人)出具的《确认函》;查阅佰能电气涉及代持的历史股东(含佰 能共合合伙人)对持有佰能电气股权事宜出具的《说明函》。
(7)查阅《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股转系统挂牌 申请文件。
(8)对佰能蓝天历史上涉及代持的现股东、历史股东进行访谈;对佰能蓝 天不涉及历史代持的现股东进行访谈或取得其就持有佰能蓝天股份事宜出具的 《确认函》。
(9)查阅佰能蓝天历史代持涉及的出资/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相关款 项支付凭证、代持人与款项支付相关的银行流水。
-
(10)就佰能电气、佰能蓝天股权代事宜,对全部历史代持人进行访谈。
-
(11)查阅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签署的《交易协议》。
-
(12)查阅中钢国际发布的相关公告。
-
(13)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天眼查网站的公开信息。
- (14)取得佰能电气及其子公司对相关问题的说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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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 .核查范围等
(1)佰能电气
①现有股东的核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佰能电气现有股东为44名,本所律师核查了 佰能电气历史股权代持相关的出资/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出资及股权转让 相关款项支付凭证、完税凭证、《说明》《协议书》《期股办法》《关于集体股 分配的建议》《持股会章程》《代持股协议书》等资料,并进一步对全部44名股 东进行了访谈或取得其出具的确认文件,通过上述方式的核查比例为100%。
②历史上退出股东的核查情况
佰能电气历史上退出的涉及代持的股东共有35人,本所律师核查了佰能电气 涉及历史股权代持的35名退出股东相关的出资/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出资 及股权转让相关款项支付凭证、完税凭证、《说明》《协议书》《期股办法》《关 于集体股分配的建议》《持股会章程》《代持股协议书》等资料,通过上述方式 的核查比例为100%,并进一步通过面谈方式取得了其中11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2)佰能蓝天
①现有股东的核查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佰能蓝天共有75名在册股东,本所律师核查了佰能蓝 天历史股权代持相关的出资/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及股权转让相关款项支付凭证 等资料,并进一步对其中74名股东(另有1名股东无法取得联系,其持股数量仅 100股)进行了访谈或取得其出具的确认文件,通过上述方式的核查比例为100%。
②历史上退出股东的核查情况
佰能蓝天历史上退出的涉及代持的股东共有6人,本所律师核查了佰能蓝天 涉及历史股权代持的6名退出股东相关的出资/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及股权转让相 关款项支付凭证等资料,通过上述方式的核查比例为100%,并进一步对全部6名 股东进行了访谈。
综上,本所律师的核查范围可以支持本所律师作出的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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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 14
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及主要经营主体历史增资、股权转让存在未履行评 估定价程序的情况。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说明历史相关评估定价程序瑕疵对标的资产权 属清晰性及本次交易的影响;(2)以列表形式说明标的资产及主要经营主体以 前年度国有股东的转让、受让及增资事宜履行的相关国资审批及备案程序,相关 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评估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历史相关评估定价程序瑕疵对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性及本次交易 的影响
1 .佰能电气
根据佰能电气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股权变化涉及的相关协议、款项支付凭 证,佰能电气历史沿革中涉及的相关定价依据文件,中钢国际发布的相关公告, 金隅资管、大成房地产以及佰能电气出具的说明函,经查验,佰能电气历史沿革
中股权转让、增资涉及评估定价与评估备案的情况如下:
| 时间 | 事项 | 是否评估定 价并办理评 估备案 |
是否存 在瑕疵 |
备注 |
|---|---|---|---|---|
| 2000.9 | 李崇坚、干 永革、李向 欣向国冶星 转让股权 |
否 | 否 | 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并 未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进行评 估,直到2001年生效的《关于改革国有资 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 理工作意见》才明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 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 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 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 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 估”,该次股权转让发生在《关于改革国 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 督管理工作意见》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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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时间 | 事项 | 是否评估定 价并办理评 估备案 |
是否存 在瑕疵 |
备注 |
|---|---|---|---|---|
| 2000.10 | 国冶星向中 钢设备、赵 庆锋等人股 东转让股权 |
否 | 否 | 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与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定 资产转让价格超过100万元的才需要进行 评估,而该次股权转让价格仅为48万元, 未达到需要进行评估的标准 |
| 2000.10 | 中钢设备、 北科风投、 赵庆锋对佰 能电气增资 |
否 | 否 | 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并 未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进行评 估,直到2001年生效的《关于改革国有资 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 理工作意见》才明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 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 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 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 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 估”,该次增资发生在《关于改革国有资 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 理工作意见》之前 |
| 2002.10 | 金隅资管对 佰能电气增 资 |
否 | 是 | 该次增资系参照佰能电气当时的净资产进 行定价,其定价具有合理性 |
| 2005.1 | 北科风投向 高健雄转让 股权 |
否 | 是 | 该次股权转让系参照佰能电气当时的净资 产进行定价,其定价具有合理性 |
| 2015.3 2016.3 |
原股东对佰 能电气增资 |
否 | 否 | 佰能电气2015年3月增资、2016年3月增资 实际为同一次增资安排,其基本情况为: 2015年,为满足佰能电气开展业务的需要, 佰能电气计划将注册资本由1,260万元增 加至2,52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 本,其中金隅资管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 260万元,中钢设备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 350万元,其余股东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 剩余部分,增资完成后金隅资管及中钢设 备持有佰能电气股权的比例均保持不变。 但在该次增资实际开展过程中,受金隅资 管内部审批程序影响,各方一致同意将该 次增资分为两期实施,其中第一期为除金 隅资管以外的全部股东进行增资,第二期 为金隅资管单独进行增资,两期增资完成 后,金隅资管与中钢设备均保持原持股比 例不变,实质上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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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时间 | 事项 | 是否评估定 价并办理评 估备案 |
是否存 在瑕疵 |
备注 |
|---|---|---|---|---|
| 估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非上市公司 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而应当进行评估 的情况,因此该次增资实施时未进行评估 定价 |
佰能电气2002年10月增资、2005年1月股权转让因未履行评估定价与评估备 案程序而存在瑕疵,但考虑到以下因素,本所律师认为佰能电气历史沿革中因未 履行评估定价与评估备案程序而存在瑕疵的股权变化不会对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性及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如前述,佰能电气2002年10月增资、2005年1月股权转让系参考佰能电 气当时的净资产值定价,定价具有合理性。
(2)目前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 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 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 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佰能 电气历史沿革中因未履行评估定价与评估备案程序而存在瑕疵的股权变化均已 过去多年,根据《交易协议》,中钢国际发布的相关公告,金隅资管、大成房地 产以及佰能电气出具的说明函、本所律师对佰能电气相关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查询日:2020年8月30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相关股权变化无效的情况。
(3)佰能电气2002年10月增资涉及的国有股东金隅资管为本次交易的交易 对方大成房地产的母公司,金隅资管已出具《关于佰能电气历史沿革相关问题的 说明函》,确认相关股权变动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同时本次交易的 《评估报告》已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中钢 设备、大成房地产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佰能电气 2005年1月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高健雄仍为佰能电气的现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方。交易对方已经出具《关于标的资产完整权利的承诺函》,并在《交易协议》 中对标的资产的权属与状态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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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根据《交易协议》,交易对方均已保证“其为目标公司的登记股东、实际出 资人,为目标公司股权权益的合法持有人,不存在代其他人持有或者委托其他人 持有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除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外),佰 能电气各股东确认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权益拥有合法有效的完整所有权 与处置权,并未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任何第三人权益,亦不存在冻结、 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也不涉及任何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程序、司 法调查程序等,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权益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对其股权、权益的占有和处置不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财产权”、“其所持目标 公司股权的历次变更均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或登记 及/或备案手续”,同时交易各方已在《交易协议》中就违反保证或承诺事项约 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所作出的陈述、声明、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 重有误,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违约金不足 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2 .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柳州佰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 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 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根据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柳州佰能、佰能电气的工商档案资料,佰能蓝天、 佰能盈天、柳州佰能历次股权变化涉及的相关协议、款项支付凭证,佰能蓝天发 布的相关公告,以及佰能电气、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柳州佰能出具的说明函, 经查验,佰能蓝天、佰能盈天历史沿革中股权/股份转让涉及的国有资产占有单 位仅包括佰能电气,但佰能电气属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相关股权/股份转让不 属于应履行评估定价并办理评估备案程序的情况;柳州佰能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 股权变更,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评估定价并办理评估备案程序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佰能电气历史沿革中存在因未履行评估定价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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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备案程序而存在瑕疵的情况,但相关情况不会对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性及本次交 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柳州佰能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应履行 而未履行评估定价并办理评估备案程序的情况。
(二)以列表形式说明标的资产及主要经营主体以前年度国有股东的转让、 受让及增资事宜履行的相关国资审批及备案程序,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评估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1 .佰能电气
根据佰能电气的工商档案资料,佰能电气历史沿革中涉及的相关国资审批文 件,佰能电气的相关股东会文件,中钢国际发布的相关公告,金隅资管、大成房 地产以及佰能电气出具的说明函,经查验,佰能电气历史沿革中股权转让、增资 涉及评估定价及评估备案的情况请见本部分之“(一)”,涉及国资审批程序的
相关情况如下:
| 时间 | 事项 | 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的情况 |
|---|---|---|
| 2000.9 | 李崇坚、干永革、李 向欣向国冶星转让 股权 |
1.由于本次股权转让中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的义务主体为国 冶星,但国冶星已于2003年9月注销,本所律师无法从国冶 星处了解当时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的情况; 2.国冶星注销前的控股股东中钢设备已作出保证:“其所 持目标公司股权的历次变更均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且已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或登记及/或备案手续”。 |
| 2000.10 | 国冶星向中钢设备、 赵庆锋等人转让股 权 |
同上 |
| 2000.10 | 中钢设备、北科风 投、赵庆锋对佰能电 气增资 |
1.由于该次增资时间较早,本所律师无法取得相关国资审 批资料,但中钢设备已作出保证:“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的历次变更均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及/或登记及/或备案手续”; 2.由于北科风投已于2005年转让其持有的佰能电气全部股 权,且北科风投已于2015年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所律 师无法取得相关国资审批资料。 |
| 2002.10 | 金隅资管对佰能电 气增资 |
根据金隅资管出具的说明,金隅资管已按照当时法律法规 的要求履行了所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全部程序,但由 于年代久远,金隅资管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2005.1 | 北科风投向高健雄 转让股权 |
由于北科风投已转让其持有的佰能电气全部股权,且北科 风投已于2015年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所律师无法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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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事项 | 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的情况 |
|---|---|---|
| 相关国资审批资料。 | ||
| 2015.3 2016.3 |
原股东对佰能电气 增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本参股 公司的增资行为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根据佰能电气的股东会文件,佰能电气已召开股东会会议 并作出相关增资决议。 |
| 2018.5 | 金隅资管将其持有 的佰能电气股权无 偿划转给大成房地 产 |
2017年10月11日,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隅资管 曾用名)出具《关于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的通知》(金隅集团发[2017]120号),决定将佰能电气 20.63%股权无偿划转给大成房地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 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 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 资监管机构”,大成房地产为金隅资管的全资子公司,金 隅资管作出的前述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
由于年代久远,且佰能电气部分历史股东退出时间较早,部分历史股东已经 注销或进入清算程序,本所律师无法获取佰能电气2000年9月股权转让、2000年 10月股权转让、2000年10月增资、2002年10月增资、2005年1月股权转让涉及的 国资审批程序文件。但考虑到以下因素,上述情况不会对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性及 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根据佰能电气的工商档案资料、佰能电气的相关股东会文件、本所律 师对佰能电气相关人员进行的访谈,佰能电气已召开股东会审议前述股权转让、 增资事项,相关国有股东已签署佰能电气股东会决议,佰能电气亦办理了前述股 权转让、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佰能电气2000年9月股权转让、2000年10月股权转让、2000年10月增资 时均距佰能电气成立时间较近,佰能电气尚处于经营初期,其净资产值与注册资 本值差异不大,相应股权转让与增资均按照1元/注册资本进行定价具有合理性; 佰能电气2002年10月增资系参照佰能电气当时的净资产进行定价,其定价具有合 理性;佰能电气2005年1月股权转让系参照佰能电气当时的净资产进行定价,其 定价具有合理性。
(3)2004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有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 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 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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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 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根据《交易协议》,中钢国际发布的相关公告,金隅资管、大成房地产以及 佰能电气出具的说明函,本所律师对佰能电气相关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 日:2020年8月30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要求终止转让活动的情况,亦不存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确认相关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况。
(4)佰能电气2000年9月股权转让、2000年10月股权转让、2000年10月增资、 2002年10月增资涉及的国有股东中钢设备为佰能电气的现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 对方,金隅资管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大成房地产的母公司,金隅资管已出具《关 于佰能电气历史沿革相关问题的说明函》,确认相关股权变动不存在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的情况,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中钢设备、大成房地产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佰能电气2005年1月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高健雄仍为佰 能电气的现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已经出具《关于标的资产完整 权利的承诺函》,并在《交易协议》中对标的资产的权属与状态做出约定。
根据《交易协议》,本次交易对方均已保证“其为目标公司的登记股东、实 际出资人,为目标公司股权权益的合法持有人,不存在代其他人持有或者委托其 他人持有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除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外), 佰能电气各股东确认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权益拥有合法有效的完整所有 权与处置权,并未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任何第三人权益,亦不存在冻结、 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也不涉及任何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程序、司 法调查程序等,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权益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对其股权、权益的占有和处置不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财产权”、“其所持目标 公司股权的历次变更均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或登记 及/或备案手续”,同时交易各方已在《交易协议》中就违反保证或承诺事项约 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所作出的陈述、声明、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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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有误,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违约金不足 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2 .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柳州佰能
有关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柳州佰能历史沿革中股权转让、增资涉及评估定 价及评估备案的情况请见本部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 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 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 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 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根据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柳州佰能、佰能电气的工商档案资料,佰能蓝天、 佰能盈天、柳州佰能历次股权变化涉及的相关协议、款项支付凭证,佰能蓝天发 布的相关公告,以及佰能电气、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柳州佰能出具的说明函, 经查验,佰能蓝天、佰能盈天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仅包括佰能电 气,但佰能电气属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进行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财产由佰能 电气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根据佰能电气的股东会资料,涉及佰能电气转让或 受让佰能蓝天、佰能盈天股权/股份的,佰能电气均已按照公司章程作出股东会 决议;柳州佰能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股权变更,不存在需要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的 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佰能电气历史沿革中存在因未履行评估定价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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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备案程序而存在瑕疵的情况,但相关情况不会对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性及本次交 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柳州佰能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应履行 而未履行评估定价并办理评估备案程序的情况。本所律师无法获取佰能电气历史 沿革中部分股权变化涉及的国资审批文件,但相关情况不会对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性及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佰能蓝天、佰能盈天、柳州佰能历史沿革中不 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的情况。
八、《审核问询函》问题 17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或披露:(1)按照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 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披露本次交易未设置相关业绩奖励总额上限的合规性; (2)说明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却设置业绩奖励的合理性,上述安排是否有 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 答》的规定设置相关业绩奖励总额上限
根据上市公司与各交易对方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签署的《交易协议》,若佰 能电气 2020-2022 年经审计扣除偶发性政府补助后的归母净利润总和超出 3 亿元, 则将前述归母净利润总和超出目标业绩 3 亿元部分的 30%奖励给佰能电气届时 的经营管理团队。
上市公司与各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明确了相关业绩奖励总额上限,即: 若佰能电气 2020-2022 年经审计扣除偶发性政府补助后的归母净利润总和超出 3 亿元,则上市公司同意将前述归母净利润总和超出目标业绩 3 亿元部分的 30% 奖励给佰能电气届时的经营管理团队,但奖励总额不超过佰能电气 100%股权交 易价格的 20%,即奖励总额不超过 3.2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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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 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设置相关业绩奖励总额上限,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已按照《审核问询函》 要求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相关业绩奖励总额上限。
(二)说明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却设置业绩奖励的合理性,上述安排 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却设置业绩奖励主要系基于商业谈判所确定,不违 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同时 本次交易设置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1 .未设置业绩承诺却设置业绩奖励是经过交易各方商业谈判确定
本次交易属于行业上下游的并购,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具有良好的协 同效应,有助于提升双方的竞争实力。未设置业绩承诺并设置业绩奖励交易方案 系经上市公司与非关联的交易对方充分市场化谈判及博弈后达成的,并履行了交 易各方必备的审批程序,具有商业合理性。
2 .未设置业绩承诺却设置业绩奖励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
《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 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 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 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 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 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 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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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不得对上述对象做出奖励安排。”
本次交易方案中,交易对方中钢设备、大成房地产、佰能共合、赵庆锋等41 名自然人均不是上市公司东土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办法》中规定的必须设置业绩补偿的情形,也不属 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规定的不得设置业绩奖励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却设置业绩奖励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 定。
3 .未设置业绩承诺却设置业绩奖励符合标的公司客观情况
标的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股东类型多元化,且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佰能 电气作为管理平台,将不再执行具体业务,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的收入来自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主要经营主体佰能盈天和佰能蓝天的少 数股东未纳入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基于标的公司上述客观情况,在本次交易的商 业谈判中,交易对方不同意设置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本次交易不具备设置业绩 承诺的客观条件。
同时,标的公司冶金钢铁工业自动化、节能环保相关业务属于人才和知识密 集型业务,技术涉及面广、技术难度高,需要具有长时间冶金钢铁行业经验积累 和高层次的技术人才储备。维持标的公司人才队伍的稳定和不断激发创新活力, 是标的公司在行业内保持技术领先地位和经营业绩的重要保证,为了激励本次交 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管理团队积极性,提升标的公司盈利水平,因此设置了业绩奖 励的方案。
因此,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却设置业绩奖励符合标的公司客观情况。
4 .本次交易设置了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措施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2020年—2022年的业绩设定了目标业绩, 即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每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偶发性政府补助后的净利润 为不低于1亿元,同时将其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锁定期与上述目标业绩的实 现情况挂钩,这一定程度上约束和激励了交易对方尤其是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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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实现目标业绩。
根据《交易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股东应确保标的公司核心人员 应与标的公司重新签署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或者做出书面承诺,至少包括该等 人士承诺任职的服务期限,并承担服务期内及离职后24个月内的竞业禁止义务等 条款,并对违约行为约定了赔偿条款。通过上述交易安排确保了标的公司核心管 理团队的稳定。
此外,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东土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符合东土科技和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独立意见, 且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东土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 同意比例为100%。本次交易方案的决策程序充分考虑了东土科技和中小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而设置业绩奖 励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已采取多种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审核问询函》问题 18
申请文件未明确披露本次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 安排,同时,申请文件显示北京佰能共合投资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佰能共合)除 持有佰能电气外,无其他具体经营业务。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安排;(2)佰能共合的穿透锁定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重组办法》四十六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 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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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 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 足12个月。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 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 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持有标的公司相关股权 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因此交易对方不 属于《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情形,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而 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根据《交易协议》、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交 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需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 规定外,在完成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目标净利润实现比例陆续解除锁定,交易 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1、佰能电气业绩目标为: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每年实现的经上市 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计的扣除偶发性政府补助后的净利润为不低于 1 亿元(前述 偶发性政府补助指与目标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前述“净利润”系指 扣除偶发性政府补助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佰能电气使用上市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募集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不 计入佰能电气业绩目标。佰能电气将对上市公司投入的募集资金单独进行核算, 在佰能电气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将单独核算的募集资金产生的收入、 成本及损益予以扣除。
2、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需遵守证券监管法 律、法规的规定外,在完成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目标净利润实现比例陆续解除 锁定,即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每年按已实现三年总体业绩 目标的比例解除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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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解锁: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12 月解除锁定股份数=交易对方因本 次交易而获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2020 年佰能电气经审计扣除偶发性政府补 助后的归母净利润)/3 亿
第二次解锁:关于佰能电气 2021 年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解除锁定股份数=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2020 至 2021 年佰能电气经审计扣除偶发性政府补助后的净利润)/3 亿--第一次解锁股份 数
第三次解锁:关于佰能电气 2022 年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解除锁定股份数=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2020 至 2022 年佰能电气经审计扣除偶发性政府补助后的净利润)/3 亿--(第一次解锁股 份数+第二次解锁股份数)
如 2020 年至 2022 年佰能电气经审计扣除偶发性政府补助后的净利润之和未 达到 3 亿元,则余下未解锁股份再锁定 12 个月后全部解除锁定。
如佰能电气提前实现业绩目标,即 2020 年至 2021 年佰能电气经审计扣除偶 发性政府补助后的净利润合计达到 3 亿元,则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可在关于佰能电气 2021 年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100% 解除锁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佰能共合的穿透锁定安排
通过佰能共合间接持有佰能电气股权的自然人,已比照佰能共合的股份锁定 安排出具了股份锁定的承诺。根据佰能共合各合伙人已签署的《关于股份穿透锁 定的承诺函》,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佰能共合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其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内,本承诺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佰能共合财产份额或从佰能 共合退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 部享有本承诺人通过佰能共合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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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佰能共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除名等情形 除外。
2、在佰能共合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 诺人转让持有的佰能共合财产份额将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以及佰能共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对佰能共合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锁定期安排另有要求的,本承诺人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 意见及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中已经设定了交易对方股份锁定安排; 通过佰能共合间接持有佰能电气股权的各自然人已经通过签署承诺函的形式进 行了股份穿透锁定安排。申请人已按照《审核问询函》要求在《重组报告书》中 补充披露相关锁定安排。
十、《审核问询函》问题 20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新冠疫情对标的资产工业企业自动化、智能化 综合系统的工程及技术服务、节能环保工程及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三大 类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对主要子公司佰能盈天、 佰能蓝天、柳州佰能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合同的履 行是否存在障碍,完工进度是否存在延迟、确认是否准确等;(2)如新冠疫情 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有较大或重大影响,是否已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对标的资 产持续经营能力及本次交易中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法评估预测的影响;(3)佰能 盈天、佰能蓝天、柳州佰能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等主 要业绩指标,及较上年同期变动情况;(4)在风险提示中披露标的资产未来业 绩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收益法评估预测的影响,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一)新冠疫情对标的资产工业企业自动化、智能化综合系统的工程及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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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服务、节能环保工程及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三大类业务生产经营和 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对主要子公司佰能盈天、佰能蓝天、柳州 佰能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 碍
根据佰能电气、佰能蓝天、佰能盈天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对佰能电气总经 理、财务总监、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网站(查询日:2020年8月30日), 新冠疫情对佰能电气的影响等情况如下:
1 .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三大类业务的影响
标的公司工业企业自动化、智能化综合系统的工程及技术服务和节能环保工 程及技术服务的服务集中在冶金领域,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安全要求较高,疫情 初期,部分项目存在延迟进场调试的情况。随着全国疫情防控形势趋于稳定,钢 铁企业生产经营恢复平稳运行态势,标的公司的大部分国内项目在3月中旬起已 陆续复工,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的影响已经逐步消除。
标的公司存在部分实施地在海外的工程项目,对于处于设计阶段的工程项目,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较小;对于处于安装调试阶段的工程项目,由于海外疫情的控 制存在不确定性,项目服务人员流动受限,海外工程项目的进度存在一定的延缓。
柳州佰能、佰能蓝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疫情高峰期的发电量较上年同期相 比差异较小,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较小。
2 .停工及开工复工
2020 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佰能电气的部分工业企业自动化、 智能化综合系统工程项目和节能环保工程项目执行进度放缓,主要经营业务受到 一定程度的影响。但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大部分国内项目在 3 月中旬起已陆 续复工;随着境外疫情加重,项目服务人员流动受限,境外工程项目的进度存在 一定的延缓。佰能电气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基于其业务特点,受本次疫情影响较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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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属于冶金钢铁行业,随着国家稳增长、稳就业及发展新基 建的政策落地,钢铁行业逐渐摆脱疫情影响,复工复产有序推进,生产经营保持 平稳运行态势,标的公司 2020 年上半年整体业绩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 .日常合同履行情况
随着我国疫情防控措施的全面贯彻落实,国内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已取得阶段 性成效,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秩序已基本恢复,同时,佰能盈天、 佰能蓝天和柳州佰能严格遵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机制及各地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相关要求,采取了严格的防疫 措施,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于标的公司的重大合同,不存在客户或供应商 因疫情影响而取消的情形,未出现因标的公司合同履约、债务违约问题发生诉讼 或仲裁事项。
(二)如新冠疫情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有较大或重大影响,是否已采取有 效的应对措施
根据佰能电气、佰能蓝天、佰能盈天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佰能电气 总经理、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标的公司加强对员工从部分疫情严重地区、尤其是 境外输入集聚地区进入公司厂区、办公地点、家属住宅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 各业务板块积极跟进客户情况,遵守各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相关 要求,采取了严格的防疫措施,在当地疫情防控允许的情况下,力争第一时间进 入项目现场,并适当的进行加班或倒班,增加施工人员,优化施工方案及措施, 确保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可控。
(三)在风险提示中披露标的资产未来业绩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以及对 收益法评估预测的影响,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申请人已按照《审核问询函》要求在《重组报告书》“重要风险提示”补充 披露标的资产未来业绩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收益法评估预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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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 2020 年上半年 整体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申请人已按照《审核问询函》要求在《重组报告书》 “重要风险提示”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未来业绩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收益 法评估预测的影响。
十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6
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24,500.00 万元主要用于冶金行 业工业互联网控制系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2)标的资产2019 年末货币资金余 额2.49 亿元,其他流动资产4.96 亿元,主要系理财产品。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前述募投项目所需的立项、环评进展及其他需要前置审 批或备案的程序及最新进展情况,并结合标的资产货币资金余额、理财产品规模 等,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募投项目所需的立项、环评进展及其他需要前置审批或备案的程序 及最新进展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东土科技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文件,东土科技发布的相关公告,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10,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
构费用、投入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申请人流动资金等。具体用途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万元) |
|---|---|---|
| 1 | 支付现金对价 | 32,263.35 |
| 2 |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 3,500.00 |
| 3 | 冶金行业工业互联网控制系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 24,500.00 |
| 4 | 补充申请人流动资金 | 49,736.65 |
| 合计 | 110,000.00 |
上述第 1、2、4 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具体建设项目,不涉及立项、环 评等程序,第 3 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环评等程序履行及适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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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 年 6 月 29 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北京市非 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京石经信局备[2020]72 号), 对冶金行业工业互联网控制系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予以备案。
(2)根据前述备案证明,冶金行业工业互联网控制系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属于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行业;结 合前述,并经本所律师电话咨询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 010-68862805),冶金行业工业互联网控制系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不属于应当办 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3)除上述备案程序外,本次交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需要履行其他政 府前置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佰能电气受限资产涉及的相关协议,东 土科技、佰能电气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冶金行业工业互 联网控制系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佰能电气的控股子公司佰能盈天, 该项目预计投入资金为 42,000.00 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24,500.00 万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货币资金和理财产品金额合计为 72,108.47 万元,其中处于受限状态的资产金额为 14,459.25 万元,标的公司应付股利金额 为 12,880.60 万元,在建工程剩余投入资金约 3,460.06 万元。扣除受限制资产、 应付股利及在建工程投入金额,剩余可用资金约 4.13 亿元。考虑到日常生产经 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重要研发项目的资金投入及为了应对潜在的财务风险预留 一定的资金安全垫;此外,本次募投项目中冶金行业工业互联网控制系统研发和 产业化项目预计投入资金为 42,000.00 万元,标的公司可用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募 投项目全部资金投入需求,因此本次募集资金 24,500.00 万元用于冶金行业工业 互联网控制系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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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需要办理立项备案 的项目,已履行所需的备案程序,无需履行其他政府前置审批或备案程序;本次 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申请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募投项目所需的立 项、环评进展及其他需要前置审批或备案的程序及最新进展情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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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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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亚娟
毛国权
202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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